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識世界遺產中的文化景觀
admin
2012-05-14
來源:景觀中國網
目前在我國各個領域都存在從西方語境中移植來的概念如何與中國本土環境“耦合”的問題。一方面是因為東西方文化上的差異導致概念翻譯本身已進行了再創造,它的意義得到了再生而不是簡單改變,或者說是由一種意義轉變成另一個意義,如生態博物館;另一方面是因為相對應的詞匯在國內外選擇了截然不同的發展路徑,如鄉村旅游。如果這個問題不能解決,很多概念就無法被有效實踐,難以成為規范我國相關行為者活動規則及其認同價值。
目前在我國各個領域都存在從西方語境中移植來的概念如何與中國本土環境“耦合”的問題。一方面是因為東西方文化上的差異導致概念翻譯本身已進行了再創造,它的意義得到了再生而不是簡單改變,或者說是由一種意義轉變成另一個意義,如生態博物館;另一方面是因為相對應的詞匯在國內外選擇了截然不同的發展路徑,如鄉村旅游。如果這個問題不能解決,很多概念就無法被有效實踐,難以成為規范我國相關行為者活動規則及其認同價值。
以世界遺產類型“文化景觀(Cultural Landscapes)”為例,目前,我國只有廬山、五臺山和杭州西湖三處文化景觀進入世界遺產名錄,與我國“天人合一”哲學思想所折射出的景觀價值差距甚遠。之所以如此,筆者認為并不是中國有意規避文化景觀類別,而是遭遇了概念遷移引發的本土適用問題。
文化景觀作為一種全新的遺產類型,是在1992年第16屆世界遺產大會上提出來的。會議將其詮釋為“人類和自然的共同作品”,作了如下三種分類并制定了標準:由人類有意設計和建筑的景觀、有機進化的景觀和關聯性文化景觀。之前實施的《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 以下簡稱《公約》),雖然本意是要將自然和文化的價值公平對待,但由于深受西方“人和自然對立”的哲學思想的影響,《公約》對世界遺產的劃分還是涇渭分明。例如,文化遺產多局限于單體或點狀式的文物、建筑或構筑物,缺乏對所依附環境的關注;自然遺產則強調的是自然本身的生物或美學價值,以及較少人文痕跡,從而導致那些文化和自然緊密交織在一起的遺產被人為地切割和分離。雙重遺產一定程度消解了自然和文化的對立關系,但仍未使兩者成為一個有機整體。而文化景觀的提出似乎彌合了世界遺產操作指南中自然和人文之間的裂痕,使得任何人類遺產都可以找到對應的歸宿。
世界遺產所采用的文化景觀概念深受西方新文化地理學的影響。根據西方人本主義的價值取向,自然界是外在于人的存在,因而人與自然之間呈現一種對立的態勢。景觀是傳統的生活方式的表現。20世紀80年代,新文化地理學將景觀的文化研究從人類學引入到政治學,直指文化內涵的焦點,即景觀是“文化的意象”,具有價值觀念以及相關聯的符號意義;而文化景觀的核心思想是以動態、具體的文化角度來剖析和解讀景觀的生成、形態及意義,并以“文本”的方式記錄某種意識和文化,反映出強烈的社會象征意義,故通過對此文本的解讀,來考察社會建構、權力競爭、意識形態和社會空間。可以說,文化景觀是對西方景觀概念的拓展。而在我國“天人合一”傳統哲學背景下,景觀通常都有文化性,文化景觀概念便泛指成為人類美化自然而形成的景觀,即便是大自然的一草一木,因為被賦予深厚的哲學和美學含義,都可以將其視為文化景觀,這與西方的文化景觀概念大相徑庭。
盡管世界遺產采用“文化景觀”是想說明遺產不應該被孤立地、物質地、靜止地看待,而必須納入到整體的、非物質的、動態演進的,包括自然、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一系列環境中來加以定位和解讀,但由于該概念在中國語境下難以理解,因此,我國對文化景觀的申報焦點和研究力度大多停留在建筑景觀和關聯性文化景觀,對有機進化的景觀尤其持續性景觀關注不夠。而前兩者與文化遺產或雙重遺產并沒有本質上的區別。事實上,已經入選的文化景觀,套用的正是它們的標準。換句話說,在我國已被確認為文化遺產或雙重遺產的,其實均屬文化景觀范疇。
從設立“文化景觀”的初衷來講,持續性景觀更有利于提示,確立世界遺產的宗旨不是為了“凝固”景觀而是為了維護其和諧穩定的動態演變的環境,如水稻、咖啡等種植地和傳統的放牧。很顯然,這種對活化景觀演進的關注很難從“文化景觀”的中文意思中解讀出來,申遺工作自然無法脫離原有的精英化理念,如宏大的古建筑群、宗教圣地,而平民化、生活化的場景很難進入主流視野。實踐中我們還發現,很多少數民族地區可能同時具備申請五種遺產類型的條件,如果將其一一分割申報,將顯失系統性和完整性;如果用“文化景觀”一言蔽之,又有越界之嫌。
另外,文化景觀概念在東西方文化中的錯位,還導致西方國家參與制定的保護措施、提供的保護經驗在中國引發了嚴重的水土不服。例如,為保景觀全貌將當地人口從文化景觀中驅逐出來,割裂了社區的有機生長和文化系統的延續性,導致活的傳統文化消失;對景觀中人為痕跡的限制,包括構筑物等,違背了中國傳統文化價值和自然演化規律。
正因如此,若不能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對文化景觀概念進行話語轉換、對遺產保護加以合理引導和科學管理,我們不僅很難最大限度地分享到申報遺產帶來的好處和成果,反而極有可能對生態建設、環境保護、文化傳承、社會公平造成不必要的危害和損失。
鑒于此,我們認為有必要向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申報繼自然、文化遺產之后的第三類遺產類型——社會遺產,把景觀看做一個有機進化體的自然進程和社會進程的有機部分,并從社會系統的縱向延續和橫向比較著眼,來看待人類的生產生活生存形態。這既凸顯了“世界遺產文化景觀”概念中的系統觀和社會建構性,同時還規避了文化景觀與文化遺產之間的交叉重疊以及文化景觀含義的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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