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 建設領域的法律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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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12-27
來源:景觀中國網
創造完備的法制環境,創造良好的行政環境,創造統一開放、公開有序的市場環境,是中國加入WTO對外承諾。據有關專家介紹,在我國入世后5年內,有關部門將對不符合WTO規則的法律法
創造完備的法制環境,創造良好的行政環境,創造統一開放、公開有序的市場環境,是中國加入WTO對外承諾。據有關專家介紹,在我國入世后5年內,有關部門將對不符合WTO規則的法律法規及政府法令作出修改。
那么建設領域的法律準備又是如何進行的呢?
早在去年11月,建設部就成立了專門的工作組,根據WTO的一般規則,對建設領域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進行了集中清查。在此基礎上,今年第一季度,建設部又把立法工作重點集中到與WTO有關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修訂上來。
擬制定的部門規章
根據我國入世三年后允許設立外商獨資建筑企業的承諾,建設部擬商外經貿部共同制定《外商投資建筑企業管理規定》;為實現中國入世五年后允許設立外商獨資企業的承諾,擬制定《外商投資工程設計機構及中外合作項目工程設計管理規定》;為承諾入世后,境外設計機構和個人可進入我國規劃設計市場,擬制定《境外城市規劃機構及個人入境從事城市規劃管理規定》。
重新修訂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為營造一個公平競爭的建筑市場準入規則,建設部對以下部門規章做了修改。
修訂了《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試行辦法》(1992年1月18日頒布的部令16號)代以《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2001年8月23日的部令102號),在修改后的《規定》中,刪除了有關中外合資工程監理公司必須取得監理許可證方可從事經營活動的限制,因此條屬于非國民待遇,與WTO法律規則不符。
還修訂了《建設工程勘察和設計單位資質管理規定》(1997年12月23日部令60號),因其限制了外國勘察設計單位承接我國境內工程設計業務的規定,與我國入世承諾不符,代之以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管理規定》(2001年7月25日的部令93號);
修訂了《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1992年12月30日部令23號),因其限制外企進入招投標市場的規定與入世承諾不符,代之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2001年6月1日部令89號)。
對《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進行了修改,并重新發布,其中刪除了商品房境外預售須在“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上注明外銷比例的規定。
對規范性文件《注冊建筑師執業及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暫行規定》準備在5年內修訂,刪除有關中外合作設計的工程項目,其報批設計文件中需加蓋中方相應級別的注冊建筑師執業專業章。
已廢止和擬廢止的部門規章及行政法規
目前,已廢止了《城市客運車輛保養修理單位管理辦法》,因該辦法限制了外國企業進入我國市場與WTO規則不符。此外,還廢止了《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規定》(1994年3月23日部令34號),因其規定公有房屋出售給外國人的,應當符合涉外房屋買賣的有關規定與我國入世承諾不符。
此外,擬廢止的部門規章有:《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的外國企業資質管理暫行辦法》,因該《辦法》與我國承諾入世3年后允許設立外商獨資建筑企業的承諾不符。
在清理、整理與入世不符的行政法規的工作中,建設部建議國務院廢止的行政法規、且已在國務院第319號令中被廢止的行政法規包括:《中外合作設計工程項目暫行規定》和《關于外國人私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規定》。
擬廢止的規范性文件和已廢止的規范懷文件
建設部各專業司在清理各自對口法律規范性文件工作中,對與入世承諾不符的規定進行了清理,并準備廢止,包括:
建建[1994]410號《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的外國企業資質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建建[1996]405號“印發《關于設立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的若干規定實施意見的》通知”、建建[1995]533號《關于設立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的若干規定》、建建[1992]180號《成立中外合營工程設計機構審批管理的規定》。
已被建法[2001]143號廢止的規范性文件包括:
違規[1992]710號《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印發城市規劃設計單位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建規[1992]494號“關于印發《城市規劃設計單位資格管理辦法》的通知”;建規[1993]112號“建設部關于印發《城市規劃設計單位資格管理補充規定》的通知”;建標[1996]548號《關于在部分建設工業新產品中試行準用證的通知》(根據入世規則,進口產品不到地方申報);建標[1997]43號“關于發布《〈關于在部分建設工業產品中試用準用證的通知〉的實施細則》等三項管理細則的通知?!?nbsp;
入世之后,我國政府將由過去對市場的事無巨細的微觀管理,徹底轉為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行事的宏觀調控。我們對現有法規、規章的清理、修訂就是要改變過去計劃經濟的痕跡,而政府職能的轉變就表現在要通過設定規則來管理社會事務,突出執法的公開和公平性。因此,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的制定和清理、修訂都將圍繞建立一個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來實行,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這不僅是入世規則的要求,更是我們實現貿易自由、公平競爭、躋身于世界經濟強國所要求的。
文/劉潔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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