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規定十層以上民用建筑必須建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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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3-16
來源:景觀中國網
今年開始,我省新建10層以上(含10層)的民用建筑,必須按照規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昨天,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省人防辦聯合發布,今年1月16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已通過關于修
今年開始,我省新建10層以上(含10層)的民用建筑,必須按照規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昨天,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省人防辦聯合發布,今年1月16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已通過關于修改《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的決定,對1999年9月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實施辦法》中,有關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地下防空室等問題進行了修改。
新的辦法明確規定,新建10層以上(含10層)或者基礎埋深3米以上(含3米)的民用建筑,以及人民防空重點城市的居民住宅樓(包括整體拆遷的居民住宅樓),須按照地面首層建筑面積修建規定抗力等級的防空地下室。地面總建筑在2000平方米以上,須按照建筑面積的確定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
據介紹,這次《實施辦法》的修改,是根據形勢發展變化和國家有關要求,結合我省地處東南沿海等實際情況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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