什么樣的城市才宜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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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07
來源:景觀中國網
城鎮化進程,使我國的城市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發展,同時,城市的狀況也呈現出千差萬別的局面。人們期望城市更加舒適宜人,可到底什么樣的城市才符合大家的期望? 近日,建設部的
城鎮化進程,使我國的城市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發展,同時,城市的狀況也呈現出千差萬別的局面。人們期望城市更加舒適宜人,可到底什么樣的城市才符合大家的期望?
近日,建設部的一項名為《宜居城市科學評價標準》的科研成果向社會公布了,雖然這還不是國家的正式標準,但正如建設部科技司組織的驗收專家委員會的意見所說,《標準》可操作性強,對于指導全國各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具有較高的科學指導價值和實用價值。這意味著我國判別“宜居城市”有了可依據的導向性標準,人們今后可以根據這個標準,來衡量什么樣的城市才適合居住。
從“宜居”到“宜居城市”
2005年1月,“宜居城市”概念首次出現在中央政府文件中,國務院在北京市城市總體規劃的批復中將“宜居城市”列入北京城市性質和發展目標,要求“要堅持以人為本,建設宜居城市”。因此也可以認為,“宜居城市”,作為一個標識城市質量狀態和理想境界的新的城市科學概念此時正式誕生。同年7月,曾培炎副總理在全國城市規劃工作會議上要求,“要把宜居城市作為城市規劃的重要內容”,宜居城市從而上升為中央政府對地方城市工作的普遍要求,成為新世紀的城市發展的理想。
“宜居”就是適宜人類居住,在“宜居城市”概念出現之前,“宜居”就已經成為人們對居住區的追求目標。
聯合國從1989年開始面向世界各國城市設立“人居環境獎”、“人居環境范例獎”,每年對改善人居環境做出突出貢獻的城市進行表彰。我國的唐山市、威海市、杭州市、包頭市、煙臺市、廈門市、揚州市都曾獲此殊榮。人居環境獎,反映了國際上這一時期對“宜居”的理解和看法。
至1996年,聯合國人居中心在伊斯坦布爾召開聯合國第二屆人類居住區大會,會議通過的“人居議程”中提出了“適宜居住的人類住區”,并認為“宜居性是指空間、社會和環境的特點和質量”,這個解釋所包含的內容,比“人居環境獎”要豐富得多。“人居議程”所謂的“空間質量”,是指城市布局及其美感、土地使用方式、人口和建筑密度、公共設施等;而“社會質量”突出的是公平問題,認為所有人均應享受所居住區的各種權益,包括住房、基礎設施及其服務、食物、水、空氣、教育、醫療等等;“環境質量”則強調以可持續發展為原則,堅持人與自然的和諧,利用先進技術,使城鎮生態系統得到尊重和延續,保護大自然的質量。
國際上對“宜居性”的闡述既如此,國內對此的看法又如何?兩院院士、清華大學的吳良鏞教授在《人居環境科學導論》一書中提出了中國式的“人居環境理論”,他根據城鄉建設的實際,認為解決人居環境須遵循五項原則,即生態原則、經濟原則、科技原則、社會原則、文化原則。五原則中生態原則為首要原則,強調正視生態困境,提高生態意識。其他原則強調的則是:人居環境建設與經濟發展的良性互動,增強發展科技推動人居環境建設,關懷普通民眾重視社會發展整體利益,科技追求要與藝術創造相結合。
國內外對宜居或人居環境的闡釋,反映出追求理想居住區已成為一股潮流,這是社會發展的表現。而將整個城市建設成“宜居城市”,把“宜居城市”作為城市發展目標,則展現了我國政府的寬廣胸懷和視野,體現了國家對城市工作的關注,對城市居民的關懷。
“宜居城市”的標準
自2005年7月曾培炎副總理要求“要把宜居城市作為城市規劃的重要內容”之后,至次年4月,我國已有100多個城市將“宜居城市”列為發展目標。但當時尚沒有一個評估“宜居”的標準,如果不及時進行這方面的研究,各城市的“宜居城市”的目標,將無法具體落實,最終必然成為一句口號。中國城市科學研究會秘書長顧文選如是說。
2006年4月,建設部將中國城市科學研究會申報的“宜居城市科學評價指標體系研究”項目正式立項,列為該年度軟科學科技計劃項目。建設部核準的“立項理由”中指出,城市這個人工體系如何體現人與自然的和諧,如何形成“生產發展、生活方便、生態優良”的人居環境,不僅有建設指導思想方面的問題,也有具體的一系列經濟技術標準問題。開展該項研究,把宜居城市理論轉化為城市工作者可運用、易操作的原則和方法,可以滿足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為城市工作提供科學指導。
據主持該項研究的羅亞蒙介紹,中國城市科學研究會等單位在建設部立項前就已開展了“宜居城市”的研究,立項后更是認真調研,反復討論和征求各方意見,其成果《宜居城市科學評價標準》是該項研究的成果之一,于2007年4月19日通過了建設部科技司組織的評審驗收。
《宜居城市科學評價標準》從六大方面對城市是否宜居進行評價,包括社會文明度、經濟富裕度、環境優美度、資源承載度、生活便宜度、公共安全度。每一方面之下包含若干具體內容和相應得分,如“社會文明度”下包括政治文明、社會和諧、社區文明和公眾參與四項;“環境優美度”包括生態環境、氣候環境、人文環境、城市景觀,其中“人文環境”又細化為:文化遺產與保護、城市特色和可意向性、古今建筑協調、建筑與環境協調等。《標準》實行百分制,宜居指數即累計得分大于或等于80分且沒有否定條件的城市,為“宜居城市”。
所謂“否定條件”,是《標準》在六大方面之外設定的特別標準,共包括四項:社會矛盾突出,刑事發案率明顯高于全國平均水平的;基尼系數大于0.6導致社會貧富兩極嚴重分化的;近三年曾被國家環保總局公布為年度十大污染城市的;區域淡水資源嚴重缺乏或生態環境嚴重惡化的。《標準》規定,各城市不論得分多少,如果有任何一項否定條件,即非“宜居城市”,只能列入“較宜居城市”或“宜居預警城市”。
通過具體化和量化反映城市的質量狀態,使“宜居城市”成為可以評估的事物,這對于各地方政府的工作,以及城市居民的監督,都具有較高的科學指導價值和實用價值,意義極大。換言之,“宜居城市”不再只是一個理想,一個口號,一個概念,而是可行、可知、可感的具體事物。這是我國城市發展史上不可忽視的重要一章。
判別某一個城市是否為“宜居城市”并不是目的,我們的目的是使每一個城市都成為“宜居城市”,成為城市居民的樂園。因此,不符合“宜居”標準的城市應努力“達標”,符合“宜居”標準的城市,要根據情況“錦上添花”。總之,讓我們的城市不僅符合我們制定的客觀標準,更要符合人們心中的“宜居”標準。本報記者 薛秀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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