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關于招標文件中廢標條件設立的指導意見(修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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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2-22
來源:景觀中國網
各區縣招標辦,各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 市招標辦于2004年8月31日發布的《關于招標文件中廢標條件設立的指導意見(試行)》實施以來,規范了招標文件的編制,針對新出現的一些問題
各區縣招標辦,各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
市招標辦于2004年8月31日發布的《關于招標文件中廢標條件設立的指導意見(試行)》實施以來,規范了招標文件的編制,針對新出現的一些問題,為更好地規范招標文件中廢標條件的設立,現予以修訂,并重新發布,供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參照執行。
二○○五年一月十二日
主題詞:招標文件 廢標 意見 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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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委領導、各區縣招標辦、總后招標辦、各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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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
關于招標文件中廢標條件設立的指導意見
(2005年1月20日修訂)
為進一步規范招標文件中廢標條件的設立,根據現行有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在招標文件中如何設立廢標條件提出以下意見,供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在編制招標文件時參照。
一、招標文件中設立廢標條件應遵循下列原則:一是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中有規定的,應當按照其規定在招標文件中設立相應的廢標條件;二是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或允許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自行設立的其他廢標條件,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根據招投標的目的,本著慎重廢標的原則,設立有關的廢標條件。根據招標投標法規定的公開、公平和公正的原則,招標文件中設立的廢標條件必須嚴格執行。
二、招標文件可以根據工程具體情況對實質性要求或者不實質性響應即構成重大偏差的事項進行約定。但是所有這類約定應當以醒目的方式進行標識,且在廢標條件中作對應的集中列示。重大偏差構成廢標。
三、招標文件中對“質量標準”和“質量獎項”的要求應當明確區分,在招標文件中以兩個獨立的條款分別進行約定。“質量標準”屬于當然的實質性要求,招標人必須以“合格”進行要求,投標人必須明確地以“合格”進行響應。招標人對“質量獎項”是否有要求由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具體情況在招標文件中約定,但是,只要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對“質量獎項”提出了要求,就應當同時明確“質量獎項”是否是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如投標人不響應是否構成廢標。
四、開標前招標人應當拒絕受理或在開標時當場宣布為廢標,不得進入評標的廢標條件如下:
1、投標文件逾期送達的或者未送達指定地點的;
2、投標文件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
五、應當經過評標委員會評審后決定廢標的條件包括:
(一)、根據現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予以廢標的條件:
1、以聯合體形式參加資格預審并獲通過的,聯合體組成發生變化且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前未征得招標人書面同意的,或者組成變化后的聯合體削弱了競爭,含有事先未經過資格預審或者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者使聯合體的資質降到資格預審文件中規定的最低標準以下的;
2、投標文件(投標書)無投標人蓋章并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或蓋章的;
3、投標書未按規定的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或關鍵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
4、投標人遞交兩份或多份內容不同的投標文件,或在一份投標文件中對同一招標項目報有兩個或多個報價,且未聲明哪一個有效的,按招標文件規定提交備選投標方案的除外;
5、投標人名稱或組織結構與資格預審時不一致的;
6、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或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有瑕疵的;
7、聯合體投標未附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議的;
8、投標人以他人的名義投標、串通投標、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或者以其他弄虛作假方式投標的;
9、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報價或者在設有標底時明顯低于標底,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或者被評標委員會認定為低于其個別成本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對投標文件進行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的;
10、投標人資格條件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招標文件要求的;
11、投標人在投標書(函)或其附錄中對招標文件規定的質量標準要求未寫明“合格”的(為防止出現“質量標準”和“質量獎項”兩個不同概念的混淆,招標人有“質量獎項”要求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約定的“投標書(函)”或者其“附錄”中分別設立“質量標準”和“質量獎項”的空白響應欄,以保證投標人分別對“質量標準”和“質量獎項”進行響應性承諾);
12、未能在實質上對招標文件提出的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的。
(二)、招標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在招標文件中補充規定的廢標條件一般有下列條件:
1、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未按招標文件規定參加開標會,又無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托書為準)或雖參加開標會議但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證件證明其身份的;
2、唱標時弄虛作假或更改投標書內容的;
3、開標時,擾亂會場秩序,經勸阻無效的;
4、無正當理由,拒不在開標會記錄上簽字確認的;
5、實行“暗標”評審的,施工組織設計(技術標)違背招標文件規定,在其正文中出現可識別投標人身份的任何字符、徽標(包括文字、符號、圖案、標識、標志、人員姓名、企業名稱、投標人承建或完成的以往工程名稱、投標人獨有的企業標準名稱或編號等),或其封面及封裝方式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
6、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評標委員會按招標文件規定組織的答疑會或答辯會的;
7、設有“攔標價”時,投標人的投標價格超過“攔標價”的;
8、“技術標”(施工組織設計)經評審后認定為不能滿足招標文件要求或不合格的;
9、沒有專門的安全保證措施或安全保證措施不能達到招標文件規定的合格標準的;
10、對評標委員會提出的質疑不能合理解釋或者提供證明材料,又拒絕根據評標委員會建議進行修正的;
11、不違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廢標條件。
六、以上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招標辦于2004年8月31日發布的《關于招標文件中廢標條件設立的指導意見(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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