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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文明語境下現代景觀的“建構”或表現,出現在十六七世紀的藝術領域,特別是在繪畫和詩歌領域。這一時期,尤其在尼德蘭地區,風景風俗畫十分流行。在荷蘭語中,landschap或landskip是內陸風景景象的表現。在隨后的17和18世紀,精心設計的英國園林是古代神話的象征性表現,反映了古典風景畫和詩歌的場景[1]。英國詩人華茲華斯(William Wordsworth,1770—1850)是當時藝術家的杰出代表,他通過詩歌精妙地傳遞了風景的美好,探究了風景對人類意識的影響[2]。
藝術家們的實踐本質,是努力將自然環境的一部分在視覺審美層面轉譯為一種表現形式,是一個對圖像注入意義的行為過程。在此,景觀的意義關乎感知勝于現實,自然環境首先通過藝術家們的眼睛被理解、過濾,有時甚至被扭曲之后,才呈現于其他觀眾面前。 這一發生機制是理解和認知景觀的關鍵,《歐洲景觀公約》清晰地包含了這一認知②。《歐洲景觀公約》的第一條聲明:“景觀”是指一個為人們所感知的區域,其性格是人類與自然要素作用和相互作用的結果[3]。
因而,景觀是一種文化建構,它包含了既有的自然環境,但它通常又在文化層面上被描述和分類。《歐洲景觀公約》指出景觀的性格是人類與周邊自然環境物質要素之間相互作用、相互影響的結果。如果這一相互作用是結構性的,且作用持續足夠長的時間階段,那么我們就將見證“文化景觀”的出現。在此,人與環境的相互作用創造了一種全新的特征和習俗。基于此,我們在《實施保護世界自然與文化遺產公約的操作指南》中將文化景觀定義為“自然與人類的共同作品”(2005版,段落47)。
相類似的,城市景觀也同樣包括原有環境(地形、實質及自然要素)。在城市化過程中,城市發展應用地層學的方法,研究不同土地的形態、建成與非建成區域、基礎設施及建筑總量的特征和屬性,建立它們之間的空間關系和時間順序,提供居住、生活、工作、交通和休閑活動等城市空間。在這個過程中,部分或完全地改變了原有環境。城市形態學學者認為城市景觀是一個特定場所內經濟繁榮、衰落及創新的連續層累過程的記錄,因此,必定具備了獨特的“場所精神”。城市社會的精神在于對城市景觀中層累而成的歷史地理性格的追求,這種目標使得社會個體和團體深深扎根于這個地域,從中獲得生存的歷史感。這種精神和目標追求在處理當代問題時鼓勵歷史比較,打破歷史局限,發展更為綜合的方法[4]。因此,景觀對于歷史社會的高度表意性,具有特殊而強大的社會教育和再生意義,應當成為尋求未來城市景觀管理理論的基點[5]。
2 城市歷史景觀(HUL)的概念
目前地球上超過半數的人口居住在城市地域。歷史城市肌理的改變通常與建筑同一化程度的增加、公共空間的衰落以及歷史中心的中產階級化和商業化有關。城市歷史區域的分裂導致了傳統社區的弱化,城市歷史區域的角色在促進文化價值、生活方式以及社交關系的多樣性上面臨著日益嚴峻的挑戰。城市的增長顯著地改變了城市歷史性格及其整體環境。城市在保護歷史遺產價值的同時,如何具備能力應對與快速發展伴隨而來的巨變,并受惠于發展,這在當下是全世界很多地區的重要議題。
全球化進程對于歷史城市及其城市景觀的身份認同、視覺整體性,以及生活其中的人們都產生了直接的影響。當前一些城市呈指數級增長,另一些則正在萎縮,或者正處于經濟和移民模式的轉變階段,經歷著徹底的重組。在一些國家,中央政府控制的規劃已經讓位于去中心化和市場主導的規劃方法,結果是城市與規劃過程越來越碎片化,社會不平等和環境退化日益嚴重。針對這些問題,地方性城市戰略正在成為城市發展規劃中的關鍵因素。
在地方性城市戰略中,景觀作為城市動態演變中自然與建成環境之間相互作用的層累結果,具有重要的價值。傳統規劃的重點落在分區,而今天則更強調相互關系、價值及管理的延續性。今天,從建筑和空間屬性中鑒別保護價值及其特質的復雜度日益增加,迫使我們采用遺產保護的整體方法。這種正確的認識和理解才剛剛開始,但有一點已經非常明確,那就是傳統對待建筑組群、歷史集群或舊城的方法,把它們從整體中分離出來,是不足以保護城市特征和質量的,也不足以抵御城市碎片化和城市衰落,最終將失去城市特質。在景觀方法中,所有一切要素都被系統分層且相互聯系,完整性成為思考問題的關鍵,這對于管理復雜的城市歷史環境中的動態改變似乎更加合適。
城市歷史景觀的概念首先是一種思維模式,它是一種觀察、理解城市及其城市組成的方式,它把城市看作是自然、文化和社會經濟過程在空間上、時間上和經驗上的建構產物,它關注城市的建筑與空間,也重視人們為城市帶來的禮制與價值。這一概念包含了多個層面,如城市的象征性特質、無形遺產、價值認知、城市歷史景觀復合要素之間的內在聯系,以及城市建筑實踐和自然資源管理的本土知識。其中一個關鍵是城市應對變化的能力,這一問題在最近之前一直被認為是與保護學科不能調和的[6]。但是,正如羅伯特(Roberts)和塞克斯(Sykes)指出的:“城市遠不止是建筑群或簡單的生存之地,它們是社會與經濟活動的搖籃,在這里,多樣性的碰撞創造了新行動、新觀念和新能量。城市必須經過再創造,使其更具吸引力,使人們有可能選擇并愿意來此生活和工作,享受他們對休閑和文化的追求。[7]”
據此,朱利安·史密斯(Julian Smith)認為城市歷史景觀是城市居民的文化景觀。“在一處有價值的文化景觀中,禮制體現了無形的場所經驗,人工制品體現了維系禮制所需的物質性構架和實體形態,兩者之間應該是對等的。我們可以審視人工制品,但我們只有通過禮制體驗才能全面理解場所”[8]。這種觀念廣泛存在于加拿大土著住民之中,現已通過文化景觀理論的實踐操作,將其推進至城市歷史保護之中。
城市歷史景觀的概念并不是要取代既有的學說以及保護方法,而是作為一個整合建成環境保護政策與實踐的工具。城市歷史景觀的目標在于確立一系列的操作原則,保證城市保護模式能夠尊重城市不同歷史文化脈絡的價值、傳統及其環境,幫助重新定義城市遺產在空間發展過程中的中心地位。
3 從理論到實踐:城市歷史景觀保護方法
成功的保護項目至少應當包括以下部分:必須對“什么是有價值的?”做出充分的評估;必須制定保護政策應對發展壓力和需求;必須制定保護的相關法律框架對城市發展實行有效的控制并確保實施能力;保護必須得到公眾支持,進行充分普查,弄清楚“什么是有價值的?”“為什么需要保護?”此外,還可以補充更完善的財政支持體系,或者為個人業主對歷史建筑的保護所做出的努力設立獎勵機制。
城市歷史景觀在詮釋保護戰略時采用了寬視角的方法來分析歷史聚落和城市,而不是簡單鑒別和描述遺址及建筑物。這一方法促進了更廣泛的學科融合,如對地貌學、自然環境和對非物質方面的考慮,這種融合將引導對城市歷史價值多樣性的更綜合、更包容的理解,并對其加以保護。可能的話,這種融合應當進一步加強。
2011年11月10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采納了新建議——《關于城市歷史景觀的建議書》,這是一項新的軟法律,各個國家可以將其納入本國法律和制度框架之中,協助達到與保護相關的城市發展控制目標。然而,只有當地方政府將其與地方狀況相協調并融會運用時,這一工具才能發揮作用。因此,大會決議要求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成員國針對自身的特有情況明確實施城市歷史景觀方法的關鍵步驟,大致包括以下6項行動計劃:
1)對城市的自然、文化和人類資源展開全面的調查和圖錄;
2)通過參與性規劃以及與利益相關方的磋商,就需要保護并傳之后代的價值達成共識,鑒別、明確承載這些價值的特征;
3)評估這些特征面對社會經濟壓力和氣候變化影響的脆弱性;
4)將城市遺產價值、特征及其脆弱性納入更廣泛的城市發展框架,框架應明確在規劃、設計和實施發展項目中需要特別注意的遺產敏感區域;
5)使遺產保護和發展行動成為優先事項;
6)為每個確認的遺產保護和發展項目建立合適的合作伙伴關系和當地管理框架,為公共和私營部門不同主體間的各類活動制定協調機制。
《關于城市歷史景觀的建議書》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35年以來第一次關于城市歷史環境的文書①!下一步關鍵是向各個國家和地方機構提供應用城市歷史景觀的指導方法和技術幫助。在高速變遷的大都市區域,城市遺產保護的復雜性要求更有針對性的方法,然而這種更新的方法、知識和技能目前還尚未被地方機構所掌握。
為了實現這一目標,我們將在中國發展特別項目,為城市歷史景觀方法的應用研究和技術提供支持,并其作為城市戰略框架的一部分,提高認識,致力于中國城市環境質量的可持續及提升。目前,該項目的討論正在同濟大學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亞太地區世界遺產研究和培訓中心(WHITRAP-Shanghai,上海中心)展開。發展這一特別項目,需要考慮以下方面:
1)開展基礎研究,研究城市歷史景觀在中國的適用性,發展適用于中國政治、社會、經濟和文化背景下的城市歷史景觀應用原則;
2)進行應用研究,為中國地方管理機構應用城市歷史景觀方法提供咨詢和技術支持;
3)在中國組織講座、研討會和會議,鼓勵對城市歷史景觀方法應用以及更廣泛的城市歷史保護、更新和可持續發展等問題的討論;
4)經過討論,杭州市政府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2011年7月簽署了一項合作協議,杭州西湖世界遺產文化景觀有可能被發展為特別項目中的第一個示范性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