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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廣東省財政廳、省林業廳聯合下發《關于進一步做好省級以上生態公益林損失性補償資金發放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各地進一步細化補償對象,在組織發放損失性補償資金工作時,應根據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結果明確并落實省級以上生態公益林損失性補償對象,屬于農戶或單位的,損失性補償資金要全額發放給農戶或單位,屬村(組)集體的,損失性補償資金的70%以上要發放到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手中。
一是已分山到戶的自留山、責任山,損失性補償資金要全額發放給農戶;二是林改后仍由村(組)集體統一經營的山林,損失性補償資金的70%以上要發放到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手中;三是其他已確權的山林,補償對象為林地使用者或林木所有者;四是存在林權爭議、暫難以確權的山林,可依據權屬爭議各方的協議,確定補償對象和方案;五是經省同意不實行均股均利的山林,根據廣東省生態公益林現場界定書中的生態公益林界定面積明細表,確定補償對象。
通知強調,各地要按照《廣東省生態公益林效益補償資金管理辦法》的要求,委托有條件的銀信機構統一開設補償對象銀信賬戶,將屬于農戶或單位的損失性補償資金直接支付到其銀信賬戶,確保資金安全及時發放。要加強宣傳,規范資金發放程序,補償資金分配情況要張榜公示,接受群眾監督。市、縣林業、財政部門要切實加強檢查監督。省將建立補償信息數據庫和補償對象聯絡員制度,加大對補償資金落實跟蹤的力度,對發現的問題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同時,省將建立激勵性補償機制,對補償資金發放工作質量高、生態公益林管護成效顯著的地方,給予激勵性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