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歷史城區內建設項目須延續突出城市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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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29
來源:景觀中國網
哈爾濱新聞網訊,市委、市政府日前出臺《關于加強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的意見》,提出了哈爾濱市加強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的重要性、基本原則和主要任務。意見明確,對歷史城
哈爾濱新聞網訊,市委、市政府日前出臺《關于加強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的意見》,提出了哈爾濱市加強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的重要性、基本原則和主要任務。意見明確,對歷史城區內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要確保其建筑布局、立面造型、色彩風格與歷史城區內的歷史風貌相和諧,延續和突出城市特色。
集中財力物力搶救瀕危對象
意見指出,作為全國最年輕的歷史文化名城,哈爾濱有著獨特的歷史特征和文化內涵。加強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對發揚光大優秀的地域文化傳統,開展愛國主義、革命傳統和歷史文化等教育,加快建設“三個適宜”現代文明城市具有重要意義。加強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要以人為本、統籌規劃、分類管理、搶救第一、保用結合。其中,對瀕危保護對象,要集中組織專業技術力量和財力、物力,及時組織搶救;對一般保護對象,要建立日常管護計劃,使其保持歷史風貌,長久延續。
規劃成果要及時向社會公布
意見要求,要圍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緊密結合城市總體規劃修編,堅持保護城市歷史風貌、傳統格局、建筑空間環境和傳統文化藝術及民風民俗的工作思路,進一步完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規劃成果體系。要按照國家對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的要求,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高質量編制完成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各類規劃,并將經批準的規劃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
禁止占用已確定保護的園林綠地
意見指出,市城市規劃部門要結合城市開發改造,在建設項目審批時,有計劃地對歷史文化街區和保護建筑、歷史建筑保護范圍內的與歷史風貌有沖突的非保護建筑和歷史建筑的建(構)筑物及其設施明確提出整修、改造的內容,拆除的范圍和保護、改造的要求。
禁止在歷史文化街區保護區和保護建筑、歷史建筑保護范圍內,進行對歷史文化街區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構成影響的拆除、改建和修建;禁止拆除或損壞已確定保護的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禁止占用或破壞已確定保護的園林綠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禁止違反有關保護規定進行開發或經營。
歷史建筑可進行保護性開發利用
意見要求,可以采取建立博物館、紀念館、旅游景點和實物教學、適度開展不損害其壽命的經營等方式對歷史文化街區、保護建筑和歷史建筑進行保護性開發利用。適時建立革命遺址展示體系,發展具有哈爾濱特色的革命文化旅游產業。不斷挖掘城市歷史文化資源,將能夠反映近代、現代、當代重大歷史事件、歷史人物活動的遺址和具有重要建筑藝術價值的建筑補充列入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范疇。
同時,意見還提出要通過對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普查,加快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立法等工作,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順利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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