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財政廳(局),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財務局,解放軍總后勤部基建營房部、財務部:為規范和加強國家級公益林保護、經營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制定了《國家級公益林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家林業局 財政部關于印發《國家級公益林管理辦法》的通知
林資發〔2013〕7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財政廳(局),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財務局,解放軍總后勤部基建營房部、財務部:為規范和加強國家級公益林保護、經營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制定了《國家級公益林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家林業局 財政部
2013年4月27日
國家級公益林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國家級公益林保護管理,提高國家級公益林經營質量和生態服務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國家級公益林,是指按照《國家級公益林區劃界定辦法》(林資發〔2009〕214號)區劃界定的重點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
第三條 國家級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態優先、嚴格保護、分級管理、科學經營、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級公益林保護和建設應當納入國家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并落實到現地,做到四至清楚、權屬清晰、數據準確。
第五條 國家林業局負責全國國家級公益林管理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地方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國家級公益林的保護、建設和管理。
第六條 國家級公益林根據生態區位和主導功能、效益,劃分保護等級并實行分級管理。保護等級執行《國家級公益林區劃界定辦法》,劃分為三級。
第七條 中央財政安排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用于對國家級公益林的保護和管理。
第二章 保護管理
第八條 國家級公益林不得隨意調整。確需調整的,必須按照《國家級公益林區劃界定辦法》規定程序執行。
第九條 國家級公益林林權權利人應當與林業主管部門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約定管護責任。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切實履行管護協議約定的義務,加強對國家級公益林林權權利人和管護人員的指導、服務和檢查,并不斷完善國家級公益林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的辦法。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設立國家級公益林標牌,標明國家級公益林的地點、四至范圍、面積、林權權利人、管護責任人,保護管理責任和要求、監管單位、監督舉報電話等內容。
第十一條 禁止在國家級公益林地開墾、采石、采沙、取土,嚴格控制勘查、開采礦藏和工程建設征收、征用、占用國家級公益林地。除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外,不得征收、征用、占用一級國家級公益林地。
經批準征收、征用、占用的國家級公益林地,由國家林業局進行審核匯總并相應核減國家級公益林總量,財政部根據國家林業局審核結果相應核減下一年度中央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森林防火條例》(國務院令第541號)規定,負責本轄區內國家級公益林森林防火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國家級公益林的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加強林業有害生物預警預報,制定防控預案,實現減災防災。
第三章 經營管理
第十四條 由地方人民政府編制的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和由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編制的森林經營規劃,應當將國家級公益林保護、管理和經營作為重要內容。省、縣級林業主管部門要通過推進森林經營方案的編制和實施,將國家級公益林經營方向、經營模式、經營措施以及相關政策,落實到山頭地塊和經營主體。
第十五條 對于國家級公益林地中的宜林地、疏林地,經營者應當結合實際,嚴格保護并積極采取封山育林、人工促進天然更新或者人工造林等措施增加森林植被,提升生態功能。嚴禁采用煉山、全面整地等作業方式。
第十六條 一級國家級公益林原則上不得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嚴禁林木采伐行為。因教學科研等確需采伐林木,或者發生較為嚴重森林火災和病蟲害等特殊情況確需對受害林木進行清理,以及人工林、母樹林、種子園經營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依法審批前,應當組織森林經理學、生態學等領域林業專家進行評審。
第十七條 在不破壞森林生態系統功能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二級國家級公益林的林地資源,適度開展林下種植養殖和森林游憩等非木質資源開發與利用,科學發展林下經濟。
第十八條 二級國家級公益林可以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采伐。其撫育和更新性質的采伐應當執行《生態公益林建設技術規程》(GB/T 18337.3-2001)、《森林采伐作業規程》(LY/T 1646-2005)、《低效林改造技術規程》(LY/T 1690-2007)和《森林撫育規程》(GB/T 15781-2009)相關標準,采取有利于生物多樣性保護,有利于形成異齡、復層、混交森林群落的作業方式。
(一)撫育間伐的,伐前林分郁閉度不得低于0.8,一次采伐蓄積強度不得大于15%,伐后郁閉度不得低于0.6。
(二)更新采伐的,只允許采用擇伐方式,采伐間隔期不得小于一個齡級期。坡度25度以上的,采伐強度不得超過伐前林木蓄積的15%,伐后郁閉度不得低于0.6;坡度25度以下的,采伐強度不得超過伐前林木蓄積的25%,伐后郁閉度不得低于0.5。
(三)低效林改造的,以綜合改造和補植改造方式為主,一次改造的蓄積強度不得大于20%。嚴禁對原生型低效林進行改造;禁止將國家級公益林改造為商品林。
(四)竹林可以進行擇伐和疏伐,采伐量不得超過當年新竹量。
(五)因森林火災、有害生物危害和其他自然災害受損嚴重的國家級公益林,經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依法批準,受補償主體可以清理死亡、受損林木,并于當年或者次年完成補植、補造。
第十九條 三級國家級公益林應當以增加森林植被、提高森林質量為目標,加強森林資源培育,科學經營、合理利用。
第二十條 東北、內蒙古重點國有林區的二、三級國家級公益林經國家林業局批準可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采伐。
第四章 監測與檢查
第二十一條 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做好國家級公益林的落界成圖工作。應當按照《林地保護利用規劃林地落界技術規程》(LY/T 1955-2011),在全國林地“一張圖”建設和更新中,將國家級公益林落實到小班地塊,做到落界準確規范、成果齊全。
第二十二條 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按照《森林資源規劃設計調查技術規程》(GB/T 26424-2010),負責組織開展國家級公益林本底資源調查,調查間隔期為5年。
第二十三條 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和國有林業局(場)、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等森林經營單位,應當組織開展國家級公益林年度變化情況調查。以年度經營管理活動情況為基礎,結合實地調查,掌握國家級公益林地類、面積和森林質量變化情況。
第二十四條 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國家級公益林檢查。檢查內容包括國家級公益林保護和管理工作開展情況、森林經營方案執行情況,以及區劃調整、動態變化、管護效果等情況。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具有乙級以上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的單位開展國家級公益林定期定點生態狀況監測。
第二十五條 國家林業局組織開展國家級公益林監測和定期核查。監測和核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國家級公益林保護與管理情況,核實認定國家級公益林的動態調整情況,監測、調查和評估國家級公益林的管護效果和森林資源及生態狀況的變化。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對國家級公益林范圍及變化、國家級公益林保護管理及其質量效益等情況,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五章 資源檔案
第二十七條 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和國有林業局(場)、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等森林經營單位,應當以國家級公益林本底資源調查成果為基礎,結合全國林地“一張圖”建設,建立國家級公益林資源檔案,落實檔案管理人員,健全檔案管理制度。
國家級公益林資源檔案包括:小班卡片(分戶登記卡)、資源現狀及動態變化統計表和圖面資料、林權臺帳、管護協議(或管護合同)等。
第二十八條 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統一的規范,組織建立轄區內國家級公益林基礎信息數據庫、遙感影像數據庫和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九條 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和國有林業局(場)、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等森林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年度變化情況調查結果,及時更新國家級公益林落界成圖成果、資源檔案和基礎信息數據庫,并將更新后的基礎信息數據庫上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
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按年度更新國家級公益林基礎信息數據庫。
第三十條 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將上年度國家級公益林管理情況、資源變化統計表、更新后的國家級公益林基礎信息數據庫,一并上報國家林業局。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一條 國家級公益林經營者或者其他單位、個人違反本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造成國家級公益林破壞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從事國家級公益林資源保護、監督管理工作的林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和其他有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經國家林業局會同財政部認定的國家級公益林,其保護、經營和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林業局會同財政部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