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痛心長城保護現狀 呼吁對長城進行全面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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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6-06
來源:景觀中國網
北京境內629公里的長城,有600公里為自然狀態下的“野長城”! 中國長城學會最新調查報告稱,從抽查100多個長城點、結合以往中國長城學會掌握的情況來看,(明代)萬里長城有較好
北京境內629公里的長城,有600公里為自然狀態下的“野長城”!
中國長城學會最新調查報告稱,從抽查100多個長城點、結合以往中國長城學會掌握的情況來看,(明代)萬里長城有較好墻體的部分不到20%,有明顯可見遺址的部分不到30%,墻體和遺址總長度不超過2500公里。而據明代歷史記載,明長城有6300多公里。
中國長城學會秘書長董耀會日前接受記者采訪時疾呼:“再也不能讓一段段無名長城在我們的視野之外一天天減少下去了!”長城學者認為,對長城進行一次全面普查已經十分迫切。
長城保護甚至不如小廟
“在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但長城連統一明確的保護范圍都沒有,沿線農民采石、取土等行為屢禁不止就不足為奇了。
當前,因經濟開發而損壞長城的事件頻頻發生。一些開發者將短期的經濟利益放在首位,往往置長城的文物價值于不顧,使長城遭受新的破壞。
對于這些經濟開發毀壞長城的事件,中國長城學會秘書長董耀會認為,長城的保護任務比以前更為艱巨。
“我們對長城的保護工作甚至還不如一些小廟。”董耀會說,早在1961年國務院發布的《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中就提出了文物保護單位的“四有”原則:即有保護范圍,有保護標志和說明,有科學的記錄檔案,有專人或專門機構負責日常具體保護工作。可是長城作為最大體量最特殊的文物,除了個別著名關隘外,“四有”一條也沒做到。
董耀會舉例說,如長城的保護范圍問題,法律規定不同級別的文物保護單位有不同的保護范圍,那么長城屬于哪種級別的文物?“考察時我們發現,在整個萬里長城的標志牌上,既有國家級保護單位,也有省級保護單位,甚至還有縣級保護單位,更多地段根本沒有定為保護單位。”《文物保護法》規定,“在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但長城連統一明確的保護范圍都沒有,沿線農民采石、取土等行為屢禁不止就不足為奇了。
“不久前在八達嶺水關長城附近,一家開發商建起了一個由11幢別墅組成的建筑群。據我所知,這個建筑群根本沒有經過文物部門批準,可是文物部門就是管不著,因為人家可以說我沒有建在長城的保護范圍之內。”對這種現象,董耀會表示無奈。
部分檔案只有兩三頁
由于長城是世界上體量最大的文物,如果離開國家有組織的、沿線各地積極配合的全面系統考察,僅憑幾名學者的力量難以摸清底數。底數不清,長城保護管理工作勢必處于盲目和無序狀態。
現存長城準確里程究竟是多少?有多少個烽火臺、敵樓、城堡,其建筑材料、建筑技術逐段有何特點?每一段的保護現狀如何?這些目前還沒有一套完整的數據。
由于長城是世界上體量最大的文物,如果離開國家有組織的、沿線各地積極配合的全面系統考察,僅憑幾名學者的力量難以摸清底數。底數不清,長城保護管理工作勢必長期處于盲目和無序狀態。
董耀會提到,建立完整的科學的長城檔案資料,是長城保護管理的需要。資料內容應該包括長城的現存狀況,長城修建的歷史文獻,長城維修設計、施工資料,長城的研究成果等。但目前除個別主要關隘有一些檔案資料外,絕大多數地方沒有檔案資料,國家更沒有完整的長城檔案資料。而有些地方的所謂“檔案”只有兩三頁紙。這樣的話,長城一旦遭到損毀,想恢復原貌幾乎不可能。因此他說,首要的原因是對長城文物特殊性不夠重視,導致基礎工作不到位,無法為長城立法提供依據。
罰款不具震懾力
僅處以8萬元罰款,根本起不到震懾作用,客觀上甚至鼓勵了破壞行為。下一次這類事件發生之前,破壞者就會想,不就是8萬元嗎,先拆了,文物部門來查處時給他8萬元就是了。不論從社會影響還是從經濟成本上講,這種畸輕處罰的危害都是很大的。
根據中國長城學會2002年所作明長城保護情況的調查,人為破壞比自然破壞對長城更具威脅力。董耀會說,目前來看,對長城的人為破壞,主要是取材性破壞、建設性破壞、旅游性破壞和修復性破壞。
這四種破壞形式中,取材性破壞、建設性破壞是傳統的破壞形式,從上世紀50年代就開始,今天仍在繼續。旅游性破壞和修復性破壞,是改革開放以后出現的,并且愈演愈烈,它們打著發展地方經濟的旗號,有很強的隱蔽性,社會對后兩種破壞形式還缺乏足夠的警覺。
由于長城保護管理工作跟不上經濟形勢的發展,一些地方黨政領導為了“政績”,故意拆除“影響”他們大上建設項目的長城及其附屬建筑。而這類事件發生之后,極少有法人及法人代表被追究刑事責任,一般只是給予行政處罰,或附帶賠償文物損失的罰款。“因為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行政處罰和罰款隨意性很大,基層文物部門實際上處于無所依循的狀態,處理時想輕就輕,想重就重”。
董耀會舉例說,包頭市戰國趙長城遺址的毀損事件,僅處以8萬元罰款,根本起不到震懾作用,客觀上甚至鼓勵了破壞行為。“下一個這類事件發生之前,破壞者就會想,不就是8萬元嗎,先拆了,文物部門來查處時給他8萬元就是了。不論從社會影響還是從經濟成本上講,這種畸輕處罰的危害都是很大的”。
我國刑法對妨害文物管理的犯罪規定有故意損毀文物罪、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過失損毀文物罪,雖可以對長城破壞行為予以制裁,但是對長城這一特殊的文物,卻很不適用。因為破壞長城的犯罪行為方式主要是局部損毀,一次破壞行為毀滅不了萬里長城,因此很難量刑。
沒有原則的修復也是破壞
這樣的復建行為,應該如何去規范,使復建過程中不對長城造成破壞,這是必須通過立法解決的問題。
目前有許多地方熱心出資修復長城,但修復后的長城又往往受到文物部門的非議。對于這種現象,董耀會認為問題出在長城的復建工程該如何做。
他說,關于長城的修復工程,目前法律上沒有統一的原則。拿遼寧丹東虎山長城復建工程來說,復建前雖然對長城基址進行了周密的考古發掘,但并沒有按考古所獲得的長城式樣、結構、材料進行設計。考古發掘時,除一號臺址發現很少的殘磚外,其他地方均無磚的發現,附近村莊也沒有找到長城磚,這說明原有虎山長城用磚是極少的,但是今天出現在游人面前的虎山長城卻大量地使用城磚。而且,虎山長城基本上是在原址上進行復建,這樣一來,將所有的考古遺址幾乎破壞掉了。類似這樣的復建行為,應該如何去規范,使復建過程中不對長城造成破壞,這是必須通過立法解決的問題。
現在,長城學界正在呼吁制訂長城保護的專門法規,使法律充分涵蓋長城的特殊性,真正解決長城保護管理機構設置、管理職責和權限,長城主體建筑及相關設施的保護管理,長城旅游及相關項目的開發管理,長城維修及復建原則,長城保護經費的籌集、使用和管理,對違法破壞行為的懲處等一系列現實難題。
開發與保護間亟須協調
對于那些至今保存較完好的長城地段,不拆就是保護;對于已經毀壞或瀕臨毀壞的地段,一切工程必須在文物專家的指導下進行。做到這兩條,歷盡風霜的長城至少在我們這一代手中還能挺下去。
利用文物謀取經濟利益,與保護文物的理想狀態之間,總是存在矛盾,其中的平衡點在哪里?
董耀會認為,首先是管理體制問題。他說,國家文物局三令五申,不允許將長城經營權出讓給企業,但在我國相當著名的長城景區,也有旅游公司企業化經營長城,且都是以營利為目的。他認為文物管理部門該面對這個現實,以積極的態度找到在這種形勢下保護長城的有效辦法,找到文物保護與企業經濟收益的平衡點,防止經營者“竭澤而漁”。
“平心而論,現有批準開發的長城旅游景點,對長城建筑實體還是起到了很好保護作用的,既傳播了長城文化又獲得了經濟收益,這也是我不反對適度開發長城旅游的原因。”董耀會說,必須同時看到,長城的長度決定了僅靠旅游開發來保護,是遠遠不夠的。
對此,董耀會建議國家統籌考慮,建立旅游、文物兩部門之間的協調機制,如采取征收文物資源使用補償費的辦法,明確從長城旅游收入中提取用于長城整體保護的資金。
如果要在保護和利用之間找到一個尺度,該是什么?董耀會認為,以保護為前提,是底限,“沒有保護這個前提,開發不能稱之為開發,只能是破壞”。董耀會的觀點是,對于那些至今保存較完好的長城地段,不拆就是保護;對于已經毀壞或瀕臨毀壞的地段,一切工程必須在文物專家的指導下進行。“做到這兩條,歷盡風霜的長城至少在我們這一代手中還能挺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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