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資質設計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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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1-26
來源:景觀中國網
■案發事由 一家建筑設計顧問公司尚未取得資質時,一家房地產開發公司就找上門來,雙方商定,由設計公司完成方案設計后,房地產公司向設計顧問公司支付50萬元。合同簽訂后,
■案發事由
一家建筑設計顧問公司尚未取得資質時,一家房地產開發公司就找上門來,雙方商定,由設計公司完成方案設計后,房地產公司向設計顧問公司支付50萬元。合同簽訂后,設計顧問公司辛辛苦苦干了一個多月,總算弄完了,房地產公司看了后很滿意,并且也報了上去。但是后來,該房地產公司不打算繼續開發該樓盤,因此就以“設計公司不具備資質、因而合同無效”為由不付設計款,引起設計顧問公司的不滿。
■律師評析客座律師:世聯新紀元律師事務所 郭玉濤
客觀地說,現實中沒有取得資質就從事建筑設計的公司不少。那么,沒有資質而從事設計工作是否必然合同無效?
按照建筑法、國務院頒發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攬設計任務必須有相應資質,沒有資質則不能承攬。同時,《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無效。因此,從一般的規律看,沒有資質而簽訂的設計合同是無效的,但是我認為不能這樣簡單地考慮,僵化的認識很容易導致不公平的結果。
問題在于“強制性規定”的概念。我把強制性規定分成兩大類,一種是規定的實質性法律行為、事實、事件等條件,這些條件構成了合同的基本權利義務關系,違反了這些規定,會導致國家、集體、他人利益的損害,因此絕對不能違反,一份合同的內容如果包含這些條件,就應該是違反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應屬無效。
另外一種是對法律行為形式、方式、前提等條件的規定,主要是體現政府行政管理職能,例如關于對營業執照、許可證、資質、資格等的規定就是如此。違反了這些規定而簽訂的合同,并不一定會對國家、集體、他人的利益造成損害,并不影響合同的實質性履行。所以國家可以對違法行為給予必要的行政處罰,但是并沒有必要當然地認為這些合同就是無效的。
比如一個小商販無照經營,肯定違反了國家有關工商行政管理的規定。他賣出一包香煙,并不能僅由于其無照經營而認定其“賣煙”行為是無效的,因為無照經營造成國家稅款的流失,可以通過行政處罰加以彌補,而不必特別解除其銷售行為。但如果他販賣的是假煙,那么其賣煙的合同就觸犯了國家實質性強制性規定,合同的履行會造成很大損失,因此必然是無效的。
就拿我們前面提到的設計合同糾紛案件來說,資質制度是國家為了保障建筑工程質量而確定的管理制度,沒有資質而承接設計任務的行為確實是不對的,國家可以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給予處罰。但是我們要看,這樣的行為后果是不是一定會帶來損失或者損害,如果可能,則國家就必須予以制止。但是如果沒有這樣的后果,就沒有必要予以制止。
事實上,資質僅僅是國家行政管理的手段,而不是目的,放眼北京的建筑市場,到處都是德國、英美、日本、澳洲設計大師活動的身影,他們在中國何嘗有過什么資質,但是他們的設計成果仍然得到應用。
所以總的來說,我認為對于沒有資質簽訂的設計合同,應當區別對待,對于沒有實質性違法問題,政府部門在技術上予以接受的設計成果,應當認定設計合同是有效的,設計方已經履行了合同義務。其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可以予以行政處罰,但是其民事權利應當得到尊重和保障,接受其設計成果的單位應當按照設計合同的約定給付設計款項,而不能隨意主張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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