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氣候變化應對法》首部建議稿十大亮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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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21
來源:景觀中國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候變化應對法》(建議稿),目前已經完成初稿起草工作,現公開征集框架和條文修改的建議。
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及環境保護部的協調下,由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承擔的中國-瑞士雙邊合作項目《中華人民共和國氣候變化應對法》(建議稿),目前已經完成初稿起草工作,現公開征集框架和條文修改的建議。
修改后,中國社會科學院將向全國人大、國務院法制辦、環保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提交正式的《氣候變化應對法》(中國社會科學院項目組建議稿)。該項目組由法學泰斗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原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王家福先生和首都首屆十大杰出青年法學家、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常紀文教授牽頭,由常紀文教授擔任首席研究專家。
在昨天的發布會上,常紀文教授就建議稿作了說明,并請社會各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氣候變化應對法》(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項目組征求意見稿)提出修改意見,截止時間為2012年4月30日,意見提交電子郵箱為changjiwenlaw@yahoo.com.cn。
建議稿把“控制溫室氣體的排放,科學應對全球和區域氣候變化,促進我國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協調發展”作為立法目的,既考慮中國傳統的資源、環境立法體例設計的慣例,也考慮氣候變化應對的特別需求和重點、亮點。
亮點一:總量控制制度、低碳標準和交易制度
建議稿在總則中提出總量控制制度、低碳標準和交易制度,“這里充分考慮了中國企業發展水平不平衡的實際情況。”常紀文教授表示。
其中指出,對于國家對能源開采和利用實行總量控制制度。企事業單位利用能源不得低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低碳標準,排放溫室氣體不得超過規定的配額。
國家建立溫室氣體排放配額交易和企業內部減增掛鉤制度,鼓勵重點排放單位節能減排,將節余的排放配額上市交易或者用于本單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
亮點二:政府責任制度
建議稿提出政府責任制,國家實行氣候變化應對目標責任制和考核制度,將區域減排情況、單位GDP能效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氣候變化應對工作負責。”對此,常紀文教授強調。
亮點三:豁免排放配額
建議稿特別提出豁免排放份額措施,除了屬于大氣污染物質的溫室氣體外,國家對排放溫室氣體的重點單位經核定免費給予豁免排放配額。豁免配額的核定應當參考同行業的平均排放強度和水平進行。
“這是為了鼓勵發展中國家企業發展,只要企業正常技術水平的排放量下就給予免費排放份額,既鼓勵企業節能減排,負擔也不會過重。”常紀文教授解釋說。
亮點四:銷售環節征收碳稅
燃料燃燒是排放溫室氣體的重要來源,有必要從源頭采取經濟措施加以控制,在必要時征收碳稅已經成為社會各界的共識,如何科學、合理、公平地征收碳稅是一個難題。
對此,建議稿提出,國家對溫室氣體排放實行排污收費或者征收碳稅制度,“建議采取了折中的方法,按照中性稅賦的原則,建立了從銷售環節征收碳稅的制度。”常紀文教授介紹說。
亮點五:重復拆遷征收能源浪費稅
對于氣候變化的減緩措施,建議稿提出公共場所夏天降溫調控的溫度不得低于26度,冬天增溫調控的溫度不得高于20度,醫院、療養院等特殊的場所除外。
針對現在很多城市重復拆遷造成能源浪費,建議稿也指出,拆除仍然處于使用年限的建筑并在原址新建建筑的,應當繳納資源和能源浪費稅。
此外,建議稿還提出減少公車使用,應當采取限制和補貼相結合的措施,引導工作人員優先選擇公共交通工具,減少專用交通工具的使用。
亮點六:區域補償機制和補助機制
在自然環境應對氣候變化方面,建議稿提出國家建立氣候變化應對區域補償機制,“對青藏高原等具有特殊氣候保護意義的地區開展生態保護與建設、提高資金補償,針對因氣候變化受災地區給予資金補助。”常紀文說,這樣有利于保護青藏高原多樣性氣候。
建議稿還建議,國家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氣候變化應對政府基金以及社會發起設立氣候變化應對民間基金。
亮點七:提出市場準入制度
建議稿還提出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建立市場準入制度,并在北京、天津、上海等城市建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交易平臺。
建議稿指出,新建、改建、擴建的重點項目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機構開展溫室氣體減排預評估,報當地發展與改革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審批。未獲審批的,發展與改革部門不得立項,國土資源部門不得審批土地,環保部門不得審批排污指標,供水部門不得供水,電力部門不得供電,信貸企業不得貸款。
亮點八:對外反制措施
針對目前一些國家對中國民航業、海運業征收碳稅的不合理做法,建議稿規定了保護國家利益的對外反制措施,指出中國反對借應對氣候變化的名義實施任何形式的貿易保護行動,其他國家和國際組織借氣候變化應對的名義,對中國企業采取單邊稅收措施等貿易保護措施,或者對入境、過境中國民航班機、輪船采取單邊措施征收碳稅或者類似稅費的,中國政府有權根據本國的實際情況采取反制措施。
亮點九:信貸支持
在投資與信貸保障方面,建議稿提出,對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和實施投資計劃時,應當將節能、節水、減排等項目列為重點投資領域。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節能、節水、減排等項目,金融機構應當給予優先貸款等信貸支持,并積極提供配套金融服務。
特別是對生產、進口、銷售或者使用列入淘汰名錄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或者產品的企事業單位,金融機構不得提供授信支持。
亮點十:雙罰措施
建議稿針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規定了行政處分的措施;對于未完成目標考核責任的地方政府,規定了對其主要負責人依法予以處分的法律責任;針對區域和企業集團爭先上馬高耗能項目的傾向,設立了區域和企業集團限制審批等限制措施,保證區域和企業集團溫室氣體排放總量得到控制;對于企事業單位在接受檢查時弄虛作假或者拒絕接受檢查,規定了具體的行政處罰措施。
“對于未完成節能減排任務的企事業單位,規定雙罰措施,即既處罰企業,又處罰企業負責人,這是環保法、水污染里面也有規定的,體現了必要性和可持續性。”常紀文教授表示。
常紀文表示,總的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氣候變化應對法》(建議稿)的體例設計具有全面性和邏輯性,既對氣候變化應對予以周全的法律規范和制約,也突出了重點,采取了分部門、分領域和分環節相結合的方法對體制、制度和機制的開展了構建工作。這種在政府部門協調下,多頭委托權威單位研究起草環境資源立法的開門立法、民主立法方式,在我國尚屬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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