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臺城市容貌標準新規定 建設宜居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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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15
來源:景觀中國網
上海城市容貌該怎樣,有關標準已經出臺。這是上海市政府新聞發言人焦揚今天在例行新聞發布會上發布信息。焦揚表示,《上海市城市容貌標準規定》的制訂實施,有助于進一步提升上
上海城市容貌該怎樣,有關標準已經出臺。這是上海市政府新聞發言人焦揚今天在例行新聞發布會上發布信息。焦揚表示,《上海市城市容貌標準規定》的制訂實施,有助于進一步提升上海作為國際化大都市的文明形象,有助于推進建設“四個中心”,也有助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將對上海建設宜居城市,為廣大市民創造和維護一個清潔、優美的環境,發揮積極作用。
新制訂的《上海市城市容貌標準規定》適用于中心城、新城、中心鎮、一般鎮以及獨立工業區、經濟開發區等城市化地區。此項標準與現有的國家《城市容貌標準》規范精神相吻合,既與上海城市發展要求相適應,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規定》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完善了城市容貌體系
國家的《城市容貌標準》只涉及建筑景觀、公共設施、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廣告標志、公共場所等六個方面內容,而上海市《規定》將原環境衛生方面的內容進行了細化和充實,分解成城市道路、城市水域、居住小區三部分,完善了城市容貌體系。這樣,上海的城市容貌標準規定具體包括:建筑景觀、公共設施、園林綠化、廣告標志、城市道路、城市水域、公共場所、居住小區等八個方面。同時,對城市容貌從平面、立面、空間,靜態、動態全方位地提出了管理要求。
二、提升了街容路貌的文化品位
為適應國際大都市的管理要求,《規定》在具體內容上,對城市容貌的管理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同時強調了對城市景觀的規劃設計,以此提升街容路貌文化品位。如在建筑景觀方面,要求對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物、構筑物應根據城市規劃和技術規定進行設計、建造;主要道路和景觀區域內,應進行城市設計,講究建筑藝術,注重美觀,建筑造型、裝飾、色調應與所在區域周邊建筑及空間景觀的環境協調。規定》對沿街商店的店招店牌設置也提出明確要求,并規定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的臨街單位或商店不得設置封閉式卷簾門,而應采用透視、美觀的防護設施,并與周邊環境相協調等等。在園林綠化方面,要求綠地、綠化隔離帶應布局合理,季相分明;城市行道樹要保持良好的整體效果;居民和單位則應推廣庭院綠化及陽臺綠化、垂直綠化、屋頂綠化等特色綠化。在廣告標志方面,要求戶外廣告及非廣告設施應與建筑物、構筑物的規格、色彩、風格相協調,不影響其輪廓線;文物保護單位和優秀近代建筑物外立面則不得設置戶外廣告及非廣告設施。
三、注重分類指導
《規定》針對上海各地區基礎條件的差異和區域功能的不同,提出了有差別的管理要求,著重是對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提出了比較高的管理要求,體現了分類指導的精神。
在建筑景觀方面,對臨街建筑物、構筑物的外墻面有普遍的規定,主要是要求保持外型完好、整潔,無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而對主要道路和景觀區域內的臨街建筑物、構筑物,又提出了更加細化的規定,如要求定期進行清洗或粉刷;對玻璃、金屬板類的應每三至六個月清洗一次,對貼面磚、石材類的應每年清洗一次等。對工地圍墻,主要道路和景觀區域及機場、碼頭、車站廣場范圍內設置的圍墻、圍板不低于2.5米,而在其他路段設置的圍墻、圍板應不低于1.8米。對環衛設施,要求主要道路和景觀區域內的公共廁所設施等級應達到一類水平,其它地區不低于二類水平。
四、增強可操作性
城市容貌所涉及的領域非常廣,所涉及的政府部門也相當多。《規定》對部分可以細化的內容要求,進行了量化,增強了可操作性。如對遮陽蓬帳,要求其下沿高度不低于2.5米,寬度不得超過人行道的三分之一(最寬不得超過1.5米);對空調外機,要求其下沿高度不低于2.5米。戶外廣告方面,明確人行道寬度小于8米的道路兩側不得設置實物造型廣告設施,而可以設置的實物造型廣告設施,其寬度也不得大于人行道寬度的四分之一。公共設施方面,要求閱報欄、畫廊、招貼欄、書報亭、電話亭、售貨亭等應定期清洗。
隨著上海改革開放的深入和城市綜合實力的提高,以及建設現代化國際大都市目標的確立,對城市市容環境的要求越來越高。從2001年底起,經過廣泛的專題研究,上海制定完成了《上海市城市容貌標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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