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從本地、區域還是國家乃至世界范圍來看,生態和經濟之間的關系和相互影響都變得越來越密不可分。——摘自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關于人類未來的報告《我們共同的未來》。 正如上文所說,在各個尺度上,生態與經濟正越來越緊密地聯系在一起。人們也越來越傾向于用經濟手段來對人們的生產、生活行為進行調控。于是“生態補償”應運而生。 在流域尺度,環境影響因素具有從上游到下游的單向性,加之上下游地區對流域生態資源做出的貢獻性質上的差異,導致了上下游地區在利用流域生態資源上的不公正。首例跨省流域生態補償——千島湖生態補償進入操作階段,為流域生態補償提供了寶貴經驗。本期專題試通過對流域生態補償的探討進一步理解生態與經濟的關系。 |
從宏觀尺度來看,生態補償問題可分為國際范圍的生態補償問題和國內生態補償問題。國際生態補償問題包括諸如全球森林和生物多樣性保護、污染轉移(產業、產品和污染物)和跨國界水資源等引發的生態補償問題;國內補償則包括流域補償、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的補償、資源開發補償和重要生態功能區補償等幾個方面。[詳細]
生態補償原則
生態補償主體應根據利益相關者在特定生態保護/破壞事件中的責任和地位加以確定;生態補償的付費和補償可根據下面幾個原則確定。破壞者付費原則、使用者付費原則、受益者付費原則、保護者得到補償原則。[詳細]
補償標準確定方法與依據
生態補償標準的確定一般參照以下4方面的價值進行初步核算:生態保護者的投入和機會成本的損失;生態受益者的獲利;生態破壞的恢復成本;生態系統服務的價值。 [詳細]
途徑與方式
生態補償的方法和途徑很多,按照不同的準則有不同的分類體系。按照補償方式可以分為資金補償、實物補償、政策補償和智力補償等;按照補償條塊可以分為縱向補償和橫向補償;從空間尺度大小可以分為生態環境要素補償、流域補償、區域補償和國際補償等…[詳細]
從1998年森林法的修改,到2008年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出現,我國在建立生態環境補償政策體系上邁出了重要步伐,但是我國目前的生態補償機制還存在著補償范圍不明確、補償標準不科學、補償模式比較單一、資金來源缺乏、政策法規體系建設滯后等問題。為加強生態環境補償機制立法建設,2010年4月26日,《生態補償條例》起草工作啟動暨起草領導小組、工作小組和專家咨詢委員會成立會議召開,標志著這部法規的起草工作正式啟動。目前,《生態補償條例》框架已經初步確定,進入法律起草階段。
現狀
隨著中國經濟的迅速發展,生態和環境問題已經成為阻礙經濟社會發展的瓶頸。近年來黨和政府提出了科學發展觀,強調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對生態補償建設給予高度重視,并采取了一系列加強生態保護和建設的政策措施,有力地推進了生態狀況的改善。
問題
在實踐過程中,也深刻地感受到在生態保護方面還存在著結構性的政策缺位,特別是有關生態建設的經濟政策嚴重短缺。這種狀況使得生態效益及相關的經濟效益在保護者與受益者,破壞者與受害者之間的不公平分配,導致了受益者無償占有生態效益,保護者得不到應有的經濟激勵;破壞者未能承擔破壞生態的責任和成本,受害者得不到應有的經濟賠償。
2006年國家“十一五”規劃提出“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建立生態補償機制”
我國最早的生態補償實踐開始于上世紀80年代,在云南省對磷礦開采征收覆土植被及其他生態環境破壞恢復費用。90年代中期進入了高峰,廣西、福建等14個省145個縣市開始試點。[詳細]
2007年發布的《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于開展生態補償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環發〔2007〕130號)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國發〔2005〕39號)和第六次全國環境保護大會精神,推動建立生態補償機制,完善環境經濟政策,促進生態環境保護,現就開展生態補償試點工作提出如下意見…[詳細]
2010年4月26日《生態補償條例》起草工作啟動暨起草領導小組、工作小組和專家咨詢委員會成立會議在國家發展改革委召開
2010年4月26日,《生態補償條例》起草工作啟動暨起草領導小組、工作小組和專家咨詢委員會成立會議在國家發展改革委召開。會議圍繞生態補償立法的重要性、立法的總體思路、需要解決的重點問題等進行了深入討論,對下一階段工作作了部署。[詳細]
2010年08月02日《生態補償條例》進入起草程序
正在研究制訂的《生態補償條例》將明確實施生態環境補償的基本原則、主要領域、補償辦法,確定相關利益主體間的權利義務和保障措施,并以此為依據,進一步細化流域、森林、草原、濕地、礦產資源等各領域的實施細則。[詳細]
2010年10月23、24日在四川雅安召開“生態補償立法與流域生態補償國際研討會”
2010年10月23至24日,生態補償立法與流域生態補償國際研討會在四川雨城雅安市成功召開。本次會議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四川省人民政府、亞洲開發銀行主辦,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環境保護部環境規劃院協辦,四川省雅安市…[詳細]
2010年11月02日《生態補償條例》草案成型
由于生態補償的對象大都是一些相對落后的地區,因此補償往往會與扶貧聯系在一起,但生態補償與扶貧在目標、手段和方式上存在明顯區別,因此王金南建議,“庫區移民、生態難民、資源枯竭型城市產業轉移等問題,在開始建立生態補償機制時,應該區別對待,而不是混在一起。” [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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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生態補償實踐就補償模式層面考察可以分為三類: ①政府作為唯一補償主體模式。對由于自然和人為原因所引起的缺失補償主體的生態類型,政府作為唯一補償主體給予補償。②政府主導模式。政府作為增益性和損益性生態補償主要支付者的一種補償模式,主要包括政府實施直接補償、建立生態補償基金制度、征收生態補償稅、區域轉移支付制度、流域(區域) 合作等形式。③市場化運作模式。引入市場機制,通過生態補償產品創新,實現對產權關系相對明確的生態補償類型實現補償,包括綠色償付、配額交易、生態標簽、排放許可證交易、國際碳匯交易等。下表列出了一些國家政府主導和市場運作的不同生態補償模式。[詳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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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態經濟具有動態平衡的特點 ·城市生態經濟平衡的相對性 城市生態經濟平衡是城市經濟平衡和城市生答平衡的對立統一。而這兩種平衡之問的對立性和矛盾性是絕對的、經常的;兩者之問的統一則是相對的,有條件的。 ·城市生態經濟平衡的動態性 由于城市生態平衡是城市生命系統(其主體是人)與城市環境系統的一種相互協調發展的動態平衡;城市經濟平衡是城市的生產、流通、分配、消費各環節相互協調發展的動態平衡,所以,二者共同構成…[詳細] |
運用科學的研究方法認識調控兩者的關系 要掌握城市生態系統與城市經濟系統的對立和統一關系,除了要認識城市生忿結構與城市經濟結構的對立和統一、城市生態功能與城市經濟功能的對立和統一、城市生態效益與城市經濟效益的對立和統一、城市生態平衡與城市經濟平衡的對立和統一等等總體的矛盾運動規律外,還需要繼續深入到各項城市綜合性生態經濟問題、城市區域性生態經濟問題及城市生態經濟規劃與管理等問題中去。[詳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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