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房地產管理局對《商品房買賣合同》提出新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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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3-16
來源:景觀中國網
自2000年西寧市《商品房買賣合同》使用以來,對有效解決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規范問題,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調動消費者購房熱情,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目前《商品房買賣合同》仍
自2000年西寧市《商品房買賣合同》使用以來,對有效解決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規范問題,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調動消費者購房熱情,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目前《商品房買賣合同》仍存在合同缺款少項,某些條款的約定顯失公平或與現行法律法規相違背等問題,因此為加強房地產市場管理,規范商品房銷售行為,切實解決老百姓購房的后顧之憂,近日,西寧市房地產管理局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使用提出新的要求。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在買受人和出賣人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在簽約之前,應當給予買受人充分的閱讀合同內容的時間,對合同條款及專業用詞不理解的應當給予詳細解釋,也可向房地產主管部門咨詢。嚴禁先要求買受人在空白合同上簽字,后填寫合同內容的行為。
二、要保持商品房買賣行為的一致性。嚴禁辦理合同備案、預購房抵押貸款以及在最終辦理權屬登記時提交合同不一致現象發生。否則將按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三、對于按套內建筑面積或按建筑面積計價銷售商品房的,合同第三條中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三個面積都必須填寫,對于填寫不完整的,西寧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所不予備案。
四、關于面積差異的處理,推薦采取第二種方式約定(一般為3%限制),不提倡約定為“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多退少補”。
五、第七條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和第九條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雙方約定的時間、違約金的比率應當一致,以體現公平原則。對于約定時間、比率不一致的,西寧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所拒絕備案。
六、第十五條關于產權登記的約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內,將需要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屋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門”。
樓宇的命名權、小區的命名權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向項目所在地“地名辦”申請,名稱的變更按國家及地方的有關規定執行。
七、第十七條的屋面使用權、外墻使用權建議目前可行約定方式為“目前歸全體業主所有,國家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或有明確規定后,從其規定”;不提倡的約定方式為:(1)歸出賣人(開發商);(2)歸一戶或部分業主;(3)歸物業管理企業或其他沒法律依據的第三方。
八、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生效后30日內,出賣人應當向西寧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所申請登記備案。
九、附件裝飾、設備標準。商品房的裝飾、設備標準與房屋的建造成本及建成后的使用價值直接相關。雙方要對每一部位及設備的適用材料、性能等具體標準進行詳細、明確的約定、不能只作籠統的表述,以免因雙方理解不一而引起糾紛。
十、當事人簽章必須由合同當事人親自行使,不能由他人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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