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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日前表決通過了重新修訂的《南寧市城市綠化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決定自2012年1月開始施行。《條例》明確了各類綠地的面積和控制原則;重罰擅自砍伐樹木行為,為古樹名木建檔保護;推廣屋頂綠化等舉措。其中,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地,非因養護需要不得隨意修剪樹木,禁止損毀城市綠化行為等有關規定成為關注焦點。
按照規定,新建居住區、居住小區綠地率不得低于35%。確實因條件限制,綠地率低于本條例規定標準10%以內的建設項目,應當先經市、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按規定繳納綠化用地面積補償費后辦理相關規劃手續。同時規定,以居住為主的商住兩用建筑,必須按居住小區的標準來確定綠地率。
《條例》鼓勵在符合建筑規范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對大型公共建筑、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辦公樓、居民住宅樓等建筑進行屋頂綠化等立體綠化。個人不能擅自砍伐樹木,除非是危及人身安全的、發生檢疫性病蟲或其他嚴重病蟲害的、成片林間伐或更新改造需要且無移植價值的、因建設需要無法保留且無移植價值的樹木才能砍伐。在砍伐之前,還須經市、縣(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才能進行砍伐。申請砍伐已經自然死亡的樹木,申請人須經有關部門批準方可砍伐屬于自己所有的樹木,并按要求補植相應數量的樹木。
此外,《條例》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地,因城市建設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臨時占用的,應當報市、縣(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繳納綠化補償費。擅自改變城市綠化用地性質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每平方米200元~500元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