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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日記者從西安市人大常委會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西安市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條例》已經通過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準,并將于12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規定,在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中,沒有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的,將處以10萬~20萬元罰款。
新建管網應配建再生水利用設施
數據統計顯示,西安是一個水資源短缺的城市,而約占20%~30%的非人體直接接觸的生活雜用水并無過高的水質要求。因此,普及再生水回用,減少新鮮水利用,是促進循環型城市發展進程的重要舉措。
《西安市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條例》規定,新建城市供水管網的,應當同時建設再生水管網。碑林、新城、蓮湖、雁塔、未央、灞橋及各開發區轄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
建設單位在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中,沒有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的,或配建但未經驗收的,將處以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城市水景觀應優先使用再生水
《條例》要求,再生水供水管網到達區域內,在水質符合用水標準的前提下,應優先使用再生水。包括造林育苗、城市綠化用水;道路沖灑、車輛清洗、建筑施工、消防、沖廁等城市雜用水;水源空調用水;冷卻、洗滌、鍋爐等工業用水;城市水景觀、人工湖泊等環境用水。
再生水的供水系統和生活飲用水供水系統應當相互獨立。禁止將再生水管道與生活飲用水管道連接。再生水利用設施和管線應當有明顯標識,再生水利用設施的取水口應當有防護措施,并標有“非飲用水”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