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城市規劃有了法律“護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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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01
來源:景觀中國網
日前,南京市委、市政府制訂出臺《關于加強城鄉規劃工作的意見》,要求強化規劃的立法工作,明確規定重大規劃要報市人大履行法律程序審定,一經批準就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單位和個
日前,南京市委、市政府制訂出臺《關于加強城鄉規劃工作的意見》,要求強化規劃的立法工作,明確規定重大規劃要報市人大履行法律程序審定,一經批準就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單位和個人包括換任領導都無權逾越、擅自更改,違者依法追究責任。
南京市給規劃上規矩,戴上法律“護身符”實施保護,實屬必要。城市規劃關系到一個城市科學、合理的布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規劃的程序應該在廣泛聽取采納群眾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由各方面專家共同研究制訂。可現實情況是,一些城市規劃易受官員個人權力左右,過多地融入了領導人尤其是“一把手”的意志和喜好,給城市建設留下了許多硬傷,譬如有的城市大拆大建,高樓、廣場、馬路等建好修好時間不長,就被判了“死刑”,重新規劃設計再建,造成巨大浪費。
長官意識決定城市規劃會帶來兩個方面弊病。一是造成規劃“先天不足”,“營養不良”。城市規劃具有很強的專業性,領導干部并非就是專家,一旦把有悖于城市科學、合理發展的個人意志強加于規劃之中,這樣的規劃勢必就是“短命規劃”。二是造成規劃朝令夕改,“為官一任,宏圖一張”,換了一屆領導就棄舊圖新,或對規劃修改一番,規劃的穩定性也就喪失殆盡。
城市規劃杜絕長官意志凌駕于規劃之上,關鍵是要依法保護城市規劃不受權力的“侵害”,減少行政特權對規劃的“傷害”和干擾。南京市規定重大規劃報人大審批,體現的正是城市規劃的法制原則和依法辦事,這是法治社會所必需的。同時,南京市要求城市規劃公開、透明、公示,讓市民品頭論足有說“不”的權力,也很有借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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