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查違建新規:擅自改擴建房屋不能轉讓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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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23
來源:景觀中國網
7月22日,北京市法制辦網上公布《北京市查處違法建設若干規定(草案)》,正式向全社會征求意見。依據《草案》,如果小區業主在居住小區大院和別墅區內進行改建、擴建等違法行為,小區物業將有權予以制止,房屋將無法轉讓過戶;違法建設將被斷水斷電,逾期未拆還將面臨罰款;利用違建從事經營活動的,不予辦理工商、消防、文化、衛生等行政許可;拆違建不再由法院裁決。
7月22日,北京市法制辦網上公布《北京市查處違法建設若干規定(草案)》,正式向全社會征求意見。依據《草案》,如果小區業主在居住小區大院和別墅區內進行改建、擴建等違法行為,小區物業將有權予以制止,房屋將無法轉讓過戶;違法建設將被斷水斷電,逾期未拆還將面臨罰款;利用違建從事經營活動的,不予辦理工商、消防、文化、衛生等行政許可;拆違建不再由法院裁決。
據了解,目前北京市對違建查處的依據主要是1999年市政府發布施行的《北京市禁止違法建設若干規定》和《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行政處罰辦法》。
亮點
物業有權叫停業主私搭亂建
《草案》共有20條,具體細化了對違法建設的認定、查處、政府相關部門和市政公用服務單位職責等規定。
對于已建成居住區、居住小區、大院和別墅區內進行改建、擴建等違法行為,小區物業有權予以制止,并向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報告,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暫停辦理該處房屋的產權人名稱變更手續。
■專家解讀:
分擔了政府壓力
北京市華倫律師事務所律師崔保國介紹,在1999年版的規定中,對于違法建設的查處由各級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進行管理,物業并無權管理。此次新規定中,物業可以對小區內的違建進行制止并報告相關部門,是對違建管理的細化。“更加有利于城市管理,分擔了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的壓力,增強了可操作性。”
同時,他認為過去的規定中只是對違建的產權不予以登記,而在新規定中,不但違建無法登記,連違建所依附的合法建筑也將無法進行產權變更登記。“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暫停辦理該處房屋的產權人名稱變更手續,這個規定可以說是對違建處罰最大的一條。無法變更產權,私建、違建就失去了交易的可能,極大地打擊了違建。”
違法建設將被斷水斷電
按照新規定,凡使用違法建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不予辦理工商、消防、文化、衛生等行政許可;已批準許可的,相關部門應當予以糾正。新規定還指出,對新建違法建設,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企業不予提供服務。對于目前有水有電的違法建設,相關部門在接到強制拆除的通知后,應實施停水停電。
■專家解讀:
堵住了舊規漏洞
崔保國表示,在1999年版的規定中,對于違建經營和斷水斷電是有明確規定的,新規定再次重申了關于這些部分的規定。新增的亮點在于:對于目前有水有電的違法建設,相關部門在接到強制拆除的通知后,應實施停水停電。“過去的規定沒有說已經通水通電的違建怎么處理,新增規定中明確了相關部門有權處理,避免了一些鉆空子的行為。”
拆違建可不經法院裁決
根據新的規定,本市違建拆除工作統一由區、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配合公安、交通、工商等部門和所在街道辦事處進行。已經建成的違法建設工程,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應及時作出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限期拆除決定書等決定。同時,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不履行責令停止建設、逾期不拆除的,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拆除,區、縣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本轄區內規劃、國土、公安、城管、工商、水務、農委等部門、市政公用服務單位和當地村民委員會予以配合和保障。
■專家解讀:
縮短了執法周期
據崔保國介紹,在過去的違建拆除中,由于規劃委、住建委等部門并沒有行政執法權力,所以往往都是依靠法院和城管等具有執法權力的部門進行違建拆除行為。“這樣做程序上合理,但相對來說周期長。”
今年6月,市政府下發了《關于建立制止和查處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聯動工作機制的意見》,規定拆違建可不必經法院裁決。這次《草案》將此條納入,是將這一政策法規化。以后各委辦局發現違建后,可直接交由區縣政府處理,區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承擔區縣政府責成的查封施工現場和強制拆除等工作。鄉鎮政府則可對村民宅基地中的違建直接查處和組織拆除。“縮短了執法周期。”
回應
■物業:擔心得罪業主
對于朝陽區水郡長安的開元物業來說,小區內別墅區的私搭私建行為從開盤起就沒有斷過。“經常是上門說的好好的,轉眼又繼續建,沒法辦。說多了,業主就急:‘建委都沒說話,你們算什么啊?管得著嗎?’”物業陸經理表示。
面對新規定中關于業主私建物業可以叫停,她表示,物業公司是十分歡迎的,“畢竟明確地給予我們權力。但具體實施不好說。”她表示,新的《物業管理辦法》中強調了業主的自主地位,可以對物業服務進行評分,決定物業公司的“生死”,所以,“物業只能是繼續下通知,難道叫保安去拆嗎?”
■城管:“幫我們分擔了矛盾”
相比物業的無奈,城管部門則十分歡迎新規定。一位城管工作人員介紹,違建拆除是個苦活,過去都是法院下通知,由城管負責拆除。但由于法律程序規定的時間長,拆除從立案到下達通知最快都需要3個月。“業主的房子都建好了,抵觸情緒當然大了。”他說。
現在,新規定中規定由區縣政府組織,各個部門協調配合拆除。“把公安、規委、國土、工商等部門拉進來,這樣方便了明確房屋的產權和承擔責任,縮短了時間,而且也分擔了矛盾,有利于工作的開展。我們是十分歡迎的。”他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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