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45年間地面沉降0.29米 擬立法防治沉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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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22
來源:景觀中國網
數據顯示,1966年至2011年的45年間,上海地面累計沉降量約為0.29米。對此,上海擬通過地方立法防治地面沉降,11月20日,《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條例(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會第37次會議審議,草案首次就地面沉降防治的管理體制、規劃、危險性評估及地下水的開采和回灌等作出規定,包括明確軌交、高鐵和高架等重大市政工程設施必須與全市地面沉降監測網定期聯測并報送日常運營監測數據。
今年年初,上海環球金融中心近東泰路,地面有一條裂縫。據了解,該裂縫約一根手指寬,上下落差5厘米左右。楊深來
我們腳下的地面以什么樣的速度在沉降?數據顯示,1966年至2011年的45年間,上海地面累計沉降量約為0.29米。對此,上海擬通過地方立法防治地面沉降,11月20日,《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條例(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會第37次會議審議,草案首次就地面沉降防治的管理體制、規劃、危險性評估及地下水的開采和回灌等作出規定,包括明確軌交、高鐵和高架等重大市政工程設施必須與全市地面沉降監測網定期聯測并報送日常運營監測數據。
沉降不均勻現象突出
“地面沉降是上海最主要的地質災害。”市人大城建環保委主任委員甘忠澤昨天介紹,從上世紀60年代起,上海開展了有針對性的防治沉降工作,經過長期努力,地面沉降得到了有效控制, 1966年至2011年的45年間,上海累計沉降量約為0.29米,年平均沉降量保持了逐年減少趨勢。
然而,甘忠澤也指出,從近年來的檢測情況看,上海市地面沉降速率總體上雖然有所減緩,但沉降不均勻現象較為突出,“區域地下水開采和大規模的深基坑施工排水活動成為地面沉降兩大突出因素”,業內人士也指出,隨著大規模、高強度市政工程的建設,特別是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進一步向深層發展,差異沉降現象將更明顯。
已建起全市沉降監測網絡
規土局局長馮經明昨天表示,上世紀60年代初,經綜合調查、勘探研究和專家論證確定,過量抽取地下水是引起上海地面沉降的主要原因。為此,上海明確了地下水開采與回灌計劃控制、取水許可、人工回灌等一系列措施。目前上海已建立起覆蓋全市的地面沉降監測網絡,地面沉降監測設施和防治設施達1000多處。
現在,上海年地下水開采與回灌在總量上實現動態平衡;但隨著城市高速發展,高層、超高層建筑不斷興建,軌交逐漸四通八達,由此發生的大規模深基坑降排水活動多年來已成為影響城市地面沉降的主要因素之一。
“十一五”期間上海累計地面沉降量大于50毫米的范圍達162平方公里,中心城及近郊區形成了若干個地面沉降次中心,出現了平均累計沉降量普遍大于0.6米、最大累計沉降量近3米的洼地,部分地區地面低于黃浦江外灘平均高潮位。在虹橋、三林、張江等地區的局部,甚至出現年均沉降量超過30毫米的沉降中心。專家指出,隨著大規模、高強度市政工程的建設,特別是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進一步向深層發展,差異沉降現象將更為明顯,對軌交、高架橋梁等工程的安全運營必將造成持久影響。
重大市政工程需上報數據
“歷史上,過量抽取地下水和建筑工程深基坑降排水作業是影響上海地面沉降的主要因素。”馮經明透露,此次提交一審的《條例(草案)》中,針對這兩大突出問題做了明確規定,強化了地下水開采總量控制和回灌相結合的制度,明確了深基坑施工設計的地面沉降防治措施。并對地面沉降防治的管理職責分工、規劃編制與落實、監測設施和防治設施的建設與管理等作出了相應規定。
此外,《條例(草案)》還明確上海重大市政工程設施沉降監測網需定期與全市地面沉降監測網聯測,同時明確設施運營管理單位應將日常監測數據定期報送規土部門,以便管理部門掌握有關數據信息,采取更好的防治措施。
違規者將予以處罰
新的草案還明確規定,將上海地面沉降易發區內7米以上的深基坑工程納入地面沉降危險性評估的范圍,并在該項目建設前期的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對于基坑深度為15米以上的深基坑工程,則必須按規定委托評估單位進行危險性評估,形成特定的評估報告。
草案還對一系列違反采灌地下水和違法施工、損壞沉降監測設施的行為設置了較為嚴格的處罰條款。
“如果能按立法的規定嚴格落實好地下水回灌等措施,今后上海防沉降的前途還是光明的。”上海市地質調查研究院院長魏子新昨天說。
條例規定
拒絕承擔地下水回灌義務或未完成規定回灌量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采灌井損壞未委托資質單位實施封井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經催告后仍不改正,其后果已經或將造成地下水污染的,按行政強制法有關規定,組織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施工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未按規定進行排水量計量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實施影響地面沉降監測設施的行為或者擅自拆除監測設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采取補救措施,處5萬元以下罰款。未按規定匯交監測資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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