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人大修改《甘肅建筑管理條例》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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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6-06
來源:景觀中國網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甘肅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的決定 (2004年6月4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甘肅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甘肅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的決定 (2004年6月4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甘肅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對《甘肅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六條修改為“從事下列建筑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取得相應的資質、從業資格證書和營業執照,按照核定的范圍經營業務:(一)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總承包;(二)建設監理、工程咨詢、招標代理;(三)建設工程的質量檢測;(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他需要實行資質管理的。”二、刪去第七條。
三、第九條修改為“資質證書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按照管理權限核發、審驗,并根據審驗結果,決定資質的升、降或者暫扣。”四、刪去第十條。
五、第十二條修改為“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依法進行招標。”六、第十三條修改為“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開工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不得開工。”七、第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省外建筑業企業來本省承攬工程,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接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管理。”八、第三十六條第(二)項修改為“(二)未領取工程建設項目施工許可證而開工的;”九、第三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停止交易活動或者施工,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工程招標的;(二)轉讓監理業務的;(三)不辦理質量監督手續的;(四)倒手轉包工程的。”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肅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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