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立法保護濕地
admin
2012-05-11
來源:景觀中國網
嚴格控制濕地旅游開發和資源利用強度、建立濕地生態補償制度——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濕地保護條例》,大理州豐富的濕地資源將得到立法保護。
嚴格控制濕地旅游開發和資源利用強度、建立濕地生態補償制度——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濕地保護條例》,大理州豐富的濕地資源將得到立法保護。
為體現生態文明的理念,突出了科學發展、和諧發展的主題,該《條例》強化了對濕地生態功能和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在總則中首先明確,“濕地的保護管理和利用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科學規劃、合理利用、持續發展的原則”。
《條例》還規定,禁止在重要濕地主要入湖河道及徑流區建設對濕地生態環境有重要影響的取水、截水、排水、阻水工程;禁止在重要濕地保護范圍內擅自引進外來物種、排放超標廢水污水以及進行房地產項目、建設工業項目開發等。同時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濕地,經過批準臨時占用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違反規定的將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同時,《條例》對濕地生態效益補償、管理體制機制等方面也做出了規范,體現了可持續發展的要求,為全省濕地立法做了有益的探索。其中要求,利用濕地資源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按照營業額的1%交納濕地資源有償使用費;經批準在濕地建設的工程項目,業主應當按總投資額的5%至10%向濕地保護管理機構繳納濕地生態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生態環境恢復治理驗收合格的退還保證金和利息,不合格又不治理的,保證金將被用于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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