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規定:臨時建設、臨時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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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05
來源:景觀中國網
記者從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常務會議上獲悉,寧夏將加強城鎮規劃區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規劃管理,臨時建筑和臨時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的,可提出申請,批準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記者從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常務會議上獲悉,寧夏將加強城鎮規劃區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規劃管理,臨時建筑和臨時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的,可提出申請,批準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近年來,隨著城市化進程加快,在城鎮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的活動逐年增多。由于缺乏統一的制度規范,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臨時用地的現象時有發生。一些臨時建設、臨時用地的使用單位和個人到期不拆除臨時建筑物,不清理場地。
經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常務會議原則通過的《寧夏城鎮規劃區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規劃管理辦法》規定,在城市規劃內,單位和個人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臨時建設的,應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臨時建設申請,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取得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方可按照批準的要求進行建設。在城市規劃區臨時使用國有儲備土地的,應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取得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后,再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辦理臨時用地審批手續。
辦法還規定,因特殊情況確需延長臨時建設、臨時用地使用期限的,應當在使用期屆滿30日前,向批準臨時建設或者臨時用地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延期手續。城鄉規劃部門應在臨時建設或臨時用地有效期滿前作出是否批準延期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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