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北京歷史文化街區可望“重生”
admin
2009-02-27
來源:景觀中國網
北京市建委、北京市規劃委、北京市文物局共同制定的《北京舊城歷史文化街區房屋保護和修繕工作的若干規定(試行)》(簡稱《試行規定》)將于3月1日起實施。《試行規定》首次明確,北京市歷史文化街區的房屋保護和修繕工作將從政府“大包大攬”變為由產權人負責。
今后,北京市舊城歷史文化街區房屋的產權人將承擔房屋的保護和修繕責任。對修繕房屋確實有困難的產權人,政府可以給予一定補貼。
因地制宜采取不同方式進行房屋保護和修繕
《試行規定》明確指出,北京市舊城歷史文化街區房屋的保護和修繕工作將遵循整體
北京市建委、北京市規劃委、北京市文物局共同制定的《北京舊城歷史文化街區房屋保護和修繕工作的若干規定(試行)》(簡稱《試行規定》)將于3月1日起實施。《試行規定》首次明確,北京市歷史文化街區的房屋保護和修繕工作將從政府“大包大攬”變為由產權人負責。
今后,北京市舊城歷史文化街區房屋的產權人將承擔房屋的保護和修繕責任。對修繕房屋確實有困難的產權人,政府可以給予一定補貼。
因地制宜采取不同方式進行房屋保護和修繕
《試行規定》明確指出,北京市舊城歷史文化街區房屋的保護和修繕工作將遵循整體保護、有機更新,政府主導、多方參與,保護風貌、改善民生與促進發展相結合的原則。《試行規定》明確要求,對不同類型的房屋要采取不同方式進行保護和修繕。其中文物類建筑將進行嚴格保護;保護類建筑必須按照原有建筑格局和形式進行修繕,不得拆除、改建和擴建;舊城內被確定為保護院落的建筑,須按照保護類建筑的相關規定進行管理;經鑒定為嚴重破損建筑或危險房屋的,須按歷史格局和歷史原貌重建。
產權人承擔房屋的保護和修繕責任
《試行規定》明確指出,房屋產權人承擔房屋的保護和修繕責任。房屋產權人負責按照規劃要求和相關技術標準對房屋進行保護和修繕,房屋使用人應依法服從產權人對房屋的管理,配合產權人對房屋進行保護和修繕。房屋的保護和修繕費用由產權人承擔。
對于私有危險房屋,產權人應當按照風貌保護要求進行修繕。對修繕房屋確實有困難的產權人,政府可以給予一定數量的補貼。房屋修繕完成后,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不得擅自改變房屋和院落的外貌,不得進行違法建設。對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為嚴重破損的危險建筑,房屋產權人必須及時進行修繕和改造,排除隱患。在房屋修繕過程中,房屋產權人原則上應將違法建筑物一并拆除。此外,影響城市環境和公共利益的臨街違法建筑物必須無條件拆除。
個人可申請購買舊城房屋或院落
《試行規定》明確規定,在特定情況下,政府將依法征收產權人或使用人居住的房屋。房屋被政府征收后,居住者應當按規定搬遷。據悉,政府可依法征收的房屋包括:須騰退并對社會開放的歷史建筑;不合理使用的建筑;修建市政道路或建設市政基礎設施須拆除的房屋;經權威機構鑒定,嚴重破損、影響居住安全且無法原地重建的筒子樓、簡易樓或中式樓等。
《試行規定》指出,私有房屋產權人愿意搬遷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由政府委托相關機構與產權人協商收購其房屋。鼓勵單位和個人購買舊城歷史文化街區的房屋或院落,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房屋保護和修繕。按規定,對搬遷的居民,政府將建設安置房予以安置。對滿足保障性住房申請要求的居民,政府可優先安排其購買或承租保障性住房。居民選擇貨幣補償的,雙方通過評估和協商確定補償價格,政府不再向其提供定向安置房或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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