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中外建筑事務所管理與體制
admin
2007-07-03
來源:景觀中國網
中國的建筑事務所正在迎來一個大發展的時期,同時也面臨著來自內部和外部的壓力與挑戰。本文從分析中國建筑事務所的現狀入手,對比了外國建筑事務所的成功的發展經驗、人員組成規模和管理辦法。并在文章最后指出中國當代建筑事務所存在的劣勢主要表現在專業化程度不夠,設計市場的資源整合還不夠;企業形式單一,廣泛采用的無限合伙人制,缺乏對風險的應對能力;管理結構不夠成熟,缺乏對企業結構的認識;建筑師受過的管理教育較少;新興的事務所不注重行政制度的建立等等。
一、緒論
近代中國曾經有過一段建筑事務所十分繁榮的時期。在20世紀10年代,中國建筑師在水平比較低的情況下,已經開始獨立從事大型西式建筑的設計。20年代以后,先后有一大批受過西方建筑學教育的的建筑師開辦了建筑公司或者事務所。這一時期的中國建筑事務所對民族建筑史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因為歷史原因,這種依賴于私有制的經營方式一度不被允許。當今,知識經濟的時代已經到來。自由靈活的經營方式正在挑戰著傳統古板的設計院的單一模式,設計領域里的管理和體制因其所涉及人員本身所從事創意工作,設計師與單位制度之間的矛盾更加明顯。設計事務所,這種靈活的經營方式為我國包括建筑的許多設計領域提供了更加高效的工作方式,更加靈活的設計流程,以及更有活力的設計方案。其適應知識經濟時代的特征,成為吸引越來越多的80后的新生代的重要原因,也勢必會在將來的設計市場中占據更加重要的地位。
本文旨在通過對當代中外建筑事務所管理制度與行政制度的研究,找尋當代中國建筑事務所所面臨挑戰和亟待解決的問題,為將來各種設計師事務所建立更加合理、高效的管理模式提供方向。
二、當代中國建筑事務所現狀
當代中國建筑事務所開始于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中期中國十四大后在上海、深圳、廣州等三個重點城市的試點。是國家關于改革體制,實現現代企業制度,加強競爭、繁榮創作的前提下展開的。
1.政策導向
當時的人們對建筑事務所的看法可謂談虎色變,有觀點如此認為:“建筑事務所對國家、集體所有制的設計院有沖擊,對國家沒有什么好處,只是先富了個人,不能允許其存在,口子開不得。”1如深圳市對于建筑事務所的管理辦法有如下描述:“在人員的組成上要盡量避免給本地和外地的設計單位帶來大的沖擊。為此我們在管理辦法上明確規定:事務所的發起人必須是非公職人員;有特區常住戶口;有組織管理能力和經營活動能力、身體健康。為保證隊伍的相對穩定,減少對內地設計單位的沖擊,要求事務所人員組成中,深圳戶口的要過半數。為防止私拉設計單位在職的工程技術人員從事第二職業和業務設計,要求聘請的人員中一定要是非現職公職人員”2。 可以看出政府在政策上的制定上碰到了不少阻礙,整個政策盡管體現了充分的支持,但卻在很多規定上力圖保護傳統設計院的地位。盡管這樣的政策對于穩定市場、平穩過渡起到了不可忽視的作用,但也客觀造成了整體市場的不公平,直到現在,這種影響仍然存在。
從上述情況中可以看出,在中國嘗試重新建立起建筑事務所的初期,有以下的幾方面問題:
1.1來自傳統的大型設計院的壓力
傳統的大型設計院半政府的性質使其與政府保持著難以置信的密切。因為各種利益瓜葛,政府的政策無法拒絕大型設計院對于自身利益的要求。這使政策的制定盡管允許私人建筑事務所的成立,但卻加上了必要的前提,即保證大型設計院利益的前提。可以說,在中國現在的情況下,建筑事務所的業務性質被政府局限在傳統設計院的補充上,這使建筑事務所失去了發展壯大的機會。在一定程度也阻礙了小型建筑事務所通過合作取得大型項目的機會。
這種政策并沒有實際取得好的效果,優秀的管理體制勢必吸引優秀的人才。現實的情況是政府政策的愿景并沒有達到,大量的在職公職建筑師在設計院以外的事務所掛名從事第二職業。“我國建筑行業實行的的師個人執業資格與單位資質并行的管理體制,政府比較重視單位資質管理。由于單位資質條件與個人執業資格掛鉤。在近期的建筑設計行業資質就位過程中,使得大批注冊人員變更單位,新單位以優厚條件聘用,老單位又不愿意放人,造成一些單位與個人間的矛盾,同時加大注冊管理難度”3。可以看出政府在發展建筑事務所和保護設計院上的政策初衷是為了保持市場的有序,但這樣的政策卻并沒有收到實效,反而成為了阻礙建筑事務所發展和傳統設計院改革的重要因素。
1.2年齡結構
另外,在當時深圳市最初成立的三家建筑事務所中,50歲以上人員所占的比例為34%~45%4,人員結構偏高。最近的數據說明這樣的情況得到改善,如2003年在北京成立的梁開建筑設計事務所員工的平均年齡是30.5歲5,“領銜人物擁有技術和經驗,一線的年輕人具有活力和拼勁。梁應添和開彥會對所里的每個項目進行把關。他們對每一個項目的分析會讓參與項目設計的年輕人受益匪淺。”6
可以看出,在中國大規模推動教育產業化的結果為新興的建筑事務所提供了大量廉價的高素質人才,當初擔心的問題得到了解決。
2.企業形式
當今中國建筑事務所的企業形式還比較單一,現在業界比較認可的兩種企業形式還沒有適當的考慮對風險的管理,市場上比較著名的建筑事務所都是以兩個方面的特征體現與傳統設計院的區別。“以行業內名人領銜成立;采用合伙人制的企業形式(無限責任公司)”7
所謂合伙人制公司,一度是發達國家存在數量較多,發展最為穩健的設計公司形式。盡管在當前國內的經濟條件下,合伙人制體現出它的優勢,也確實是與國際設計機構接軌的企業形式。但是不可否認的是,這種無限責任公司的企業形式對建筑師的是極大的挑戰,一旦發生意外不僅會傾家蕩產,還會連累所有的合伙人。
三、發達國家和地區與中國的當代建筑事務所比較分析
1.專業化程度
因為中國長期存在大量專門化的設計院,因此在成立建筑事務所時并沒有往專門化方向考慮,這樣造成了大量人力物力的資源浪費。實現專門化不僅能夠極大的節約小型事務所的營運的成本,還為事務所在專門領域內發展壯大,應對經濟蕭條帶來可能。
以美國著名的SOM事務所為例,它主要擅長于商業性的摩天大樓設計,很少涉足其他類型的建筑。1971年創建于亞利桑那州圖森市的ADP公司,盡管現在已經壯大到了300人左右大公司,在鳳凰城和舊金山分別設有分公司,還擁有和業務配套的幾個分公司以及一些施工現場的項目部,建筑、結構、設備、室內設計、施工管理各種設計專業配套齊全,但該公司仍然專長于超凈車間、醫院及高校建筑8。這些專長的優勢使ADP公司在不景氣的美國經濟大環境中,不但沒有萎縮,反而壯大。
中國現在的建筑事務所“仍然比較廣泛”9,以北京梁開建筑設計事務所為例,“成立一年多來,除了設計完成了承德等一批國家康居示范工程項目之外,還承接了一些大型公共建筑的前期和設計工作。”10
實現建筑事務所的專門化的優勢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長期推動某個方向的專門化設計,可以使公司的資深設計人員擁有相對較多的經驗,如“ADP公司有的設計人員一直從事超凈車間或醫院的設計長達十幾年。這使資深設計人員對業務的熟悉程度較高。
公司因為長期推動專門化的設計。會比其他的公司擁有更多該領域內的長期固定的合作伙伴,對專用的建筑產品也更加熟悉和了解。這不僅意味對于設計的熟練使設計更加得心應手,還意味著可以從長期固定的合作伙伴處得到更加優惠的價格優勢。
長期的嘗試新類型的項目會“增加進入新領域所需的學習時間和培訓成本”11。這種成本對于大型的設計公司或者設計院還可以承受,但是對于小型的事務所來說,可以說甚至是致命的。
2.企業形式與規模
“美國目前約有10000家的建筑設計事務所(公司),最小的建筑設計事務所只有1人,最大的建筑設計公司(HOK公司)1800人,其中約85%的建筑設計事務所在6人以下。在美國的建筑設計事務所(公司)中,50%以上的都是美國建筑師學會(AIA)的會員。美國的建筑設計事務所(公司)可以是合伙人制、私人公司、專業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等多種形式,而且還可以采用有限一合伙人制公司(如SOM公司)。美國的建筑設計事務所(公司)中,有限責任性質的公司占大多數,無限責任的合伙制公司很少。”12
“跟美國類似,英國的建筑設計公司多數規模不大,90% 以上的公司不超過6人,40人以上的只占1%,但比較大的這幾家設計公司卻集中了英國20% 以上的建筑師。”“在英國的建筑設計企業中,合伙企業(Partnership)及有限—合伙人制公司(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占企業總數的40 % ;個人公司或個人從業者(Sole practitioner)占30%;私人有限公司(Private LimitedCompany)占29%;公共有限公司及上市公司(Public LimitedCompany)占1%。其中,有限—合伙人制公司是近年來開始流行的企業形式,在15年前還不允許有這種性質的企業成立。”13
“日本的建筑設計事務所大致分為兩類:以建筑師個人為中心的建筑設計工作室和大型綜合性建筑設計事務所。前者從業人數較少,各工作室往往只擁有建筑、結構和設備等單獨資質,因項目需要各工作室之間靈活結合;后者類似中國的設計院,從業人數較多,事務所內部擁有自己獨自的建筑、結構和設備設計部門并擁有相關資質,可以獨立操作整體的設計項目。”14
可以看出,在英美的建筑設計事務所中,被國內同行們津津樂道的無限責任合伙人制公司因為較大的風險正在被淘汰。占據建筑事務所大部分的是一種新型的企業形式,有限—合伙人制,所謂有限合伙人制(LLP)是采用合伙人和有限責任相結合的一種企業性質,在這種形式下,如果企業出現問題,由圖紙上簽字的合伙人承擔法律(刑事)責任,其他合伙人不承擔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經濟責任,全體合伙人按照占有公司的股份的數額來享受收益及分擔賠償金額。這比我國現在廣泛常用的無限責任的合伙人制更易控制的風險和保障合伙人的利益。中國的體制的不健全給這種有限—合伙人制公司的出現帶來一定的困難。但是現在建筑事務所形式的單一也反映出管理層的創新力薄弱的問題。日本的建筑事務所的企業模式同樣值得借鑒,“北京梁開事務所采取的就是“總部——工作室”組建方式,設在北京的梁開總部建立了一個完整的管理系統,包含了財務、人事等各個部門。總部全面服務,保障各工作室能夠專注于業務拓展和項目研究。”15
英美建筑事務所中,占據主導地位的6人以下的小型建筑事務所,即使在北歐小國冰島,“1~5人的設計事務所也占了85%以上。”16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中國建筑事務所進入的困難。國內建筑師所需的較高的資歷,以及大部分業主對于傳統設計院的極端信任都給一些初出茅廬的建筑師開辦建筑事務所帶來極大的困難。而另外,小型的事務所容易生存以及轉向也是形成這種現象的主要原因,資本主義的私有制使市場中存在著大量的小規模私人建設項目也是重要的因素。中國正在經歷這個時期,因為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時代特征,小規模的項目(如房屋裝修)正在變得越來越多,《物權法》的頒布也使小型建筑事務所的增多成為趨勢。但是大規模小型建筑事務所的出現不僅還亟待各種注冊制度、知識產權保護措施和資格準入制度的建立,還需要通過這一代建筑事務所的努力,提高市場對建筑師信任度。
3.管理結構
在歐美發達國家的小規模事務所“典型的人員構成模式是1~2個合伙人(或注冊建筑師),1 個辦公室助理,1名兼職會計、2~3名實習生。”17
香港的事務所管理模式與英美相似,其基本結構如圖1,2。“公司無論大小, 皆由兩個基本的成分組成, 那就是老板和雇員。所謂老板就是公司股份的持有人, 合伙人以不同的比例分別持有公司的股份,而雇員則是拿工資的“打工”階層。在老板與雇員之間則有一個職位層叫副董事(Associate) ,實際的含意是高級雇員(拿工資并參加分紅) 。”18
美國的一般具有三種類型:“一種是只有一個老板,公司歸他一個人所有,英文稱為Sole Proprietorship,一般小型事務所多是這種類型;一種是有幾個合伙人,公司歸幾個合伙人所有,英文稱Partnership;第三種是股份制公司(稱Corporation),持股人都是公司的主要負責人,由于持股人(Stockholder)擁有的股份數量不同,在公司的地位及發言權也不一樣,一般比較大的事務所都是股份制。”如剛才我們提到的ADP公司,其“創建時是合伙人形式,由于公司的發展壯大,已變成股份制。”目前創辦ADP公司的三個創始人“仍然握有公司的大部分股份。建筑事務所的股份制不同于一般的制造業及其商業公司,它的股份不上市出售給公司以外的人,連公司的一般員工都不能擁有股份,持股人都是公司骨干(稱Principal),或是公司未來的繼承人。ADP公司有300人左右,但持股人一共只有11人。除了持股人之外,還有另外一些骨干稱Associate,他們次于Principal,不擁有公司的股份,但每年可以從公司的盈利中分到紅利。”19
對比先進國家和地區的事務所經營模式不難發現,建筑事務所具有一定的獨特性,為了保證自己對于項目設計的控制權,起主導地位的建筑師往往掌握著事務所大部分的股份且不對外出售,即對事務所的行政和管理起著決定作用。對比圖2更可以發現,建筑師不僅需要進行設計,還需要對項目進行管理,才能夠保證工程按照設計意圖執行。而對于骨干的獎勵模式可以看出老板建筑師對員工分層對待的特點。這幾個層次可以按照以下順序排列:1,董事長(持有股份,領導事務所);2,董事(持有股份,對決策具有影響力);3,副董事(享有年終分紅);4,建筑師、設計師、項目經理(工資);5,技師、繪圖員(工資)。
事務所管理模式的這些特點對當前我國建筑事務所具有的挑戰有如下幾點:
我國的建筑師需要提高自身在管理上的素養,這一點需要引起整個教育體系的共識才能得以實現。這些管理方面的素質不僅能夠幫助獨立開業的建筑師更好的運營自己的事務所,也能夠更好管理所負責的項目。
當今的建筑事務所定位不夠明確。在管理模式上的需要根據我們自身的特點設計符合自身特點的人員構成模式。尤其是現在很多建筑師開業以后不注重對管理的重視,導致出現了很多制度上的漏洞以致無法調動起員工的積極性。借鑒歐美先進國家的管理經驗固然便捷,但也需要考慮我國現在本科畢業生眾多、設計市場管理不規范等實際因素。合適的構成模式能夠使事務所的項目進行得更加順利,更可以使員工產生必要的歸宿感。
四、結論
我們比較了中外事務所在各個方面的差異,中國當代建筑事務所存在的劣勢主要表現在專業化程度不夠,造成整個社會資源的浪費;企業形式單一,缺乏對風險的應對能力;管理結構不夠成熟,新興的事務所往往不注重行政制度的建立等。
但近幾年來我國建筑事務所管理和體制上的探索已經得到了很多經驗。面臨著WTO開放設計市場的挑戰我們的建筑事務所需要與國有大中型設計院形成互補的競爭模式,細分市場,提高自身專業化程度,完善企業形式和管理結構,才能在未來的設計市場中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
注釋:
1、2、4. 《沖破舊體制 開辟新天地——深圳市試辦建筑事務所的體會》,深圳市建設局,《建筑設計管理》1995年02期;
3. 《建設部建筑市場司赴澳大利亞、新西蘭注冊執業制度考察報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建筑市場司官方網站/考察調研,scs.cin.gov.cn;
5、6、7、9、10、15. 《合伙人制,演奏出集體合力交響曲——訪北京梁開建筑設計事務所合伙人王涌彬》,安治永,中國建設報;
8、19. 《從我所在的ADP公司看美國的建筑事務所》,何融,《時代建筑》1993年 02期;
11、16、17. 《歐美的小規模建筑設計事務所》,衛更太,《中國勘察設計》2006年04期;
12、13. 《美國、英國建筑事務所及建筑市場管理制度考察報告》,王早生,《中國勘察設計》2005年04期;
14. 《為中國而設計——十家日本建筑事務所訪談》,楊熹微,《時代建筑》2005年01期;
18. 《香港建筑事務所的管理和工作方法》,清華大學建筑學院,TPS建筑工程設計及技術亞洲有限公司,《世界建筑》1997年03期;
參考文獻:
1.《近代中國建筑師開辦事務所始于何時》,賴德霖,《華中建筑》1992年03期;
2.《沖破舊體制 開辟新天地——深圳市試辦建筑事務所的體會》,深圳市建設局,《建筑設計管理》1995年02期;
3.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建筑市場司官方網站,scs.cin.gov.cn;
4.中國建筑藝術網,news.aaart.com.cn;
5.《從我所在的ADP公司看美國的建筑事務所》,何融,《時代建筑》1993年 02期;
6.《歐美的小規模建筑設計事務所》,衛更太,《中國勘察設計》2006年04期;
7.《美國、英國建筑事務所及建筑市場管理制度考察報告》,王早生,《中國勘察設計》2005年04期;
8.《為中國而設計——十家日本建筑事務所訪談》,楊熹微,《時代建筑》2005年01期;
9.《香港建筑事務所的管理和工作方法》,清華大學建筑學院,TPS建筑工程設計及技術亞洲有限公司,《世界建筑》1997年03期;
給Ta打個賞
發表評論
熱門評論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