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碳減排行動緣何不會接受國際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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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01
來源:景觀中國網
北京的分析人士11月30日說,中國在未來10年的減少溫室氣體排放行動中,將不會接受、也沒有必要接受國際監督,因為這完全是它的自主行為而非硬性的國際義務,中國將通過國內的統計、監測、考核、問責來推動目標的實現。
北京的分析人士11月30日說,中國在未來10年的減少溫室氣體排放行動中,將不會接受、也沒有必要接受國際監督,因為這完全是它的自主行為而非硬性的國際義務,中國將通過國內的統計、監測、考核、問責來推動目標的實現。
這些分析人士表示,國際監督最適用于那些必須履行《京都議定書》所硬性規定的碳減排義務的發達國家,它們必須要遵從“可測量”、“可報告”和“可核實”的準則。
中國社科院城市發展與環境研究中心副研究員陳迎說:“中國公布的碳減排量化目標,是自主確定、依靠國內資源完成、沒有附加條件的國內政策,并非具有國際法律約束力的定量減排承諾,因此,對其加以國際監督顯然不合理。”
中國政府26日正式對外宣布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行動目標,決定到2020年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
中國外交部氣候變化談判特別代表于慶泰日前也強調,中國公布的碳減排目標是完全自主的行動,將主要依靠自身資源完成,因此,其實施進展無意接受國際監督。
于慶泰還表示,中國并不打算尋求國際資金支持絕大部分的減排計劃。
按照“巴厘路線圖”的規定,發展中國家的義務是“適合國情的減緩行動”,他們并沒有國際義務提出量化的減、限排目標。
如果從“國內目標”上升到“國際承諾”,《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京都議定書》的發達國家締約方就要履行“可測量”、“可報告”和“可核實”的減排責任,對發展中國家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的行動,則要以“可測量”、“可報告”和“可核實”的方式提供技術、資金和能力建設方面的支持。
于慶泰批評說,歐洲未能兌現他們曾經做出的減排、技術轉讓和向發展中國家提供援助的承諾。
中國國家發改委副主任解振華上周五表示,中國提出的行動目標在國內是有約束力的,但在國際上還不能說具有約束力。
按照“巴厘路線圖”,發展中國家要在可持續發展框架下,在發達國家履行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足夠的技術、資金和能力建設支持的前提下,采取適當的國內減緩行動。
陳迎表示,只有接受《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下資金機制的援助,如全球環境基金等,才需要接受國際監督。
“只有利用國際資金援助增加的減排部分,才可以接受國際監督,”陳迎進一步解釋說,“這取決于發達國家的資金援助情況,然而,發達國家在資金和技術援助上一直沒能達成大的讓步。”
解振華表示,中國2006年至2010年采取的單位GDP能耗降低20%的減緩行動,并未得到國際社會的資金和技術轉讓支持,但是取得了積極效果,預計五年內至少可減排15億噸二氧化碳。
“我們現在這個決定也沒有得到發達國家資金和技術的支持,但是我們本著對本國人民負責、對世界人民負責的態度,還是要采取積極的行動。”他說。
即將于12月7日至18日召開的哥本哈根氣候變化大會,旨在為《京都議定書》2012年第一承諾期到期后的溫室氣體減排問題達成一份新協議。中國政府一直不遺余力,努力促使大會取得成功。
“國際社會比較普遍地認為,中國提出的減排目標是對國際社會的積極回應,體現了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的努力姿態,”陳迎說,“不接受國際監督,并不代表中國不負責任,不努力地落實行動、完成任務。”
不過,于慶泰也指出,一小部分可能獲得國際資金援助的項目會按照慣例接受國際監督。
國際監督有三個基本方式:國際機構檢查;第三方核查;獨立的國際專家組監督。
中國社科院可持續發展研究中心主任潘家華表示,中國國家內部的公開透明的審查對于中國自主的碳減排行動來說是合情合理的,也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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