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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人發〔2002〕1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建設廳(委),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干部)部門,中央管理的企業: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與施工管理,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人事部、建設部決定對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及施工管理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現將《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提高工程項目總承包及施工管理專業技術人員素質,規范施工管理行為,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施工管理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國家對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和施工管理關鍵崗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統一規劃。
第四條 建造師分為一級建造師和二級建造師。英文分別譯為:Constructor和Associate Constructor.
第五條 人事部、建設部共同負責國家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