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大審議通過地方古樹名木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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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01
來源:景觀中國網
11月28日,《江西省古樹名木保護條例》經江西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并將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規定,受保護的古樹是指樹齡在100年以上的樹木,名木
11月28日,《江西省古樹名木保護條例》經江西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并將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規定,受保護的古樹是指樹齡在100年以上的樹木,名木則是指稀有、珍貴樹木或者具有重要歷史、文化、科學研究價值和紀念意義的樹木。古樹實行分級保護,樹齡500年以上的實行一級保護,樹齡300年以上500年以下的實行二級保護,樹齡100年以上300年以下的實行三級保護,名木均實行一級保護。
根據該條例要求,非法采伐、毀壞古樹名木,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由林業、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予以處罰;砍伐一級保護古樹和名木的,按每株處以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砍伐二級保護古樹的,按每株處以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砍伐三級保護古樹的,按每株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同時規定,對名木古樹上刻畫釘釘、剝損樹皮、攀樹折枝、采集葉片花果、纏繞懸掛物品等影響古樹名木正常生長的;在古樹名木樹冠5米范圍內進行建筑施工、挖坑取土、排放煙氣等影響古樹名木正常生長的,有關部門將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并處于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導致古樹名木死亡的,屬一級保護古樹和名木的,按每株處以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屬二級保護古樹的,按每株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屬三級保護古樹的,按每株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據悉,古樹“身后事”也不能擅自處理。條例規定,對擅自處理未經確認死亡的古樹名木的,由林業、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每株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沒收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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