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出臺《城市夜景燈光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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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1-19
來源:景觀中國網
本報訊 為加強城市夜景燈光規劃、建設和管理,南京市近日出臺《城市夜景燈光管理辦法》,將從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按照《辦法》規定,南京市區主要道路兩側的建(構)筑物、
本報訊 為加強城市夜景燈光規劃、建設和管理,南京市近日出臺《城市夜景燈光管理辦法》,將從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按照《辦法》規定,南京市區主要道路兩側的建(構)筑物、綠化帶以及兩側以外高度為40米以上的建(構)筑物,橋梁、港口、碼頭、機場、車站、電視塔、廣場、繁華商業街區、公園、景區、游園、街心花園和其他公共場所,具有歷史意義的建(構)筑物和文物建筑以及長江沿岸及河道、湖泊沿岸的景觀地帶等都應設置夜景燈光設施。
《辦法》還指明,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的夜景燈光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建成已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的亮化設施由業主負責,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管理單位牽頭實施;道路、廣場等非經營性的公共設施及公共場所的亮化設施由管理維護單位負責;沿街門面、店面的亮化設施由經營單位負責。夜景燈光設施用電(戶外廣告除外)經市容主管部門和電力部門核定后享受優惠電價。
《辦法》明確規定,夜景燈光設施應當于每星期五、六、日及“元旦”、“春節”、“五一”、“國慶”期間開啟,主干道及主要廣場、繁華商業街區和旅游風景區每晚亮燈不得低于4小時,其他地區不得低于2小時。應設置而未設置亮化設施,擅自改變、損壞亮化設施或未按規定開啟燈光的,將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屬經營性行為的,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杭春燕 施義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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