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文物保護建筑險遭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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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10
來源:景觀中國網
“沒想到今天的判決這么順利,我們一直忐忑不安。”2月28日下午,在北京市宣武區人民法院,郭海鵬這樣對記者說。 就在當天下午,宣武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北京市宣武區建設委
“沒想到今天的判決這么順利,我們一直忐忑不安。”2月28日下午,在北京市宣武區人民法院,郭海鵬這樣對記者說。
就在當天下午,宣武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北京市宣武區建設委員會核發的京建宣拆許字(2006)第59號《房屋拆遷許可證》中涉及宣武區前門西河沿街222號院的拆遷許可內容無效。
這個222號院正是郭海鵬父母曾經居住的地方,這個判決意味著,至少這個院子目前可以保留下來不被拆除了。
宣武區前門西河沿街222號院是一座四進的大四合院,東邊緊挨著它的就是市級文物保護單位、有著300多年歷史的正乙祠大戲樓。
這個四合院屬于一戶姓林的人家。“文革”期間,這個大四合院被房管局沒收后分配給多戶人家居住,郭海鵬的父母就是那個時候住進了這個院子。據了解,最多的時候曾有20多戶人家住在這個四合院內。這里的居民誰都沒有想到,有一天會因為拆遷問題跟政府部門對簿公堂。
2006年5月20日,一紙拆遷公告貼在院落大門外。這個公告稱,師大附中周邊“城中村”環境整治工程建設,已取得京建宣拆許字[2006]第59號房屋拆遷許可證,而西河沿222號院屬拆遷范圍。
“當時,我們被告知這里要拆遷后作為公益綠化用地。”郭海鵬回憶道。拆遷工作很快展開,拆遷辦給居民提出的拆遷補償標準是每平方米8020元,這個院子的住戶盡管不情愿,但也開始逐漸遷出。
但是這個時候,意外出現的問題郭家改變了主意:這個院子具有文物保護價值。
“這個院子早已被北京市文物局明確為具有文物保護價值的建筑。”郭海鵬說,政府要拆遷做公益,我們都支持,但問題是文物保護范圍的建筑怎么能隨便拆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
國務院第305號令《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條則明確: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于城市舊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跡。
文物保護范圍內的建筑如果面臨拆遷問題,需要慎重、合法的程序。
2006年4月,北京市文物局曾以文件的方式(京文物[2006]337號)給222號院房主林培炎回信,稱西河沿222號院建筑格局完整,保護狀況較好,已由北京市文物建筑保護研究所提出應將其列入具有保護價值的建筑。同時,該局將致函北京市政管委,要求告知建設單位對其予以原址保護,不得拆毀。
北京市文物局也致函宣武區文委,要求對222號院懸掛保護院落標牌,予以保護。
郭海鵬專門從北京市文物局網站上下載了“正乙祠保護范圍及建設控制地帶”的地圖。在這幅地圖上,222號院被標示為黑色,注釋就是“文物建筑”。
拆遷就此陷入僵局。這個時候,222號院已經被拆除了相當一部分。
盡管看起來事實已經很清楚,但宣武區市政管委并未放棄對222號院的拆遷。據媒體報道,宣武區市政管委的一名工作人員曾表示,不清楚北京市文物局和市規劃委的文件,并一再強調拆遷經過批準,是合法的。
由于有兩住戶堅持不肯搬遷,2007年7月4日,北京市宣武區市政管委一紙訴狀將郭家等兩戶居民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居民搬遷,將房子交給他們拆除,并要求居民支付延期搬遷每天100元的違約金。
2007年9月,在此案確定的開庭時間前,兩戶居民也不甘示弱,將頒發拆遷許可證的宣武區建委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撤銷許可證。9月11日,宣武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該案。
2008年2月28日,宣武區法院開庭作出判決。法庭認為,“被告在無證據證明222號院非屬《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保護性質的前提下,忽略對拆遷范圍內是否有不能或不宜拆除的房屋事實的甄別、以及對不能或不宜拆除的房屋采取何種保護措施的審查,即作出準予拆遷的決定,并以拆遷公告的形式列明222號院屬拆遷范圍,應當認為存在有悖于《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北京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以及《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之處,故其所作拆遷許可的效力不應及于222號院。”
宣武區建委敗訴,然而,屬于文物建筑的222號院相當一部分已經被拆除,院內已經是一片狼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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