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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那場至今仍讓北京人記憶猶新的“7·21”特大暴雨災害中,拒馬河、永定河、周口店河等流域在災害中給房山區造成了慘重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除了災害百年一遇、城市規劃設計及基礎設施不到位等因素外,一些違法違規建筑擠占河道也是原因之一。從10月1日起,重新修訂的《北京市河湖保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實施,河湖防洪減災成為新《條例》關鍵詞。
河湖禁建妨礙行洪建筑物
在7月27日,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了修訂后的《北京市河湖保護管理條例》,新版《條例》中十余處提及河湖防洪減災能力,明確規定,在河湖管理范圍內禁止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等,河湖沿岸的綠化、岸坡及河底防護應當按照河湖功能、生態和環保景觀要求及綠化技術標準,進行統一規劃、設計。
根據《條例》,要在確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建設濱河綠化帶、綠色步道和親水健身休閑設施;利用河湖開辦旅游項目或者從事其他利用活動的,應當符合水功能區劃要求,保證河湖工程、行洪、河湖生態環境、水體、水質的安全。
新《條例》還規定了制定河湖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定期演練。可能影響公共安全的,應當及時告知受影響的單位和公眾,同時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在河湖管理范圍、保護范圍內圍河、挖筑魚塘、挖坑開槽、勘探或者設立線桿、線塔、無線通信塔、標識,設置固定停車場,河道改線或開挖人工湖泊,建設臨時性構筑物的,必須報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否則將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在河湖上新建、擴建以及改建開發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湖的各類工程和在河湖管理范圍、保護范圍內修建橋梁、道路、管道、纜線、閘房、碼頭、渡口、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及其附屬設施需要臨河、跨河、穿堤、破堤、筑壩、圍堰,建設單位未經批準擅自開工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什么是生態環境需水量
記者發現,新《條例》中融入了河湖保護與管理的新概念。根據《條例》,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河湖治理及保護管理規劃開展河湖綜合治理和水網建設,修復水體生態功能,提高水體自然凈化能力,涵養和保護水資源。
近年來,生態環境需(用)水量這一由發達國家提出的全新概念日漸被重視起來。為此,新《條例》特別提到,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河湖治理及保護管理規劃確定本市重點河段和重點湖泊生態環境用水量,提出具體生態環境用水保障方案并組織實施。河湖生態環境用水應當充分利用雨水和再生水。
同時,規定建立河湖水功能區限制納污制度。根據《條例》,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河湖水功能區對水質的要求和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核定水域的納污能力,向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該水域的限制排污總量意見。
游泳釣魚有條件開放
新《條例》還有一個特點,就是有條件開放游泳、釣魚地段。在此前的《條例》草案中,曾設定了河湖保護管理范圍內的15項禁止行為,在此前的征求意見稿中包括了“禁止垂釣”內容,而出臺的《條例》則將垂釣從禁止行為中刪除。
市水務局法制處負責人告訴記者,新《條例》強調了以人為本,人水和諧的科學發展觀。為了滿足市民合理的親水、戲水需求,從限制游泳、釣魚到有條件開放。考慮到本市已有相關法規對垂釣作了規定,本次立法未予重復。
水文化首次寫入地方立法
此外,新《條例》還指出,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文物、規劃等有關部門制定具有重要歷史文化價值的河道、水域及橋、閘等水工建筑物、構筑物和遺址保護名錄,明確保護范圍和標準,建立相關檔案;對河湖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挖掘、整理,保護和弘揚河湖文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毀壞、拆除列入保護名錄中的水工建筑物、構筑物或者遺址。
在市水務局法制處負責人看來,文化因素首次寫入地方立法體現了對水文物保護的必要性。因為歷史上北京地區形成的自然和人工水系,在實現其自身水利功能的同時,負載著強大的文化信息,保護它也是保護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