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古村落嘗試“市場化保護”
admin
2005-06-23
來源:景觀中國網
村民應保持古村落的整體風貌,并合理享有古村落開發的收益;古村落的旅游開發可采取股份制,村民可以其所有的古建筑租賃或入股,參與保護、經營和收益———日前頒布實施的《蘇
村民應保持古村落的整體風貌,并合理享有古村落開發的收益;古村落的旅游開發可采取股份制,村民可以其所有的古建筑租賃或入股,參與保護、經營和收益———日前頒布實施的《蘇州市古村落保護辦法》對此作出規定。昨天,上海同濟大學建筑與城市規劃學院教授、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研究中心主任阮儀三在接受早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這是古村落保護性開發的新嘗試———此前,盡管各地都曾出臺古宅或古民居保護辦法,但蘇州這樣的市場化保護模式還是首例。
據該市文物局文物處的周建良介紹,1995年,蘇州在全國率先嘗試將社會資金引入古建筑保護、開發。《古村落保護辦法》的出臺,與先前頒布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辦法》一起形成了對古城、古鎮、古村落的配套保護。目前,已有陸巷、楊灣、三山島、明月灣等14處古村落納入控制保護名單。
《辦法》規定,古村落內的古建筑(構筑)物和構件不得擅自拆除或遷移。建筑裝飾、裝修必須保持傳統色彩,以黑、白、灰為主色調;工藝上采用傳統磚雕、木雕、石雕;沿傳統街巷建筑表層門窗應為木制,踏步應使用石質材料;護欄、店堂招牌、字號、臨街廣告應與傳統風貌協調。經批準的新建建筑高度、形式、體量、色彩等須與歷史風貌協調;不得新建架空線路,已有的應自古村落公布之日起5年內改為地埋、內設。
據悉,“古村落”是指具備條件的村民聚居點:形成于1911年前,傳統街巷及兩側古建筑保存較為完整、具有特色;有10處以上1911年前形成的民居、祠堂、寺廟、義莊、會館、牌坊、橋梁、駁岸、古井及近現代重要史跡、優秀建筑;具有地方特色的民族民間文化等。具備條件的村落,在專家評審后報市政府審定,公布為控制保護古村落。公布后2年內,所在的縣級市、區政府應組織編制完成保護規劃,經批準后納入城鎮總體規劃,并在財政預算中安排專門資金,旅游開發收入和土地拍賣所得也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古村落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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