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發展具有選擇性 文物烏塔毀壞誰該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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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18
來源:景觀中國網
因嚴重破壞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福州烏塔而廣受譴責的福州“冠亞廣場”建設項目近日恢復施工。據開發方透露,根據國家文物局批復的整改方案,整改后的“冠亞廣場”將減少建
因嚴重破壞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福州烏塔而廣受譴責的福州“冠亞廣場”建設項目近日恢復施工。據開發方透露,根據國家文物局批復的整改方案,整改后的“冠亞廣場”將減少建筑面積1.8萬平方米,損失2億多元。在城市開發危及重點保護文物時先斬后奏,開發商損失錢財自然不算冤枉,但事情到這一步就算完了么?
始建于唐代的烏塔是福州市的標志性歷史建筑之一,也是第五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2002年,福州市有關部門在未向國家文物局報批的情況下,將烏塔保護范圍內的地塊出讓給一家房地產開發公司建設“冠亞廣場”。隨后,開發商在保護區內大興土木,并擅自對烏塔塔基實施基礎加固工程。
千年烏塔即將被毀,當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多次出面干預,福建師范大學的62名學者聯名給國家文物局、建設部等有關部門寫信要求制止,但均未能奏效。直至2005年7月15日國家文物局督察組開始調查,認定這是一起典型的法人違法事件,福州市人民政府負有主要責任。歷經近15個月的評估論證后,一份被國家文物局原則上通過的整改方案才得以出爐。
福州烏塔的命運是一面鏡子。在當前如火如荼的城市開發風潮中,一些地方政府和開發商達成共識后,屢屢對文物建筑施以“黑手”。而因為體制性的原因,當地文保部門執法普遍偏軟,眼瞅著一些文物建筑、文化古跡在“舊城改造”“園區開發”中毀于一旦。據統計,福州市近些年來有70%的古街民居建筑已被夷為平地,僅2004年一年市內就有10多項文物建筑遭到破壞。
“冠亞廣場”和烏塔之間的斗爭進退還表明,一些破壞文物的開發項目之所以敢冒天下之大不韙上馬,與違法成本過低有關。我國文物保護法明確規定:“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海關、城鄉建設規劃部門和其他國家機關,違反本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然而,對種種未批先占、未批先拆的侵害文物行為,我們看到的基本都是“開發商埋單,權力部門逍遙”的處理路徑,其中可能涉及的腐敗違法等問題,只見“檢討”,不見問責;只見“反思”,不見深究。
城市要發展,確實需要棄舊圖新,但絕非什么舊東西都可以丟棄。被列入重點保護范圍的文物,記錄了一個地方文化的發展脈絡,是祖先留給后人的寶貴遺產,不僅不能丟棄,而且應當嚴格保護,否則便會成為民族的罪人。城市廣場可以擇址另建,千年烏塔卻只有一個。為建廣場而不惜毀壞古塔的事不能再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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