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影視拍攝破壞景觀將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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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02
來源:景觀中國網
《大連市風景名勝區條例》9月1日起正式施行。與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大連市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相比,除了條款數由44條減至30條外,新條例全面提高了對違法者的處罰金額,所涉及的范圍和內容也有所擴大和增加。
《大連市風景名勝區條例》9月1日起正式施行。與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大連市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相比,除了條款數由44條減至30條外,新條例全面提高了對違法者的處罰金額,所涉及的范圍和內容也有所擴大和增加。
三處景區納入調整范圍
據了解,《大連市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至今已施行15年。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在風景名勝區管理工作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管理條例對此缺乏相應的規范,部分內容明顯滯后,有些內容與國務院2006年頒布施行的《風景名勝區條例》不符,因此予以修訂。
新條例明確了適用范圍,即大連市轄區內國家級、省級風景名勝區適用本條例。
據介紹,目前大連市有風景名勝區3處,其中國務院1988年公布的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兩處,即金石灘風景名勝區、大連濱海——旅順口風景名勝區;遼寧省政府1993年公布的省級風景名勝區1處,即長山群島風景名勝區。
個人違法罰款提高20倍
新條例規定,在風景名勝區內,4項活動受到禁止:開山、采石、開礦、開荒、修墳立碑;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損壞景物、設施,或者在景物、設施上刻畫、涂污;亂扔垃圾。
其中,“刻畫、涂污”和“亂扔垃圾”,首次被單獨立項,并規定了罰則。
新條例還規定,個人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開荒、修墳立碑等活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與之前的管理條例比較起來,對違法個人的罰款是之前的20倍。
在景區內搞建設須審批
新條例分別對在風景名勝區內實施有關建設活動和從事影響生態及景觀活動兩項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
新條例規定,在風景名勝區依法從事建設活動和設置、張貼商業廣告,舉辦大型游樂活動和集會、影視拍攝、改變水資源、水環境自然狀態以及其他影響生態、景觀活動的,應當持規定材料向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或者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施工單位在工程竣工后,不清理場地、綠化環境的,責令限期改正,將被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新條例規定,不經過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或者管理機構審核,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影響生態、景觀活動的,將被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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