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有形陽光無價 濟南居民告贏規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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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8-20
來源:景觀中國網
本報最近刊登的有關濟南123戶居民由于擔心正在興建的兩幢小高層樓房會影響宿舍樓采光,將濟南高新區管委會規劃局和開發商告上法庭一案有了結果。近日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
本報最近刊登的有關濟南123戶居民由于擔心正在興建的兩幢小高層樓房會影響宿舍樓采光,將濟南高新區管委會規劃局和開發商告上法庭一案有了結果。近日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經過審理,作出一審判決,撤銷濟南高新區管委會規劃局對這兩幢小高層樓房的規劃。至此這起濟南市首例居民因采光權狀告規劃局的訴訟,以“民”勝訴而告一段落。
在經過實地調查和參閱相關規定后,法院認為,因為濟南位于“Ⅱ建筑氣候區”內,按2002年3月11日建設部頒布的《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的要求,濟南舊區改建項目內新建住宅大寒日的日照應不少于2小時。按這個標準計算,這兩幢小高層樓房與123名居民所住宿舍樓的日照間距應為1:1.47。而房地產開發商正在建設的3、4號小高層樓房與123名居民所住宿舍樓之間的最小間距達不到國家標準1:1.47,因而依法判決撤銷被告濟南高新區管委會規劃局對3、4號樓的建設工程規劃。
這起“民告官”勝訴案例進一步體現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則,也增強了居民自我維權的法律意識。同時警示有關部門和房地產商:政令不嚴、行政積弊不除、以及企業不規范自己的開發行為,類似房地產糾紛將無休止之日。
短評:
沒有日照分析、環境影響評價不過關、風格與周邊不協調的建設項目,將不能通過規劃審批。日前,成都市規劃局首次在報建大廳向外界張榜公布報建項目規劃審批結果。據悉,該市近期報建的185個建設項目中,就有34個因存在各種不合格因素而被否決,其中不少項目是在保護相鄰權和采光權的“日照分析”上落馬。這無疑給了相關規劃審批部門和開發商一個及時的警示。
采光權從幾年前還是一個鮮為人知的名詞,到今天成為人們越來越重視的生存權利,以及由此而引發的“陽光官司”也早已不是什么新鮮事了。人們同時也注意到,其中的一些新建樓宇,也確實得到了規劃管理部門的批準,面對這種情況該怎么辦?業內人士認為,針對這樣的案件,首先要確定究竟是哪一方有過錯,然后再確定相應主體的責任。
我國的《行政訴訟法》規定,具體行政行為如果有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職權、濫用職權情形之一的,將被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如果確定自己被遮擋了陽光,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的規定即:“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有關業內人士同時指出,真正解決問題的方法在于規劃領域的立法統一、健全,同時要具有可執行性,否則就容易出現問題。而目前一些地區的規劃法太過籠統、空泛,缺乏可操作性。例如,什么樣的可以批準規劃、什么樣的不能批準規劃,缺乏透明度。結果往往出現這樣的情況:開發商的建設項目遮擋了別人的陽光,造成了損害,應該說是違法的,可是這一套規劃手續又都是合法辦下來的。因此,規劃領域的行政法規應該再詳細、全面、嚴謹一些,否則規劃就可能出現隨意性、人為性,為糾紛的產生埋下種子。
城市規劃的審批者,在審批建筑物的設計時,必須依法把握好對相鄰建筑物“采光權”等規范標準,對不符合國家標準的不能頒發許可證書。如果為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建筑物頒發了規劃許可證,該行為就屬于違法的行政行為,就只能面對訴訟敗訴的尬尷。所以,以法辦事,是避免此類糾紛的唯一正確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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