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關于加強城市水利工作的若干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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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24
來源:景觀中國網
部直屬各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水利(水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 城市水利是水利工作的有機組成部分,也是提高城市綜合承載能力,積極穩
部直屬各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水利(水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
城市水利是水利工作的有機組成部分,也是提高城市綜合承載能力,積極穩妥地推進城市化進程的基礎支撐和重要保障。為加強城市水利基礎設施建設,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依據《水法》、《防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現就進一步加強城市水利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城市水利工作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一) 加強城市水利工作是城市化發展的新要求。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城市化率已從1978年的17.9%提高到2005年的43%。城市取水與排污相對集中,對防洪安全、供水保證率和水環境質量要求高,缺水和水污染造成的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大,需要根據城市水問題的特點,結合具體城市的實際,切實加強城市水利工作,因地制宜地解決好城市水利問題。
(二) 城市化快速發展中顯現的各種城市水利問題迫切需要加強城市水利工作。城市缺水已經成為制約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因素。目前661個建制市中缺水城市占2/3以上,其中100多個城市嚴重缺水。城市水污染問題日益突出。2005年全國污廢水排放總量達717億噸,其中2/3未經處理直接排入水體,造成90%的城市地表水域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城市防洪形勢仍然嚴峻。在639個有防洪任務的城市中,達到國家防洪標準的只有236個,還有63%的城市沒有達標。長期以來,由于對城市發展中的城市水問題認識滯后和重視不夠,涉水規劃與水利建設滯后于城市發展,綜合功能提升滯后于規模發展,環境改善滯后于經濟增長,出現了很多城市水利問題,迫切需要加強城市水利工作。
(三) 城市化快速發展時期是健全和完善城市水利基礎設施的關鍵階段。當前,我國正處在城市化快速發展時期,也是完善城市水利基礎設施的關鍵階段,迫切需要立足當前,著眼長遠,統籌建設各種城市水利基礎設施,著力解決城市水問題,更好地發揮城市水利基礎設施對城市發展的基礎作用和帶動效應。
(四) 流域與區域水利基礎設施體系和城市水利工作實踐為加強城市水利工作奠定了堅實基礎。經過多年不懈努力,以大江大河綜合治理和水資源配置工程為重點的流域與區域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取得顯著成效,為城市發展提供了重要的防洪保安和水源供給條件。近年來上海、北京、江蘇、浙江、山東、廣東等地在城市水利工作中的探索與實踐,為城市水利工作提供了成功經驗。
二、用科學發展觀統領城市水利工作
(一) 城市水利工作要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導下,以體制機制創新為動力,按照以人為本、人水和諧和城鄉統籌的理念,堅持防治水污染與防治洪澇災害并重,水資源開源與節流并重,水系整治與水生態系統保護并重,水環境改善與水文化水景觀建設并重,工程措施與非工程措施并重,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并重,節流優先、治污為本、統籌城鄉、綜合治理的指導思想,建設與城市發展相適應的現代城市水利基礎設施體系、城市水利管理體系與城市水利服務體系,提高水利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能力。
(二) 城市水利工作要尊重自然規律和經濟規律。要在流域與區域水資源綜合規劃的指導下合理開發利用水資源,滿足城市發展對城市水利基礎設施的要求。要使城市發展布局、功能定位、發展規模與防洪保安、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相適應。缺水城市要適度控制城市規模,禁止發展高耗水產業和建設高耗水景觀。地下水超采城市要嚴格控制地下水開采,防止地面沉降。在城市規劃與新城區建設中,要嚴格執行城市河道控制線和地面標高控制線,防止侵占水域、破壞水系,防止以犧牲水環境和水面積為代價換取城市發展的短期利益。
(三) 城市水利工作要堅持統籌協調。按照統籌城鄉區域發展的要求,城市防洪、城市供水、城市水環境與水生態建設統籌兼顧,綜合治理;城市涉水專業規劃要與城市總體規劃相協調,城市排水和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要與水功能區管理相協調;城市水利管理要與市政管理相協調;城市水文化要與城市歷史文化底蘊相協調;城市水利設施要與流域和區域水利設施有機結合;城市水利工程要與城市總體風貌相協調。
(四) 城市水利工作要突出以人為本。城市水利在提高生產力,促進經濟發展的同時,要注重城市水生態系統保護、水環境、水文化、水景觀等多種功能的建設,把確保城市水面積率、濕地面積率、透水面積率作為城市規劃的重要控制指標,主動適應人民群眾不斷增長的精神需求和建設宜居城市和生態城市的需要。
(五) 城市水利工作要堅持創新。通過體制創新,逐步建立權威、高效、協調的水資源統一管理體制;通過機制創新,探索建立多元化、多渠道、多層次的城市水利投融資體系,建立城市水利建設、管理與維護的良性運行模式;通過科技創新,提高城市水利的科技水平,實現城市水利的信息化與現代化。
(六) 城市水利工作的總體目標是:保障城市防洪安全、供水安全、水生態與水環境安全,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努力實現人水和諧。到2010年,城市防洪標準進一步提高;在流域和區域的統一配置和調度前提下,通過供水工程建設與節水措施,基本滿足城市發展的用水需求;加快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使城市水體質量明顯好轉,通過水生態系統保護與修復,水環境得以改善。到2020年,全國大中型城市基本達到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水資源供給能力與城市發展相適應,水功能區水質全面達標,水生態狀況和水環境質量明顯改善,實現人水和諧,環境優美。
三、編制城市涉水專業規劃
(一) 城市涉水專業規劃包括城市防洪規劃、城市供水水源規劃、城市水系整治規劃、城市排水規劃、城市水景觀規劃、城市節約用水規劃、城市水資源保護規劃等。
(二) 城市涉水專業規劃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對城市防洪安全、供水安全、水生態與水環境安全的要求,在流域和區域水資源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的指導下編制,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相銜接。要統籌安排城市水資源開發利用、治理控制和節約保護,整治和建設城市水系;科學確定城市水利工程布局及規模;劃定水功能區、水利工程規劃保留區;提出各類水利工程設計標準等方面的內容。要充分利用流域、區域水利工程體系,提高城市水利的保障能力,使城市水利更好地為城市發展服務。
(三) 城市防洪規劃要按照《防洪法》的要求,由城市人民政府組織水行政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流域防洪規劃、上一級人民政府區域防洪規劃編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審批程序批準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四) 對城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應進行科學論證,確保與水資源和水環境條件以及防洪要求相適應。在水資源不足的地區,應對城市規模和建設耗水量大的工業和服務業項目加以限制。
(五) 切實加強規劃管理。健全科學化、民主化的規劃編制程序,相關專業規劃要按照規定的程序審批。規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經批準的城市涉水專業規劃是城市涉水工程建設的依據。城市范圍內各類建設項目必須符合河道、湖泊的規劃控制治導線,符合防洪規劃確定的地面控制高程,不得隨意侵占水域、阻斷水系。城市新建小區防洪除澇標準應經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審定。
四、加快城市水利工程建設
(一) 城市水利工程作為城市的重要基礎設施,必須適度超前建設。當前,城市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嚴重滯后于城市發展,要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加快城市水利建設步伐,以城市水利的率先發展更好地支撐和保障城市的健康發展。
(二) 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在制定流域和區域水資源綜合規劃時,優先考慮和安排城市生活用水,協調好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城市供水要協調用水需求,適度超前建設,實現多庫串聯,水系聯網,地表水與地下水聯調,優化配置水資源,優先滿足城鎮飲用水源地的取水。要加強水源地保護,建立和完善水量、水質監測體系,在有條件的地方推行分質供水,建設戰略儲備水源和應急備用水源,鼓勵開發利用非傳統水源,切實保障居民生活飲水安全。
(三) 加快城市防洪除澇工程建設。在繼續實施既定流域、區域性防洪工程建設的同時,根據國家制定的城市防洪標準和城市防洪規劃,加快建設城市防洪除澇工程。
(四) 整治和完善城市水系。要把城市水系納入流域、區域水系中統籌規劃,在保證河道功能的前提下進行綜合治理,實現城市河湖與流域、區域河湖溝通,增強引排能力,建成"擋得住、排得出、引得進、調得活"的城市水系網絡。城區河道要體現城市特點、城市歷史、城市文化和以人為本、改善人居環境。強化河湖岸線和堤防(包括海堤)的綜合治理,推廣堤路結合,堤林結合以及生態型自然護坡和工程性護坡相結合。
(五) 加強城市水生態系統保護與修復。要結合城市水系整治,實施雨污分流,清淤保潔,岸線整治,景觀營造,環境美化,真正做到河暢、水清、岸綠、景美。逐步建立城市的水資源循環利用體系,大力發展循環用水系統和中水回用系統。
五、加強城市水利管理
(一) 圍繞節水型社會建設做好城市水資源管理工作。加強城市規劃區取水許可、水資源費征收使用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工作。嚴格控制并逐步減少地下水開采量,地下水嚴重超采的城市,嚴禁新建任何取用地下水的供水設施。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原則上不再批準新建自備水源。嚴格執行水功能區納污總量控制制度,突出飲用水源地和重要引水調水河道的保護。以節水型企業、節水型服務業、節水型社區為載體,切實加強城市節水工作。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低于40%的城市,不得新增工業用水量,并限制新建供水工程項目。深化水價改革,形成合理的水價機制,建立科學的水價體系,全面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
(二)建立和完善城市水利工程長效管理機制。城市水利工程的調度運行要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方案執行。公益性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經營性水利工程按市場機制運行,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行業管理;準公益性工程,要分類指導,區別對待。各類城市水利設施都要落實管理人員、職責、目標和經費。工程維修養護要按照"管養分離"的原則,實行專業化管理、社會化養護。
(三) 建設城市水利預警與應急機制。加強城市綜合防災減災和應急管理能力建設,增強應對城市水旱災害、水體污染等突發性事件的防范與處置能力,要分別針對江河洪水、山地洪水、臺風暴雨、風暴海嘯、泥石流、干旱缺水、突發性水污染等災害,建立預警預報與報告、應急響應制度,制定應對措施,建立應急預案,形成完整的應急機制,保障城市安全。
六、建立和完善城市水利保障機制
(一) 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城市水利是水利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加強組織領導,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建立健全目標考核制度;研究解決城市水規劃、實施方案、資金籌措、價格政策等重大問題。要加強規劃實施情況的跟蹤分析和監督檢查。要加強制度協調、規劃協調和政策協調,協調相關部門,共同推進城市水利發展。要鼓勵和支持城市水利體制、機制和科技創新,促進城市水利健康發展。
(二) 拓寬城市水利投入渠道。城市水利工程是城市重要的基礎設施,城市建設維護費、土地出讓金、防洪保安基金、水利建設基金等資金中應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城市水利建設。在加大公共財政對城市水利建設項目投資的同時,要充分運用市場機制拓寬城市水利投資渠道,逐步建立起政府主導、社會籌資、市場運作、企業開發的城市水利運行機制,完善政府、企業、社會多元化水利投融資機制。在統一規劃下,按照"誰投資、誰經營、誰受益"的原則,積極鼓勵社會投資進入城市水利工程建設領域,促進城市水利建設。
(三) 采取多種形式加大城市水利投入。對城市水利建設項目的投資,應根據資金來源、項目的性質和調控的需要,分別采用直接投入、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轉貸和貸款貼息等不同形式。
(四) 建立城市水利的扶持激勵機制。各地要加大對城市水利扶持力度,調動加快城市水利建設的積極性,支持與城市水利關系密切的區域水利治理項目及大中城市的重點防洪排澇和水環境整治骨干工程。各地要對城市水利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區,通過獎勵性補助或其他激勵機制,鼓勵和支持城市水利工作的開展。
(五) 建立健全城市水利法規體系。根據《水法》、《防洪法》、《城市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有計劃地修訂、完善城市防洪、城市飲用水源地保護、城市水生態系統保護等方面的法律和地方性法規,研究制訂相關的政策、制度,加快建立起符合我國國情的、科學的城市水利法規和制度體系,為加強城市水利建設和管理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同時,要加大城市水利執法力度,堅決打擊非法設障、非法侵占城市水域、破壞城市水利工程、污染城市水環境等違法行為。
(六) 切實加強城市水利隊伍和能力建設。城市水利是一項全新的工作,要采取引進、培訓相結合的措施,盡快造就一支思想好、作風正、懂業務、善管理、會經營的城市水利隊伍,滿足城市水利發展的需要。同時,要加強城市水利基礎理論和技術標準與規范的研究,注重城市水利基礎資料的積累,不斷提高城市水利現代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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