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頒布城市規劃管理條例 隱瞞規劃信息受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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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2-22
來源:景觀中國網
3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的《廣東省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要求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建設用地的性質,不同地塊土地的開發建設密度、容積率、綠地率等具
3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的《廣東省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要求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建設用地的性質,不同地塊土地的開發建設密度、容積率、綠地率等具體控制要求,以及交通及其他公共設施的配套等都要公開,其修改都要嚴格按法定程序進行。
地塊詳細規劃要公開展示
城市規劃信息的不對稱,曾令不少消費者在購房后大呼上當:昔日的綠地變成了市政道路,花園變成了配電房等,原來開發商將這些不利于房屋銷售的公共規劃信息隱瞞了。今后這些情況將受到遏制。根據《條例》,每個規劃地塊的詳細規劃草案在上報規劃委員會或人民政府批準前,應在規劃地塊主要街道或其他公共場所設置公示欄公示,公開展示不少于20天,征詢公眾意見,且時間、地點及公眾提交意見的期限、方式應當在本地主要新聞媒體上公佈,任何人、任何單位可就公佈的征求意見稿提出任何意見。控制性詳細規劃一經批準,未經法定程序不得變更。
規劃審議制度排除“條子”工程
《條例》最大的特點在于引入決策權與執行權分離的創新體制,通過實行“城市規劃委員會審議制度”,將城鄉規劃的決策權交給由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的代表、專家、公眾代表組成的城市規劃委員會,其中專家和公眾代表的人數“應當超過全體成員的半數以上”。這樣既可以建立對規劃審批、實施權力的制約和監督機制,又有利于提高規劃決策的科學性和穩定性。從而有效排除“條子”工程,防止通過變更控制性詳細規劃來換取小集團、個人利益的行為。
廣東省建設廳廳長勞應勳認為,城市建設管理不好的主要原因,不是城市規劃編制水平不高,而是沒有嚴格依法實施規劃。其中的重要原因就在于沒有嚴格推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法定化制度,即對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審批、實施和修改程序都沒有作出明確的法律規定。由此導致隨意修改規劃的現象比比皆是,特別是受經濟利益的驅動,越權審批,遷就開發商利益的現象時有發生,許多規劃管理的關鍵指標如容積率、綠地率等遭隨意變更,其結果是城市建設密度過大,公共配套設施不足,綠地面積不夠,交通效率低下,降低了城市的品位,阻礙了城市的可持續發展。
編制費用納入公共財政預算
為確保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實施,《條例》明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工作經費納入政府公共財政預算,保證對規劃的投入。對城市中心區、舊城改造區、近期建設區及儲備土地、擬出讓的土地等城市重要控制區域,要優先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盡快提高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占建成區的比率。
據悉,根據《條例》要求,廣東省建設廳已組織完成《廣東省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技術規范》、《廣東省城市規劃委員會指引》和《廣東省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信息公開的指引》等三項相關配套文件,經廣泛征求各市及專家意見后,將于近期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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