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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深圳市(以下簡稱市)生態保護,防止城市建設無序蔓延危及城市生態系統安全,促進城市建設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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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深圳市(以下簡稱市)生態保護,防止城市建設無序蔓延危及城市生態系統安全,促進城市建設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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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深圳市(以下簡稱市)生態保護,防止城市建設無序蔓延危及城市生態系統安全,促進城市建設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基本生態控制線是指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批準公布的生態保護范圍界線。
第三條基本生態控制線劃定、調整以及基本生態控制線范圍內各項土地利用、建設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市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基本生態控制線的劃定、調整方案。
規劃、土地、環保、發展改革、水務、農林漁業、城管綜合執法等行政主管部門和各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基本生態控制線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控告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市政府鼓勵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從事生態保護活動,對做出突出貢獻的給予獎勵。第二章劃定和調整
第六條基本生態控制線的劃定應包括下列范圍:
(一)一級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集中成片的基本農田保護區、森林及郊野公園;
?。ǘ┢露却笥?5%的山地、林地以及特區內海拔超過50米、特區外海拔超過80米的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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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ㄋ模┚S護生態系統完整性的生態廊道和綠地;
?。ㄎ澹u嶼和具有生態保護價值的海濱陸域;
(六)其他需要進行基本生態控制的區域。
第七條基本生態控制線按以下程序劃定和公布:
?。ㄒ唬┦幸巹澲鞴懿块T編制基本生態控制線劃定方案;
?。ǘ﹦澏ǚ桨概鷾是皯髑笫姓嚓P職能部門和區政府意見;
?。ㄈ﹦澏ǚ桨父鶕嘘P意見論證修改后,由市規劃主管部門報市政府批準;
(四)基本生態控制線應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在市主要新聞媒體和政府網站上公布。
公布的基本生態控制線必須控制范圍清晰,附有明確地理坐標及相應界址地形圖。
第八條因國家、省、市重大建設項目,需要對基本生態控制線進行局部調整的,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市規劃主管部門依據國家、省、市重大建設項目相關批準文件,依法組織環境影響評價,編制基本生態控制線調整方案;
?。ǘ┱{整方案應征求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區政府意見;
?。ㄈ┦幸巹澲鞴懿块T應將調整方案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30日,并通過召開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廣泛征求意見;
?。ㄋ模┱{整方案根據有關意見論證修改后,報市城市規劃委員會審議;
?。ㄎ澹┱{整方案審議通過后,報市政府批準。
調整方案應自批準之日起15日內,在市主要新聞媒體和政府網站上公布。
第九條市政府統一設立基本生態控制線保護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毀壞或擅自改變基本生態控制線保護標志。第三章監督和管理
第十條除下列情形外,禁止在基本生態控制線范圍內進行建設:
?。ㄒ唬┲卮蟮缆方煌ㄔO施;(二)市政公用設施;(三)旅游設施;(四)公園。
前款所列建設項目應作為環境影響重大項目依法進行可行性研究、環境影響評價及規劃選址論證。
上述建設項目在規劃選址批準之前,應在市主要新聞媒體和政府網站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30日。
已批建設項目,要優先考慮環境保護,加強各項配套環保及綠化工程建設,嚴格控制開發強度。
第十一條在本規定實施前已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但尚未開工的建設項目,應由市規劃主管部門審核。準許建設的項目應嚴格控制開發強度與用地功能;對生態環境影響較大的建設項目由市土地主管部門依法收回用地并給予補償。
第十二條基本生態控制線內已建合法建筑物、構筑物,不得擅自改建和擴建。
基本生態控制線范圍內的原農村居民點應依據有關規劃制定搬遷方案,逐步實施。確需在原址改造的,應制定改造專項規劃,經市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公示后,報市政府批準。
第十三條違反本規定在基本生態控制線內進行建設的,屬于嚴重影響城市規劃行為。
市規劃主管部門、城管綜合執法部門和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依照各自職權,加強基本生態控制線巡查工作。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擅自調整基本生態控制線的,對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行政處分。
第十五條在基本生態控制線范圍內擅自審批建設項目或批準建設的,對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監察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毀壞或擅自改變基本生態控制線保護標志的,由城管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恢復原狀,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在基本生態控制線內進行各類違法活動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依本規定劃定的基本生態控制線及其范圍圖為本規定組成部分,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