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城鄉規劃不能“朝令夕改”違建不制止要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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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28
來源:景觀中國網
臨時建設用著用著就成了“永久建設”;審定的詳細規劃、設計方案,施工過程中被隨意修改;交房后才發現,小區里原先規劃的停車泊位少了、綠地少了,建筑密度也跟原先的用地規劃不一樣了。像這樣的亂象,在現在規劃、建設中很常見。
臨時建設用著用著就成了“永久建設”;審定的詳細規劃、設計方案,施工過程中被隨意修改;交房后才發現,小區里原先規劃的停車泊位少了、綠地少了,建筑密度也跟原先的用地規劃不一樣了。像這樣的亂象,在現在規劃、建設中很常見。
27日上午,《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草案)》提交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一審。草案對城鄉規劃的修編程序進行嚴格界定,防止規劃“朝令夕改”,同時還對違建處罰作出規定。
工程設計方案不能隨意修改
草案規定,經依法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不得隨意修改;確需修改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采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因修改給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省人大常委會環城工委在對草案初步審查報告中建議要增強城鄉規劃的嚴肅性,要嚴格建設項目規劃條件的變更程序。明確在接到建設單位或個人的變更申請后,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對調整的必要性和變更性進行論證,并進行公示,征求利害關系人意見。同時要,提高規劃的透明度和公開性,擴大公眾參與。
臨時建設使用期不得超兩年
草案還規定,臨時建設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不得辦理房屋登記。臨時建設為商品房售樓屋或者工地建筑工棚的,使用期限不得超過該建設項目工期;其它臨時建設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兩年。確需延長的,可以向原批準機關申請延長一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另外,草案規定,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用地性質、建設密度、容積率、綠地率等規劃條件,確需變更的,必須依法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發現違建不制止的將被處分
草案還明確,市、縣(區)、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違法建設行政責任追究制度,發現違法建設行為未及時制止并按時報告或者移交相應行政執法機關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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