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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國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現狀
1.與世界城市基礎設施水平差距較大
世界經濟的一體化,導致生產要素競爭優勢縮小,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對一國或地區的競爭力將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20世紀80年代之后,我國的城市化進程明顯加快,但仍然遠遠低于發達國家的水平。未來城市化必將是我國經濟發展的中心內容,迅速發展的城市化,將對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提出了更為迫切的要求。然而我國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與國外相比,仍有很大的差距,因此,較大幅度地增加城市基礎設施的供給自然成為我國廣大居民生活和經濟發展的迫切要求,并且世界經濟的全球化、信息化與網絡化本身已造就一批新的城市基礎設施,如網絡、通訊、衛星傳送等。
2.我國城市基礎設施區域發展極不平衡
由于歷史、地理位置、環境、經濟技術水平等因素的影響,我國西部地區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嚴重不足,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滯后反過來又制約了經濟的發展,形成了惡性循環。而東部地區由于天然的地理優勢、優惠的國家政策,改革開放以來,經濟發展迅速,為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提供了巨大的資金支持,城市基礎建設的發展反過來又促進經濟的發展,形成良性循環。
西部地區的城鎮化水平比全國平均水平低5-8個百分點,比東部地區低10-15個百分點。西部地區城市基礎設施水平約為全國平均值的70%一85%,東部地區則是全國平均值的110%-125%,中部地區則約與全國平均水平相當。西部地區在經濟基礎設施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基礎設施存量不足(密度低、通達深度淺、等級低)、自我投資能力很差,同時對現有基礎設施的利用效率較低。
三、我國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改革的趨勢分析
1.改革的原則和目標
我國城市基礎設施改革的原則就是打破壟斷、放寬市場準入,堅持誰投資、誰擁有、誰收益、誰承擔風險,充分發揮市場的調節作用,實行政府宏觀指導協調、企業自主投資、銀行獨立審貸;積極培育多元投資主體、鼓勵公平競爭,政府依法保障各類投資者權益和公共利益。其核心是按照市場化改革方向,建立公平的市場環境和合理的投資回報機制。
我國城市基礎設施改革的目標是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融資方式市場化、投資決策程序規范化、項目管理專業化、政府調控法制化及中介服務社會化,建立以市場為導向的新型投融資體制,促進城市基礎設施的持續、健康發展,減少財政負擔,提高服務效率,改善服務質量。通過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最終建立起市場引導投資、企業自主決策、銀行獨立審貸、融資方式多樣、中介服務規范、宏觀調控有效的新型投資體制。
2.改革的主要內容
我國自20世紀末開始了基礎設施市場化改革的探索與實踐,在此過程中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符合我國符合我國國情要求的基礎設施市場化改革理論。該理論的主要內容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1)明確各類投資主體的投資范圍和分工,建立政府與市場合理分工的基礎設施投融資體制,充分落實企業投資決策權,改革投資審批制度。經營性項目的投資,政府在嚴格控制規劃的前提下,充分放權,鼓勵和吸納廣泛的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對于價格、收費機制沒有到位或帶有一定公益性的經營性項目采取公私合作模式吸引社會投資者合作建設。
(2)開放經營性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經營市場,大力吸引包括民間資本在內的各種社會資本進入經營性基礎設施領域,為集中政府財力建設公益性項目以及政府退出經營性項目創造條件。同時,積極創造條件,利用特許經營、投資補助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有合理回報和一定投資回收能力的基礎設施建設和經營。
(3)規范和完善政府投資體制。改變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方式,實行投資、建設、運營相分離,逐步建立權責明確、制約有效、科學規范、專業管理、社會化運作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強化政府投資決策的責任約束,以合同為紐帶,實現規范化、市場化的項目實施。引進代建制,積極創新投資和建設模式。
(4)加強政府對基礎設施投資的管理和服務。政府從以行政審批為主,逐步轉向備案、核準和審批相結合的宏觀管理模式。不斷減少審批環節,提高服務效率。
(5)推進基礎設施投資及經營體制的創新。改變基礎設施行業的事業單位管理模式,改組、改造原由的經營機構,使之成為獨立核算的經營企業。建立和完善基礎設施融資多元化體系。充分利用一國際金融組織(包括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和外國政府等機構)的貸款,這類資金具有貸款期限長(20年左右)、資金供應量大的特點。我國也成立了國家開發銀行,基礎設施類股份公司己經在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投資基礎設施的企業可以通過發行債券集中大規模建設資金。
3.改革的進程
隨著我國由傳統的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型,我國基礎設施市場化改革也沿著社會主義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不斷發展,自20世紀70年代至今大約經歷了以下三個發展階段。第一階段為20世紀70一工作80年代。該階段的主要改革內容是國家開始重視基礎設施建設,初步建立基礎設施融資的穩定渠道。第二階段為20世紀90年代。基礎設施建設在改革中不斷發展,開始以拓展籌資渠道為主要特征的市場化進程;對向外商和國內經濟組織轉讓國有公路、橋梁、隧道、港口碼頭等城市基礎設施的經營權、使用權和收益權等做出明確規定,吸收外資及國內民間資本參與基礎設施建設有了可操作依據。第三階段從2001年至今。以加入W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