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居住建筑間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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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12-10
來源:景觀中國網
北京市人民政府規章《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間距暫行規定》是這樣規定的:
板式居住建筑群體布置時,建筑間距根據其朝向和與正南的夾角不同,采用不得小于附表一規定的
北京市人民政府規章《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間距暫行規定》是這樣規定的:
板式居住建筑群體布置時,建筑間距根據其朝向和與正南的夾角不同,采用不得小于附表一規定的建筑間距系數。
單棟塔式居住建筑在兩側無其他遮擋陽光的建筑(含規劃建筑)時,與其他居住建筑的
間距系數不得小于1.0。
多棟塔式居住建筑成東西向單排布置時,與被其遮擋陽光的板式居住建筑的建筑間距,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相鄰塔式居住建筑的間距小于單棟塔式居住建筑的長度時,塔式居住建筑長高比的長度,應按各塔式居住建筑的長度和間距之和計算,并根據其不同的長高比,采用不得小于附表二規定的建筑間距系數;
二、相鄰塔式居住建筑的間距等于或大于單棟塔式居住建筑的長度時,建筑間距系數不得小于1.2。
其他建筑遮擋居住建筑陽光時,按本章規定執行。
那么住宅樓與樓之間的距離,最小不能低于多少呢?此《規定》第四條指出:
兩棟四層或四層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至少一棟為居住建筑)的間距,采用規定的建筑間距系數仍小于以下距離的,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兩建筑的長邊相對的,不小于18米。二、一建筑的長邊與另一建筑的端邊相對的,不小于12米。三、兩建筑的端邊相對的,不小于10米。四、四層或四層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與三層或三層以下生活居住建筑的間距,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劃要求確定。
有關技術用語定義:
建筑間距系數:指遮擋陽光的建筑與被遮擋陽光的建筑的間距為遮擋陽光的建筑高度的倍數。
建筑的長高比:指遮擋陽光的建筑的正面長度為該建筑高度的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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