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標準定額司司長楊魯豫:中國建筑標準對碼W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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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2-19
來源:景觀中國網
WTO催生了一切,也催速了我國標準化的進程。2000年版的《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剛剛頒布實施,2002年版的《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房屋建筑部分)又將于明年1月1日起正
WTO催生了一切,也催速了我國標準化的進程。2000年版的《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剛剛頒布實施,2002年版的《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房屋建筑部分)又將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朱镕基總理曾指出,“標準工作是技術工作的基礎,科學技術工作中標準落后,我們國家的其它工作都要落后。”
近幾年來,建設部相繼出臺了一系列標準、規范,尤其是我國加入WTO一年來,我國工程建設標準化體制更是加快了完善的進程。在新版強制性標準正式實施之際,本報記者采訪了建設部標準定額司司長楊魯豫。
記者:我國的《標準化法》中,有一般標準和強制標準這樣的概念之分,二者有何區別?為什么要從中劃分出強制性標準?
楊:二者的區別主要是在執行力度上不同。從1988年《標準化法》頒布以后,各級標準在批準時就明確了所制定標準的屬性。在隨后的10年期間,我國已批準的工程建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中,強制性標準有2700多項。占整個標準數量的75%,相應標準中的條文就有15萬多條。如果按照這樣龐大的條文去監督、去處罰,一是工作量太大,執行不便;二是突出不了重點,甚至出現好的工程也有可能受到處罰失去懲嚴警世的作用,也有推薦性的“宜”和“可”等不同的表述。在這樣的背景下,就迫使我們尋找以較少的條文作為重點監管和處罰的依據,帶動標準的貫徹執行。我們對212項國家標準的嚴格程度用詞進行統計,其中“必須”和“應”規定的條文占總條文的82%,數量還是太多。為此部領導通過征求專家的意見并經過反復研究,采取從標準中將帶有“必須”和“應”規定的條文里對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人身健康、環境保護和其它公眾利益以及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條文進行摘錄,從而產生了強制性條文。
記者:2000年版的《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中包括哪些內容?其中房屋建筑部分有多少強制性條文?
楊:2000版房屋建筑部分摘錄的強制性條文共1554條,占總條文數的5%。建設部自2000年以來相繼批準了《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十五個部分,包括城鄉規劃、城市建設、房屋建筑、工業建筑、水利工程、電力工程、信息工程、水運工程、公路工程、鐵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設工程、礦山工程、人防工程、廣播電影電視工程和民航機場工程,覆蓋了工程建設的主要領域。與此同時,建設部頒布了建設部令81號《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明確了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質量、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從而確立了強制性條文的法律地位。
記者:那么,為何在僅僅兩年之后,又頒布新的標準?
楊:2000年版的強制性條文頒布以后,立即受到工程界的高度重視,近兩年每年質量大檢查和今年建筑市場專項治理中都把強制性條文作為重要依據,為保證和提高工程質量安全發展起到了根本性的作用。隨著強制性條文的貫徹實施和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的深入開展,以及對強制性條文的深入研究和實踐的檢驗,我們發現2000年版強制性條文(房屋建筑部分)還有一些不適應和不完善的地方,急需修訂和完善。主要有三方面的情況:第一、國務院領導、建設部領導對標準化工作十分重視,加大了標準的編制力度。兩年期間我們將建筑工程領域中的勘察、設計、施工質量驗收規范進行了全面修訂,相繼頒布了一系列規范,規范的更新率達到42%,一些新的強制性條文需要納入,原來已經確定的強制性條文也發生了變化,有些內容已經修改,需要及時調整;第二、2000年版本在體系上、邏輯上還不夠嚴密,有些規定過細過雜,需要進行修訂;第三、由于強制性條文是在眾多的標準規范中摘錄的,系統性差的問題比較突出,需要采取一些補救措施,使之更加完整和協調。
另外,就是適應我國加入WTO的需要。在當前條件下,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等與中國企業一樣,在中國境內從事工程建設活動都必須嚴格執行中國的強制性標準。因此,完善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加強標準實施監督,對于規范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的行為也具有重要作用。
記者:新版標準制訂和完善的具體過程是怎樣的?
楊:這項修訂工作我們采取了區別于一般標準制定的程序和做法,積極借鑒國際上技術法規的制定程序和模式。首先成立了工程建設強制性條文(房屋建筑部分)咨詢委員會,成員由包括6位院士在內的85位專家組成,覆蓋了政府機關、科研單位、高等院校、設計、施工、監督、監理等房屋建筑各個領域。其次,明確了修訂的原則,嚴格按照質量、安全、人體健康、環境保護和維護公共利益的規定,將整個房屋建筑的強制性條文作為一個體系來編制,并考慮向技術法規過渡的可能性。咨詢委員會在強制修訂過程中,廣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見,反復進行研究和修改。他們將新標準中的強制性條文、保留標準的強制性條文以及近期將發布的強制性條文,都進行編制整理,逐條審查,按照更科學、更嚴格的指導思想界定強制性條文。在體系框架和內容結構上,充分考慮其合理性,使得將來的技術法規能夠在這個體系框架上逐步形成;在條文數量上既嚴格控制,又寬嚴適度,力爭達到以較少的條文有效地控制質量安全的作用。
修訂后的2002版《房屋建筑部分》強制性條文共計涉及107項強制性標準,標準更新率為42%,條文總數為1444條,由九篇構成,即:建筑設計、建筑防火、建筑設備、勘察和地基基礎、結構設計、房屋抗震設計、結構鑒定和加固、施工質量和施工安全。
記者:制定和完善《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有何重要作用?
楊:強制性條文在工程建設活動中發揮的作用日顯重要,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是貫徹《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一項重大舉措。
國務院發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是國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為建立新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制度和運行機制做出的重要規定。現在有了《條例》,不執行國家強制性技術標準就是違法,就要受到相應的處罰。這是迄今為止,國家對不執行強制性標準做出的最為嚴厲的行政規定。
第二、《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是推進工程建設標準體制改革所邁出的關鍵性的一步。這套管理體制,由于技術法規的數量比較少、重點內容比較突出,因而執行起來也就比較明確、比較方便,不僅能夠滿足建設市場運行管理的需要,而且也不會給建設市場的發展、技術的進步造成障礙,應當說,對我國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改革具有現實的借
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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