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筑影響老建筑造成遮光也應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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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1-27
來源:景觀中國網
近日,某地法院對一新建筑(被告)對老建筑(原告)造成遮光的案件作出判決:以每平方米100元到200元不等價格對受影響的老建筑用戶作出相應的賠償。令人關注的是,此案的審理與以往相
近日,某地法院對一新建筑(被告)對老建筑(原告)造成遮光的案件作出判決:以每平方米100元到200元不等價格對受影響的老建筑用戶作出相應的賠償。令人關注的是,此案的審理與以往相似案件判決有不同之處,即案中的“新建筑”是證照齊全的合法建筑,而以往的相似案件大多是以駁回原告賠償要求而告終的。因此筆者仔細的閱讀了相關報道,得出以下結論以告訴大家。
首先,以往相似案件的審理,只要新建筑手續合法,間距又符合當地的規定,一般不作侵權的判決。但這次判決新就新在法官認為,新建筑雖屬合法建筑,但客觀上確也影響了老建筑用戶的采光,使這些用戶的生活質量下降并可使身體受損,也使老建筑在市場的價值降低,因此,新建筑相關方應該作出相應的賠償。案件判決中所蘊含的司法理念令人欣喜。
一是新建筑對老建筑造成采光影響的,應屬民事侵權。改變了以往只要新建筑手續合法就不屬侵權的觀念,現在則采用只要使老建筑用戶原有生活質量下降,房屋價值受損的就屬侵權事實存在,如此在一定程度上更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則,也符合生活實際情況,案件判決使人心服口服,有人性化的色彩。
二是公平原則的適用。應該說公平原則是貫串于民事活動始終的,此案在此原則的適用上也有新意,即新建筑雖證照齊全但“不能證明不對老建筑造成影響”,而事實上你新建筑造起來了,我老建筑貶值了,生活質量下降了,這就是影響,就是損失,你也就應該補償。
三是舉證上,民事訴訟一般是“誰主張誰舉證”,而此案如要老建筑用戶(原告)對采光的影響舉證則有相當的難度,在國內對采光也沒有法定鑒定部門的情況下,如一味要原告舉證就有點不合情理。法院在案件中則采用依職權下現場,用“眾所周知”的事實,根據影響的不同作出不等的賠償額。
應該說,上述案件的判決,不僅在司法理念的運用上有新意,而且對房地產的規范發展及相關案件的公平審理上,也有現實的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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