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立法保護環城生態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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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04
來源:景觀中國網
近日,成都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對《成都市環城生態區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審議。此舉意味著成都以立法的形式,對城市“生態綠肺”實行最嚴格的保護,讓這條中心城區的翡翠項鏈能夠世代傳承。按照《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市人大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委員會將根據會議意見進行修改,提出法規草案的審議意見及法規草案第二次審議稿,待條件成熟后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近日,成都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對《成都市環城生態區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審議。此舉意味著成都以立法的形式,對城市“生態綠肺”實行最嚴格的保護,讓這條中心城區的翡翠項鏈能夠世代傳承。按照《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市人大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委員會將根據會議意見進行修改,提出法規草案的審議意見及法規草案第二次審議稿,待條件成熟后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立法保護重要的生態環境
環城生態區是全市生態環境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中心城最重要的生態綠肺,對完善和改進我市水環境具有重要作用。保護、建設與管理好這樣極其寶貴的生態環境資源迫在眉睫,有必要以立法的形式,嚴格保護環城生態區生態用地,嚴格規范環城生態區土地利用,加大環城生態區生態環境建設力度,大力推進世界生態田園城市建設。
通過地方立法為城市水源涵養區、生態敏感區、生態濕地保護修復提供制度保障,將維護“綠線”規劃權威納入法制化軌道,這不僅對改善城市環境的意義重大,也是建設宜人成都的戰略之舉。
生態用地總面積為133平方公里
草案規定,環城生態區由中心城繞城高速公路兩側各500米生態綠地及周邊七大楔形地塊構成,生態用地總面積為133.11平方公里。有關區縣政府應當保護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用地規模不減少。
生態用地用于綠化、休閑運動、農業生產、應急避難、市政基礎設施、停車場等;并實施綠地、水體、景觀等生態建設,其配套服務設施要符合小體量、園林式的要求;為生態用地直接服務的0.5平方公里配套設施建設用地,應分散布局,并用于公共服務、公共管理、公共文化及其他配套等。
水是環城生態區的靈魂,湖泊、濕地、河流等水體約占總面積的20%,具有生態、水資源調蓄、防洪、休閑及景觀功能。水體的具體范圍由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并予以嚴格保護和控制。
環城生態區內的建設項目將實行統一的規劃建設管理。建設項目要按照低高度、低強度、多樣化的建筑形態要求進行規劃控制。
規劃修改要按聽證程序。確需對環城生態區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修改的,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提出專題報告前,對修改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征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意見,并組織規劃修改聽證會,三分之二以上聽證代表不同意修改的,應當終止規劃修改,并將情況報告市政府。
建筑物總硬化率不得大于5%
草案明確了環城生態區的生態環境建設和保護。
生態用地內建(構)筑物、道路、鋪裝場地的總硬化率不得大于百分之五。禁止擅自砍伐樹木,破壞植物植被,確需進行更新、撫育性采伐或因建設、公共安全的需要必須進行移植或砍伐的,應當經市林業園林等主管部門批準。
嚴格保護環城生態區水質,政府應當對環城生態區內水體采取綜合措施,提高水體自然進化和修復能力,禁止向水體排污。、
環城生態區內禁止建設工業項目,現有的工業項目應當逐步遷出或依法關閉。
除加油加氣站外,環城生態區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項目;現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企業應當逐步遷出。不得生產、銷售、使用燃煤或其他高污染燃料。現有型煤生產、銷售單位,須在市政府規定期限內遷出或依法關閉。
草案還明確,環城生態區內嚴禁突破建設用地總量控制規模,逐步減少環城生態區建設用地。未經市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實施土地整治項目。
違法建設拆除費由當事人承擔
根據草案,違反了保護規定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比如,對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違法建筑,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違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的罰款。違法建設的強制拆除費用由違法建設當事人承擔;當事人自行拆除違法建筑的,可以免除罰款。
對于擅自將為生態用地直接服務的配套服務設施用房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通知環保、文化、衛生、水務、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消防、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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