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多位院士建議修改自然遺產保護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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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04
來源:景觀中國網
60多位院士和專家9月3日下午聯名簽署《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的提案》,認為自然遺產保護法草案(下稱“草案”)存在重大缺陷,建議進行重大修改和補充,以加快國家自然保護地立法進程。
60多位院士和專家9月3日下午聯名簽署《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的提案》,認為自然遺產保護法草案(下稱“草案”)存在重大缺陷,建議進行重大修改和補充,以加快國家自然保護地立法進程。
據《第一財經日報》記者了解,聯名簽署的院士包括中國科學院院士、土壤地理與土地資源學家孫鴻烈,著名鳥類生物生態學家、中國科學院院士鄭光美等。
專家們質疑的草案,從2003年立項至今已有十年,因為中國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其暴露的缺陷也越來越多,而最核心的一點即是提案所提出的:“草案在覆蓋范圍、運作機制、監督機制等方面存在嚴重不足?!?nbsp;
提案同時呼吁全國人大法工委、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全國政協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對自然遺產保護法草案進行重大修改和補充,加快國家自然保護地立法進程。
不能有效保護90%保護地
中國科學院動物研究所副研究員、自然保護立法研究組總協調員解焱介紹,草案已經被列入2012年立法計劃,遞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準備工作正在進行。
據記者掌握的最新情況,全國人大環資委前不久曾將草案送交國務院法制辦,但由于各方面的意見較大,該草案被法制辦要求重新修改。8月21日,法制辦收到草案修改稿。8月24日,法制辦以“特急”文件的形式,向中編辦、發改委、財政部、國土部和環保部等20個部門和單位發出《征求意見函》,要求上述部門于8月28日前反饋書面意見。
但是,上述提案稱,“草案在覆蓋范圍、運作機制、監督機制等方面存在嚴重不足。”據提案稱,草案作為我國唯一一部關于保護地保護管理的法律,只覆蓋了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和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共約600處),占我國所有保護地總數不到10%的份額、雖然占面積70%,但是60%以上分布于西部和北部北人煙稀少的地方,不能有效保護大量的其他保護地。
據記者了解,截至今年1月,全國已建立自然保護區共2616個,保護區總面積約149萬平方公里,陸地自然保護區面積約占國土面積的15%。除此之外,還有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地質公園、水源保護區、水利風景區等,被統稱為自然保護地。
提案稱,草案對“自然遺產”的定義含混,其重點是指生態系統的遺產保護和文化服務功能,忽視供給、調節和支持等生態服務功能,這一草案體系的設置不能滿足生態系統的核心——生物多樣性的保護需求,不能有效延緩和阻止我國總體生態系統服務功能退化的趨勢。
此外,提案認為,草案也不能解決目前自然保護地管理體制中存在的監督、管理、評估、資金來源等主要問題,反而會加劇部門的分割和沖突,不利于加強保護和維護生態安全。草案的實施會人為加劇棲息地破碎化程度,表面上提高了少數自然保護區域的保護級別,實際上在更大層面影響了就地保護的整體效果。
“中國需要的是覆蓋整個保護地領域的法律?!苯忪驼f。
保護與發展
在“自然保護立法研究座談會”上,全國人大常委、中國人與生物圈國家委員會主席、前北京大學校長許智宏院士指出,“多元的管理體系,成為保護區管理的掣肘。目前首要的是使現有的保護區能夠得到切實的保護。”
中國工程院原副院長沈國舫院士指出,應肯定幾十年來我國在自然保護領域所取得的成績,目前一些自然保護區已經步入正軌,“有些意見認為,要防止部門、地方之間打架,就應該把保護區歸到一個部門管理,這不是辦法。”沈國舫說。
“保護與發展本身就是一對矛盾?!敝袊茖W院地質與地球物理研究所研究員、著名地質學家孫樞院士舉例說,設立保護區,必然會對保護區周邊居民的生產和生活帶來影響。另外,保護區的管理也應具有靈活性,如對科研和教學人員的進入,要有靈活性。
“草案在征求意見時,有些部門是不大同意的。”中國地質科學院研究員陳安澤說,草案對保護的范圍界定太窄,實際上僅僅保護了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部門利益的味道有些重”,不僅大量的有價值的生態環境得不到保護,而且也有可能挫傷其他領域、部門的保護積極性。
另外,保護區在實際管理上問題也很多?!氨Wo區內,車照跑,羊照放,汽車可以一直開到核心區里面。連拍電視的人進入核心區,保護區管理局都不敢管。保護區的邊界,只有幾個畫邊界的人知道,可能不超過10個人。”蔣志剛指出。
“中國目前的問題可能不是立法,而是規則、原則,是執法的問題?!敝袊a科學研究院農業部漁業生態環境監測中心研究員樊恩源說,事實上,現在許多保護區面對經濟開發都在“退”,為經濟發展讓步。
上述提案建議以《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戰略和行動計劃》、《十二五規劃綱要》等為藍本,建立自然保護地分類管理體系,利用科學手段,重新評價目前的自然保護地體系。
提案建議,在考慮目前部門管理的現實情況下,分清監督、管理、監測部門的職責和權利,在法律層面上予以廓清及保證;在不改變現有部門管理及投資的狀態下,積極引入“生態系統有償服務”的理念,增加對保護地的投入,并指導經濟活動的可持續化與綠色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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