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物保護條例》公開征集市民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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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4-16
來源:景觀中國網
《北京市文物保護條例》(送審稿)昨天起在市政府官方網站上征集市民意見。送審稿明確提出:“建設工程選址,應當避開不可移動文物。對文物保護單位依法實施原址保護。”違法者
《北京市文物保護條例》(送審稿)昨天起在市政府官方網站上征集市民意見。送審稿明確提出:“建設工程選址,應當避開不可移動文物。對文物保護單位依法實施原址保護。”違法者將被課以重罰。
《條例》(送審稿)規定,不可移動文物無法實施原址保護,必須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要報市政府批準。建設單位應當提供可行性論證報告、遷移新址的資料等材料。市政府根據提供的資料,聽取市文物古跡保護委員會的意見或舉行聽證會,依法作出審批決定。
經批準,建設單位遷移或者拆除不可移動文物時,應當保護建筑構件的安全,避免對建筑構件造成損壞,并將具有收藏價值的壁畫、雕塑、建筑構件交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文物收藏單位收藏。
《條例》(送審稿)規定,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擅自變更經文物行政部門同意、規劃行政部門批準的工程設計方案,并對文物造成損壞或破壞其歷史風貌時,文物行政部門應責令其改正,并處工程合同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降低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條例》(送審稿)還規定,本市對利用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拍攝電影、電視,舉辦展覽、展銷及大型活動進行嚴格控制。擅自拍攝或者舉辦大型活動的,將沒收其非法所得,并對提供場地的單位和拍攝、舉辦活動的單位各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此外,本市還應建立文物普查、核定公布文物保護單位的制度,每兩年依法核定公布一次文物保護單位。
據了解,北京目前有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60處,市級文物保護單位200余處,區級文物保護單位600余處。《北京市文物保護條例》已經列入了2004年市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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