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關于開展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綜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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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3-25
來源:景觀中國網
建辦城[2003]12號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園林局):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城鄉規劃監督管理的通知》(國發[2002]13號)和九部委《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城鄉
建辦城[2003]12號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園林局):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城鄉規劃監督管理的通知》(國發[2002]13號)和九部委《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城鄉規劃監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規[2002]204號)的要求,全面加強風景名勝區管理工作,根據建設部2003年工作安排,決定在全國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開展綜合整治工作。
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綜合整治工作的主要內容是,風景名勝區標牌、標志的設立情況,風景名勝區的機構設置情況,是否劃定了風景名勝區核心保護區,依法查處破壞風景名勝資源行為的情況。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園林局)要重視風景名勝區綜合整治工作,按照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綜合整治工作方案認真部署和檢查。各風景名勝區要按本通知要求,切實做好綜合整治工作。
附件:1.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綜合整治工作方案
2.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標志、標牌設立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辦公廳
二○○三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1:
[B]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綜合整治工作方案[/B]
根據建設部2003年工作計劃,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城鄉規劃監督管理的通知》(國發[2002]13號,以下簡稱《通知》)和九部委《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城鄉規劃監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規[2002]204號,以下簡稱《貫徹通知》)要求,二○○三年在全國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開展綜合整治工作。
一、指導思想與目的
針對目前一些風景名勝區存在的管理不善,資源破壞現象嚴重,特別是標牌、名稱、標志混亂的狀況,通過對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進行以標志、標牌整頓為重點的綜合整治工作,進一步加強風景名勝區的基礎管理工作,全面提高管理水平,樹立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的良好形象。
二、整治的重點內容
(一)標志、標牌的設置情況
按照《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標志、標牌標準》,對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標志及標牌設置進行全面清理和整治,做到形象統一,標識清晰,規范設置。
(二)機構設置情況
根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和《貫徹通知》規定,風景名勝區應當設立管理機構,在所屬人民政府的領導下主持風景名勝區的管理工作。設在風景名勝區內的所有單位,都必須服從管理機構對風景名勝區的統一規劃和管理。不得將景區規劃管理和監督的職責交由企業承擔。重點檢查政企是否分開,機構是否健全,級別是否適合,管理是否到位。
(三)劃定風景名勝區核心保護區的情況
風景名勝區規劃中要明確劃定核心保護區(包括生態保護區、自然景觀保護區和史跡保護區)保護范圍,制定專項保護規劃,確定保護重點和保護措施。核心保護區內嚴格禁止與資源保護無關的各種工程建設。重點檢查核心景區是否劃定,樁界是否清楚,規劃是否明確,措施是否落實。
(四)查處風景名勝區內違法違規建設的情況
任何部門、任何單位和任何個人不得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或批準進行開山采石、挖沙取土以及其它任何形式的嚴重破壞地形、地貌和自然環境的活動。重點檢查是否有上述違法行為?查處了沒有?恢復了沒有?杜絕了沒有?
(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的情況
在保護風景名勝資源的前提下,做好風景名勝區的日常管理工作。景區管理符合建設部發布的《風景名勝區環境衛生標準》和《風景名勝區安全管理標準》及各項相關標準。重點檢查是否達標,是否鞏固,是否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
三、組織和檢查
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綜合整治工作,主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進行,各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具體組織落實。綜合整治檢查工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負責,在此基礎上,建設部將組織力量抽查。對通過綜合整治檢查、成績突出的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授予綜合整治優秀獎,并在全國通報表揚;對未通過綜合整治檢查,要在全國通報批評,并限期完成;對綜合整治工作組織不力,資源破壞嚴重,不設置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標志的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將報請國務院取消其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的稱號。
四、工作進度與計劃
(一)三月底前召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風景名勝主管部門參加的風景名勝綜合整治工作會,部署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綜合整治工作。
(二)四月至六月底,各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組織進行綜合整治工作,并向省級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報告。
(三)七月底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根據綜合整治工作重點和工作內容組織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匯總報建設部。
(四)八月底前,建設部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檢查結果,組成檢查組進行抽查。
(五)十一月份,對綜合整治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
五、有關部署和要求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綜合整治工作,嚴格按照《通知》和《貫徹通知》的要求,認真組織轄區內風景名勝區綜合整治工作。
(二)各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要按照《通知》的要求,制訂詳細的工作方案和計劃;要全面自查,突出重點,集中力量,抓好整改,要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全面動員、落實責任,認真做好綜合整治工作。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在檢查、抽查期間要嚴格遵守廉政建設的有關規定。
附件2:
[B]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標志、標牌設立標準(試行)[/B]
一、總則
1.1 為了加強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標志、標牌的規范化管理,提高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水平,改善風景名勝區的形象,根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特制定本標準。
1.2 經國務院批準建立的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必須按本標準規定設立風景名勝區的標志、標牌。
1.3 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的標志、應莊重醒目、簡潔大方、布置于風景名勝區的入口處顯著位置或重要地段。
1.4 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內各種標志、標牌應在統一中追求特色,形成各風景名勝區的系列標識,從而形成特點鮮明的全國風景名勝區的標識系列。
1.5 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的標志、標牌應進行專門設計和審查,由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報建設部備案。
1.6 建設部和各省、市、自治區主管部門定期對各個風景名勝區的標志、標牌設立工作進行檢查。
二、標志
2.1 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的標志由建設部1993年頒布的國家風景名勝區徽志和風景名勝區名稱、國務院批準時間以及建設部監制等內容組成。
2.2 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標志應安置在風景名勝區主要和次要出入口附近的顯著位置。
在進入風景名勝區之前的公路接口處,應設立風景名勝區的引導性標志。
2.3 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標志安置形式,可以選擇臥式或者立式二種形式:
2.3.1 立式的尺寸參照標準:
通高:3.0米—4.2米;
寬:0.9—1.6米;
厚:0.15—0.3米。
2.3.2 臥式的尺寸參照標準:
高:1.5—2.2米;
寬:3.0—4.5米;
厚: 0.3—0.6米。
2.4 標志中的字體、字型、顏色、格式應符合以下規定:
2.4.1 字體:黑體;
2.4.2 字型:魏碑、隸書;
2.4.3 字體顏色:靛藍色、深綠色;
2.4.4字體格式:凹字、凸字。不宜用平字。
2.5 風景名勝區標志材料可以根據當地特點,選擇石質、木質或金屬(青銅或亞光不銹鋼)材料。同一風景名勝區內的標志宜選擇一種材料,不能超過兩種材料。
2.6 各風景名勝區可根據具體的標志安置環境,按照上述標準選擇立式或臥式形式,單獨設計。
三、標牌
3.1 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內標牌主要包括:景區、景點等游覽設施,道路、停車場等交通設施,賓館、旅館等接待設施,游客中心、展覽、商店、餐飲、醫療等服務設施,娛樂、健身、康復、體育等游娛設施以及其他相關設施的引導和指示標牌。
3.2 標牌內容一般由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徽志圖案和指示名稱組成。
3.3 各類標牌中的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徽志應該是單色圖案,徽志圖案應位于標牌左側,圖案顏色與標牌底色和字色相協調。
3.4 同一個風景名勝區內標牌的字體、風格、式樣、底色、材料應該一致,徽志圖案的色彩、形式應該統一。
四、附則
4.1 本標準自公布之日起開始試行。
4.2 本標準由建設部城市建設司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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