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命建筑”的成因及解決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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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01
來源:景觀中國網
加拿大建筑大師菲利普•歌德史密斯說:“對老建筑最有意義的保護是找到它‘再利用’的方式。”通過對“短命建筑”的理論分析,闡述“短命建筑”出現的種種原因以及解決“短命建筑”的途徑,從而為社會主義的建筑事業節約資源和能源,走可持續發展的建筑之路。
加拿大建筑大師菲利普•歌德史密斯說:“對老建筑最有意義的保護是找到它‘再利用’的方式。”曾經幾何,我們的耳朵中充斥著各個建筑被爆破的新聞——2006年廣州天河城西塔樓、青島大酒店、2007年“西湖第一高樓” 浙大教學樓、青島鐵路大廈、沈陽五里河體育場、北京西直門立交橋、2008年無錫市第一人民醫院綜合樓,其中甚至有剛剛落成的建筑,如重慶市魚洞水鴨凼隆盛大廈。目前,中國正在倡導建設“節約型社會”,要求善用社會資源,走可持續發展道路。而這些“短命建筑”浪費了巨大的社會資源和能源,顯然與建設“節約型社會”的精神相悖。因此,必須通過一定的措施,對隨意拆除可正常使用建筑物的行為進行嚴格限制和規范,以逐步減少乃至最終杜絕“短命建筑”。
1 “短命建筑”的特點及成因
1.1 質量問題
(1)各種原因導致的建筑質量問題。房屋作為一件成品,在建設過程中需要相當多的部門環環相扣才能完成。涉及規劃、設計、施工、建設和監理以及人防、衛生等相關部門。只要其中任何一個環節把關不嚴或者敷衍了事,整個建筑的質量就難以保證。
(2)開發商人為制造的建筑質量問題。很多情況下,即使房屋質量沒有問題,開發商為了獲得高額利潤,也會人為“制造”建筑質量問題。開發商要開發一片小區,在其范圍內有一座建成30年左右的建筑物還在使用,他會找借口說“這個房子地基不牢、墻體開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然后向使用者和有關管理部門游說,挖空心思將舊建筑拆除以獲得土地開發權。在開發商眼中,舊建筑的拆遷補償費用完全可以在日后加大層高和密度的新建筑中加倍“撈”回來。
(3)一些地方領導總是希望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改變城市面貌,在城市建設上不講究質量、效果,只追求速度、表面形象。
(4)監管不力。劣質建材和劣質工程蒙混過關。許多工程的原材料質量差,加工工藝也不精細,而是一味追求產量大、規模大。
1.2 業績政績
建設“大躍進”和不正當的政績觀。一些地方領導追求任期內的政績,希望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改變城市面貌,塑造城市的形象工程,一旦任期屆滿,下任領導又造政績工程,使不少工程成為“短命建筑”。
1.3 形式逼迫
由于城市建設者的眼光問題或受當時歷史條件所限,20年前的城市規劃與今天大相徑庭。原來建設標志性建筑或紀念物的地方如今要修路通車,或者由于時代發展已經落伍于現代人的審美觀念,這樣的老建筑只好遭遇“一拆了之”或“一炸了之”的厄運。
1.4 自身原因
結構作用開始失效、設備老化等原因,使一些建筑不得不被拆除。
1.5 規劃短視
不少地方政府一個階段的產業政策經常是“短視”的,往往停留在解決目前暫時的困難,未充分考慮將來和長期發展。在這種情況下,隨著社會的發展,經濟的發達,必不可少地造成一定的建筑要被拆除。
通過分析這些“短命建筑”問題,我們不難發現,在一定程度范圍之內,有很多建筑可以免除被拆除的命運。我們可以通過一些現有的技術手段,確保這些建筑的正常使用,從而做到物盡其用,盡可能減少對人力、物力、運力的消耗,還可避免產生粉塵和廢棄物對環境造成污染。
2 具體的解決辦法
(1)健全建筑行業的法律及相關機制。建筑設計有關人員、施工行業的有關人員、監理單位的有關人員、政府審批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等在建筑設計期限內,實行終身負責制,從而提高建筑質量,避免劣質建材投入實際工程中,造成不可避免的資源浪費。
(2)對城市(鎮)實行長期規劃,沒有特殊的需求,不得隨意改變規劃項目和使用性質。通過制度設計加強對建設項目,尤其是公共投資項目的監管。轉變規劃編制,將“因人而異”的傳統做法轉變為“因事而異”的方式,使規劃的編制和管理更為科學,營造公開正義的建筑生態環境。同時,防止利用預算外資金盲目投資豪華的樓堂館所,公共投資建筑多為大型建筑甚至是標志性建筑,可納入重點建筑保護規劃內,并將其建設和使用情況作為公共資金使用績效的監測和評價指標,納入政府考核評估體系。
(3)強化建筑利用的可持續性。對于身強體壯的建筑,可以考慮采用現有技術手段,提高它的使用期限。以浙大為例,它準備拆除其教學樓后再重建一個大型商業項目。其實教學樓較普通樓體更結實,普通住宅樓允許荷載為每平方米150公斤,教室每平方米荷載200公斤,而浙大教學樓每平方米荷載可達400公斤。而商場的設計荷載在每平方米荷載350公斤左右,可知蓋教學樓的設計荷載完全達到了商場的設計要求,完全沒有必要拆除后重蓋。
3 結語
節約資源,變廢為寶,如何利用舊建筑應該成為每個城市在城市設計中注重的要素。舊建筑的改建利用象征著城市歷史的延續。舊建筑曾經對城市起著非常重要的功能,現在不應隨著功能的消失也跟著消失,不能夠因為眼前的利益而任意地拆毀,對于有的建筑應該保留下來作為歷史的見證,并賦予其新功能、新生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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