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浪嶼擬控制游客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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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9
來源:景觀中國網
昨日,廈門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33次會議聽取了《廈門經濟特區鼓浪嶼文化遺產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的初審報告。
昨日,廈門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33次會議聽取了《廈門經濟特區鼓浪嶼文化遺產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的初審報告。《草案》規定了鼓浪嶼文化遺產的范圍,明確了鼓浪嶼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的編制主體和程序,提出了設定文化遺產保護核心區和緩沖區、核心區實行游客總量控制的要求,并從保護機構、保護資金、保護手段等方面,確立了鼓浪嶼文化遺產保護的一系列制度。
文化遺產 包含4部分
《草案》中提出,鼓浪嶼文化遺產包括四大部分。第一部分為體現鼓浪嶼多元文化交流融合的,歷史形成的社區結構及其功能定位、市政設施和人文景觀。如,依山就勢的道路交通網絡及供水、供電、通訊、排水和碼頭等市政設施,也包括在內。
其他三大部分包括:多元風格的歷史建筑及其設施遺存,體現鼓浪嶼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可移動文化遺產以及屬于鼓浪嶼文化傳統組成部分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保護機構確定 將設專門保護資金
《草案》規定,鼓浪嶼文遺的保護機構是廈門市鼓浪嶼-萬石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它將負責對鼓浪嶼文化遺產的保護實行統一管理,并設立專門機構,具體負責鼓浪嶼文化遺產保護和展示的相關日常工作。
廈門市政府設立鼓浪嶼文化遺產保護資金,其籌集渠道包括財政撥款、利用文化遺產所獲得的收入、社會捐贈和其他來源。鼓浪嶼文化遺產保護資金實行專門賬戶管理,專用遺產保護和展示所需費用及相關獎勵、資助費用。
對在保護和展示鼓浪嶼文化遺產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市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核心區一草一木 都不能亂動
鼓浪嶼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由廈門市政府組織編制,明確劃定文化遺產保護核心區和緩沖區,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批后公布實施。
《草案》規定,鼓浪嶼文化遺產保護核心區(以下簡稱核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建筑物或者構建物的,應當符合鼓浪嶼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的要求,并經文化遺產保護機構同意后依法報批。核心區內確需建設市政公用設施的,應當取得文化遺產保護機構同意后依法報批。
核心區內的園林綠化,未取得文化遺產保護機構同意并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樹木和占用綠地,不得擅自破壞現有的植被,不得引進與生態環境不相協調的外來生物物種。
核心區內從事影視攝制、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應當制定相應的文化遺產保護方案,并經文化遺產保護機構同意后依法報批。對核心區內的山地、海岸和沙灘等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的要求。
核心區實行 游客總量控制
同時,《草案》中明確規定:禁止在核心區和緩沖區從事采石、采砂、開山及其他破壞山地、海岸、沙灘等自然環境的活動;從事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生產和經營活動,涉及生活所用燃氣的經營活動除外;使用燃煤、燃油、木材及其他高污染燃料;無證照設攤經營、兜售物品和服務、散發廣告印刷品等;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及其他欺詐消費者的行為;導游人員私自攬客、無導游證人員攬客從事導游活動等。
核心區內設置經營、服務項目,應當符合鼓浪嶼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的要求,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優先的原則,并維護鼓浪嶼居民的合法權益。
文化遺產保護機構應當按照保護規劃的要求,制定參觀游覽文化遺產的管理辦法,對核心區實行游客總量控制。在核心區內出租房屋供他人生活居住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備案手續,并符合鼓浪嶼暫住人口管理辦法的規定。
廈門市政府確定,每年6月份的第二個星期為“鼓浪嶼文化遺產宣傳周”。
《草案》還規定,未經文化遺產保護機構同意從事相關活動或者未按照規定向文化遺產保護機構備案的,由城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可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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