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構建國家生態安全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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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02
來源:景觀中國網
西藏自治區政府日前下發國務院《決定》實施意見(見本報今日二版)。“意見”提出,到2010年底,全區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總量努力控制在國家規定指標內。全區城鎮集中式
西藏自治區政府日前下發國務院《決定》實施意見(見本報今日二版)。“意見”提出,到2010年底,全區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總量努力控制在國家規定指標內。全區城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全面達標,基本解決農牧區飲水安全問題;工業企業污染源基本實現達標排放,城鎮生活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危險廢物處置率顯著提高,重點城鎮環境質量得到保持和改善;人為破壞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得到有效遏制,草地退化趨勢有所控制,沙漠化防治、水土流失治理和生態修復面積有所增加,重要生態功能保護區的生態功能開始恢復。
“意見”提出,要強化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根據不同區域生態功能定位,形成各具特色的發展格局;按照“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的原則,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大力推行清潔生產并依法強制審核。有序發展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市場,推進廢舊物資回收;立足于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構建西藏高原國家生態安全屏障。加強自然生態系統的保護和退化生態系統的修復與重建,維護重要生態功能。重點加強對礦產、草原、土地、森林、濕地、淡水、物種等重要自然資源開發和旅游資源開發的生態環境監管。城市規劃與建設應注重自然和生態條件,盡可能保留自然資源及自然遺產;加強水源保護,保障人民群眾飲水安全;強化污染防治,加強城鎮及流域環境保護。
“意見”指出,要建立和完善環境保護的長效機制。嚴格環境準入,強化環境執法監管。積極推行規劃環評工作,從源頭上防止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嚴把項目審批關,嚴格執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對環境有重要影響的建設項目要實行“一票否決”。實施污染物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依法淘汰落后的生產工藝、產品和設備,關閉破壞資源、污染環境且治理無望的企業;完善環境保護投入機制和財稅政策。引導社會資金投入,逐步完善政府、企業、社會多元化環保投融資機制;健全社會監督機制。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定期發布環境信息。
“意見”強調,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要“親自抓、負總責”。逐步推行各級政府環境目標責任制,將環境保護作為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并將考核情況作為干部選拔任用和獎懲的依據之一。評優創先活動要實行環保“一票否決”制。建立問責制,對因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環境事故或環境違法問題處理不力、采取地方保護干擾環境執法的,要嚴格追究有關領導或部門的責任。建立環境保護綜合協調決策機制,完善環保部門統一監督管理、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協調機制。自治區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環境監測預警體系和環境執法監督體系建設,各級環保部門要嚴格執行各項環境監管制度,有關部門要依法做好各自領域的環境保護和資源管理工作。
編者按西藏地處西南邊陲,自然條件差,經濟欠發達,環境保護面臨巨大壓力。這一“意見”的發布,有利于構建西藏高原國家生態安全屏障,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堅持環境優先,將區域經濟規劃與環境保護目標有機結合,建立與科學發展觀相適應的領導干部政績考核評價體系,有利于將西部大開發戰略建立在科學發展觀基礎之上,為推進歷史性轉變奠定扎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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